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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18世紀秘魯貴族權利對群眾的影響18世紀是秘魯社會轉型的重要階段。貴族勢力在18世紀晚期的政治體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作者:研墨書生

淺談18世紀秘魯貴族權利對群眾的影響

18世紀是秘魯社會轉型的重要階段。貴族勢力在18世紀晚期的政治體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他們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當時的社會經濟,甚至是公權力。與此同時,他們還能夠通過種種手段改變當時秘魯的社會結構。

18世紀晚期,秘魯人的生活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随着經濟繁榮、中産階級、城市人口的增加,以及城市化和工業化的推進,這一時期秘魯人所從事的活動也更加多樣化。大量新移民湧入了秘魯,他們也帶來了不同于前代移民的生活方式。

在此時期,秘魯社會也面臨着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日益增長的中産階級是否會造成一個沒有貴族統治卻更加依賴于政府和市場的社會。

“土著人”和“土著”的劃分

“土著人”指的是那些生活在秘魯東部的土著居民。“土著”則指生活在利馬以南地區的居民,他們是居住在西部和北部山區的原住民的後裔。

18世紀,秘魯對外來移民采取了非常開明的态度,這一點從許多方面可以展現出來。然而,秘魯貴族階層對“土著”持有敵對态度,尤其是對那些在利馬以北居住和生活的人們。

從18世紀開始,秘魯貴族就一直反對外來移民進入利馬以北地區生活。許多貴族認為,外來移民是秘魯社會中最危險的因素之一,因為這些人沒有印第安人的習俗、傳統和語言能力。

貴族權利與群眾的沖突

貴族與群眾之間的沖突是多方面的,既有經濟上的沖突,又有政治上的沖突。

秘魯貴族在政治上享有至高無上的地位,他們控制着秘魯的政權機構、立法機關和司法機構,建立了軍事警察制度。他們利用手中的權力進行各種特權活動,為自己謀取利益。

這一時期貴族與群眾之間最大的沖突是土地問題,這也是兩種社會階層之間沖突的焦點。秘魯土地由兩部分組成,即國有土地和私人土地。

由于秘魯處于西班牙殖民地時期,是以秘魯國有土地主要分為三種類型:

1.國有荒地:指秘魯境内的“荒野”地區,這一部分大多被貴族擁有;

2.國有林地:指位于秘魯西部地區,在該地區擁有特殊地位的貴族所擁有的林地;

3.國有森林:指分布于秘魯東部地區,擁有特殊地位的貴族擁有的森林。

這些國有土地中隻有一部分屬于公共所有,其餘都為私人所有。此外還有一些公共土地(如機場)因沒有人居住而被封為私人财産。

在這三種土地中,隻有國有荒地和國有林地屬于國家壟斷;剩下兩種國有土地歸私人所有。

但在18世紀中期之後随着人口的增長以及城市農業經濟發展和商業經濟活動增加,這些土地也越來越難以滿足人們對它們的需求。

由于貴族具有世襲制度、身份等級、人身依附等社會特征,他們都是通過世襲和身份等級制來支配這些土地。

這就導緻了貴族與群眾之間沖突不斷增加、對立加劇。這一時期貴族對群眾的壓迫和剝削是十分嚴重的。秘魯貴族從政治、經濟和文化各個方面控制着秘魯社會,他們不僅要養活自己還需要養活一大批軍隊和警察。

結論

貴族是秘魯政治的中堅力量,他們掌握國家政權,在國家中占據重要位置。貴族權利具有兩面性,一方面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發揮着積極作用,另一方面也帶來了諸多問題。

貴族權利過大導緻公權力向少數人集中,群眾處于被壓制的地位。秘魯群眾對貴族權利的态度是沖突的,一方面希望貴族權力能限制自己,但另一方面又希望貴族權力可以為自己帶來福祉。這種沖突在秘魯曆史上始終存在。

18世紀起,秘魯政治進入一個新階段——“民選”時代。從群眾的角度來看,民選制度下的貴族權利影響着自己的生活和生産;從貴族的角度來看,貴族權利為自身利益提供了保障和機遇。随着群眾對公權力的依賴越來越強,他們逐漸意識到擁有公權力的重要性。

在群眾與貴族之間沖突的基礎上,他們形成了對這種權力和利益關系的反思——民選時代下如何限制并規範自身權利成為了重要話題。從群眾來看,他們逐漸認識到國家發展要以群眾為本;從貴族來看,他們認識到自己雖然擁有國家權力但也受到相應限制。

但無論群眾還是貴族都不可能真正解決自身問題——因為兩者之間存在着天然沖突。此時秘魯政府意識到這種沖突背後存在的問題——權力過大、權力不受監督等,是以開始尋求改革路徑。在這一過程中,既有“自上而下”的改革路徑也有“自下而上”的改革路徑。

最終,秘魯政府提出了限制貴族權力、保障群眾權益、加強對政府監督等方面措施,這些改革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人民和貴族之間的沖突。

淺談18世紀秘魯貴族權利對群眾的影響18世紀是秘魯社會轉型的重要階段。貴族勢力在18世紀晚期的政治體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淺談18世紀秘魯貴族權利對群眾的影響18世紀是秘魯社會轉型的重要階段。貴族勢力在18世紀晚期的政治體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淺談18世紀秘魯貴族權利對群眾的影響18世紀是秘魯社會轉型的重要階段。貴族勢力在18世紀晚期的政治體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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