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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母亲与女儿“决裂”,还能主张赡养费吗?广州一法院这样判

作者:星星飞翔
老母亲与女儿“决裂”,还能主张赡养费吗?广州一法院这样判

由于遗产分配等问题,

母女俩在派出所吵架。

女儿也被"强迫"搬家。

然后我母亲生病了,住院了,

跳跃苍白

并把我的女儿告上了法庭,

要求对方支付赡养费。

最近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母亲起诉女儿要求赡养费

李老太住在广州,有两个女儿,刘大和刘晓(化名)和丈夫。2013年,这对夫妇离婚并分割了房子和其他财产。之后,李和女儿刘晓一起住在广州一所房子的五楼,而她的父亲和刘达住在四楼。2020年10月,他的父亲去世。

2021年,李女士(刘晓的代理人)将把刘霞告上法庭。她说,从2013年与丈夫离婚到2015年,刘某一直为她送早餐。但刘大成的家人,她要求刘大搬出原来的房子后,刘大没有支持和关心地迎接她。

"2019年至今,还没有手机微信,也没有来访。李女士说,她老了,有一些严重的疾病需要照顾,她的养老金只有3500元,她不得不在工作日买药,并且必须支付护理费用。

李指出,刘达应支付赡养费,因为他承担赡养费义务,并要求法院命令刘德华每月支付500元的赡养费,从2014年5月开始暂定到2020年10月的39,000元人民币。自2020年11月以来,刘达每月支付2000元的维修费。

女儿说她不能尽自己的职责被赶出家门。

但据刘说,当她的父母离婚时,家人有一个口头协议来照顾她的父亲和刘晓的母亲。她说,父亲去世后,刘晓以母亲的名义把刘从所有的房子都赶走,她一直照顾母亲,但刘晓剥夺了她照顾母亲的权利。因此,刘达不同意承担相应的赡养和保养义务,不是不不支付赡养费。

刘还指出,母亲不仅有养老金,名字也有财产,有足够的生计来源。她要求采取实际行动,为母亲履行赡养和照顾责任,而不仅仅是支付赡养费。因此,母亲的主张未被同意。

据法院介绍,2019年12月,李老太因心脏病、慢性肾病等住院,2020年7月和8月因颈椎间盘突出、阿尔茨海默病等再次住院。2021年2月,刘晓聘请了一名护理人员来照顾李老泰。

2020年11月,李老泰和女儿刘晓、刘达因继承纠纷到派出所,刘达搬出了上述房屋。

李女士辩称,刘先生管理着他父亲的财产,并把它出租用于租金收入,他的父亲已经把大笔钱转给了他。

庭审中,刘达和另一起案件立案宣告李老太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医检查显示,李小龙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目前处于轻度痴呆症状态。

法院:不得因不诚实的关系而推卸法律责任

针对这一赡养费纠纷,越秀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丧失工作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向成年子女索取赡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赡养老人应当履行为老年人提供经济支持、生活关怀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要,不得忽视或忽视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平时探望或迎接老年人。

赡养和照顾父母子女的法律义务,不是因为子女之间的个人矛盾或与父母的关系而逃避上述法律义务,李老太现年74岁,患有各种疾病,生活无法照顾自己,需要特别的照顾和照顾,现在李老太和女儿刘晓住在一起, 刘晓肯定会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李老太,聘请保姆和专业护理人员帮助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

而现在没有和李老太的孩子住在一起,也就是说,刘大没有亲自照顾李老太,应该在各自能力范围内给予经济援助,应该定期支付赡养费,虽然李老太有固定的经济资源来源,但仅靠退休收入不足以支付上述的护理费用, 李老泰要求刘达支付维修费用,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减轻经济压力。

考虑到刘达的收入,他决定每月支付2000元的维修费用。李老太和前夫同意离婚,因为两个女儿都是成年人,离婚后李老太和刘晓住在一起,父亲和刘达住在一起,虽然在赡养归属问题上没有书面协议,但赡养刘晓和刘达父母用各自生活的实际责任是合理的, 李老泰主张,2014年5月至2020年10月的维护费用不足。

法院随后裁定,刘某大于本判决的法律效力,每月向李老泰支付2000元的赡养费。

《信息时报》记者 何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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