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老母親與女兒“決裂”,還能主張贍養費嗎?廣州一法院這樣判

作者:星星飛翔
老母親與女兒“決裂”,還能主張贍養費嗎?廣州一法院這樣判

由于遺産配置設定等問題,

母女倆在派出所吵架。

女兒也被"強迫"搬家。

然後我母親生病了,住院了,

跳躍蒼白

并把我的女兒告上了法庭,

要求對方支付贍養費。

最近

廣州市越秀區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

母親起訴女兒要求贍養費

李老太住在廣州,有兩個女兒,劉大和劉曉(化名)和丈夫。2013年,這對夫婦離婚并分割了房子和其他财産。之後,李和女兒劉曉一起住在廣州一所房子的五樓,而她的父親和劉達住在四樓。2020年10月,他的父親去世。

2021年,李女士(劉曉的代理人)将把劉霞告上法庭。她說,從2013年與丈夫離婚到2015年,劉某一直為她送早餐。但劉大成的家人,她要求劉大搬出原來的房子後,劉大沒有支援和關心地迎接她。

"2019年至今,還沒有手機微信,也沒有來訪。李女士說,她老了,有一些嚴重的疾病需要照顧,她的養老金隻有3500元,她不得不在工作日買藥,并且必須支付護理費用。

李指出,劉達應支付贍養費,因為他承擔贍養費義務,并要求法院指令劉德華每月支付500元的贍養費,從2014年5月開始暫定到2020年10月的39,000元人民币。自2020年11月以來,劉達每月支付2000元的維修費。

女兒說她不能盡自己的職責被趕出家門。

但據劉說,當她的父母離婚時,家人有一個口頭協定來照顧她的父親和劉曉的母親。她說,父親去世後,劉曉以母親的名義把劉從所有的房子都趕走,她一直照顧母親,但劉曉剝奪了她照顧母親的權利。是以,劉達不同意承擔相應的贍養和保養義務,不是不不支付贍養費。

劉還指出,母親不僅有養老金,名字也有财産,有足夠的生計來源。她要求采取實際行動,為母親履行贍養和照顧責任,而不僅僅是支付贍養費。是以,母親的主張未被同意。

據法院介紹,2019年12月,李老太因心髒病、慢性腎病等住院,2020年7月和8月因頸椎間盤突出、阿爾茨海默病等再次住院。2021年2月,劉曉聘請了一名護理人員來照顧李老泰。

2020年11月,李老泰和女兒劉曉、劉達因繼承糾紛到派出所,劉達搬出了上述房屋。

李女士辯稱,劉先生管理着他父親的财産,并把它出租用于租金收入,他的父親已經把大筆錢轉給了他。

庭審中,劉達和另一起案件立案宣告李老太無民事行為能力。法醫檢查顯示,李小龍患有阿爾茨海默病,目前處于輕度癡呆症狀态。

法院:不得因不誠實的關系而推卸法律責任

針對這一贍養費糾紛,越秀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7條第2款規定,成年子女未履行贍養義務、喪失工作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向成年子女索取贍養費。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14條規定,贍養老人應當履行為老年人提供經濟支援、生活關懷和精神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18條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要,不得忽視或忽視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平時探望或迎接老年人。

贍養和照顧父母子女的法律義務,不是因為子女之間的個人沖突或與父母的關系而逃避上述法律義務,李老太現年74歲,患有各種疾病,生活無法照顧自己,需要特别的照顧和照顧,現在李老太和女兒劉曉住在一起, 劉曉肯定會花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來照顧李老太,聘請保姆和專業護理人員幫助在不可避免的情況下。

而現在沒有和李老太的孩子住在一起,也就是說,劉大沒有親自照顧李老太,應該在各自能力範圍内給予經濟援助,應該定期支付贍養費,雖然李老太有固定的經濟資源來源,但僅靠退休收入不足以支付上述的護理費用, 李老泰要求劉達支付維修費用,以合理合法的方式減輕經濟壓力。

考慮到劉達的收入,他決定每月支付2000元的維修費用。李老太和前夫同意離婚,因為兩個女兒都是成年人,離婚後李老太和劉曉住在一起,父親和劉達住在一起,雖然在贍養歸屬問題上沒有書面協定,但贍養劉曉和劉達父母用各自生活的實際責任是合理的, 李老泰主張,2014年5月至2020年10月的維護費用不足。

法院随後裁定,劉某大于本判決的法律效力,每月向李老泰支付2000元的贍養費。

《資訊時報》記者 何曉敏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