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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排放污染維修治理站(M 站)建站技術條件

作者:蚩蠹

汽車排放污染維修治理站(M 站)建站技術條件

1.範圍

本标準規定了汽車排放污染維修治理站(M站)分類、基本要求、人員條件、設施條件、裝置條件、品質控制、資訊系統、安全生産以及環境保護等技術條件。

本标準适用于汽車排放污染維修治理站(M站)的建設及能力認定。

2.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于本檔案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适用于本檔案。

GB/T5181 汽車排放術語和定義

GB/T5624 汽車維修術語

GB/T 16739.1 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 第1部分:汽車整車維修企業

GB/T32201 氣體流量計

JT/T 386.1 機動車排氣分析儀第1部分:點燃式機動車排氣分析儀JT/T 386.2 機動車排氣分析儀第2部分:壓燃式機動車排氣分析儀JT/T 445 底盤測功機

JT/T503 汽車發動機綜合檢測儀

JT/T632 汽車故障電腦診斷儀

JT/T816 機動車維修服務規範

JT/T1132.1 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 第1部分:總體技術要求 JT/T1132.2 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 第2部分:資料采集技術要求JT/T1132.3 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 第3部分:資料元

JT/T1132.4 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 第4部分:資料交換與共享

HJ/T290 汽油車簡易瞬态工況法排氣污染物測量裝置技術要求

HJ/T291 汽油車穩态工況法排氣污染物測量裝置技術要求

HJ/T292 柴油車加載減速工況法排氣煙度測量裝置技術要求

JJG 856 工作用輻射溫度計檢定規程

JB/T11130 工業内窺鏡

SJ/T31437 氩弧焊機完好要求和檢查評定方法

3.術語和定義

GB/T 5181和GB/T 5624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适用于本檔案。

3.1

汽車檢測與維修制度(I/M制度) inspection and maintenanceprogram

通過對在用汽車排放性能進行定期檢測及抽檢,并對排放超标車輛進行維修治理,使其排放性能恢複并符合相關标準要求的制度,簡稱I/M制度。

3.2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 vehicleemission inspectionstation

具有資質認定(China MetrologyAccreditation)資格,按照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标準和規範,對機動車進行法定排放檢驗,并向社會出具公正資料和結論的檢驗機構,簡稱I站。

3.3

汽車排放污染維修治理站(M站)vehicle emission maintenance station

依據相關法律承接排放污染超标車輛維修治理業務,符合本标準規定的汽車維修企業,簡稱 M 站。

3.4

三單一證 three reports and onecertificate

三單指車輛進廠檢驗單、維修過程檢驗單、竣工檢驗單,一證指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4.汽車排放污染維修治理站(M站)分類

依據發動機燃燒方式和車輛總品質,汽車排放污染維修治理站(以下簡稱M 站)分為兩類:

a)點燃式發動機汽車 M 站

包括燃用汽油、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等燃料的汽車。按車型可分為重型車輛 M 站(車輛總品質>3.5t),簡稱為 MQ1 站;輕型車輛 M 站(車輛總品質≤3.5t),簡稱為 MQ2 站。

b)壓燃式發動機汽車 M 站

主要包括燃用柴油等燃料的汽車。按車型可分為重型車輛 M 站(車輛總品質>3.5t),簡稱為 MC1站;輕型車輛 M 站(車輛總品質≤3.5t),簡稱為 MC2 站。

5.基本要求

5.1 M站應符合GB/T16739.1對汽車整車維修企業的相關要求和本标準的相關要求,并經所在地縣級及以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5.2 M站應具有現行有效的汽車排放污染檢測、診斷、維修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标準等檔案資料,并確定完整有效、及時更新。

5.3 M站應建立健全組織管理機構,覆寫維修技術、品質控制、配件管理、作業安全、檔案管理、裝置管理、售後跟蹤回訪等崗位,并落實責任人。

5.4 M站應建立汽車排放污染檢測、診斷、維修治理等操作規程。M站所采用的汽車污染物排放測量方法應符合當地生态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

5.5 M站應按JT/T816要求開展維修服務。M站應明示經營項目、承修車型,公示配件資訊和價格資訊、汽車排放污染維修治理流程、工時定額收費标準以及品質保證期。汽車排放污染維修治理流程見附錄A。

5.6 M站應懸挂統一式樣的标志牌,标志牌式樣見附錄B。

5.7 M站的數量和分布應滿足以下要求:

a)以每年汽車排放污染維修治理量 5000 輛/站确定 M 站的設定密度。低于上述密度一般不再設定M 站。

b)地級市市區内M站的設定半徑一般為5km,但在同一行政區域内汽車保有量遠超過規定數量的除外。

c)山區、邊遠地區的設定規劃可依據特殊地理環境等特殊條件差別設定。

6.人員條件

6.1人員配備

M 站應有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産管理人員,配備專職診斷人員、維修治理人員和品質檢驗人員,人員數量應與承修業務量相适應。

6.2負責人

6.2.1具有企業經營管理及運作能力。

6.2.2具有治理環境污染的社會責任感。

6.2.3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征信記錄良好。

6.2.4應經過汽車排放污染維修治理專項管理教育訓練。

6.3技術負責人

6.3.1具有汽車維修或相關專業的大專(含)以上學曆,或具有汽車維修或相關專業的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證書,從事汽車維修5 年(含)以上的工作經曆。

6.3.2具有汽車排放污染超标故障診斷分析能力,能熟練使用檢測診斷裝置進行檢測診斷,解決維修治理中出現的疑難技術問題。

6.3.3具有制訂企業各項技術品質管理制度和工藝檔案的能力,指導生産實踐。

6.3.4具備新技術學習能力,誠實守信,并有良好的職業操守。

6.3.5應經過汽車排放污染維修治理專項診斷技術教育訓練。

6.4診斷人員

6.4.1具有汽車維修或相關專業的中職(含)以上學曆,或具有汽車維修或相關專業的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6.4.2能熟練使用汽車排放污染檢測診斷裝置,并具有超标車輛故障技術診斷分析的能力。

6.4.3具備指導維修治理人員規範化維修治理的能力。

6.4.4應經過汽車排放污染維修治理專項診斷技術教育訓練。

6.4.5應持有與承修車輛相适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6.5維修治理人員

6.5.1至少有一人取得汽車維修工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證書。

6.5.2具有完成汽車排放污染維修治理作業的能力。

6.5.3能熟練使用汽車排放污染維修治理裝置和工具,規範作業、精準排除汽車排放污染超标故障。

6.5.4應經過汽車排放污染維修治理專項教育訓練。

6.6品質檢驗人員

6.6.1具備汽車維修品質檢驗能力。

6.6.2應經過汽車排放污染維修治理專項教育訓練。

6.6.3應持有與承修車輛相适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6.7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6.7.1應熟知國家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并具有汽車維修安全生産作業知識和安全生産管理能力。

6.7.2具備安全生産應急處理能力。

7設施條件

7.1 M站廠房面積、布局應能滿足各類儀器裝置的工位布置、作業流程的需要,并與其承修車型和業務量相适應。

7.2 M站廠房内應設有專用的汽車排放污染檢測診斷工位和維修治理工位,檢測診斷工位和維修治理工位的數量應與承修車型、生産作業規模相适應。檢測診斷工位和維修治理工位的尺寸應與承修車型相适應;MQ1站和 MC1站的工位面積不小于18×8m2,MQ2站和MC2站的工位面積不小于8×6m2。

7.3 M 站應有與承修車型、經營規模以及業務量相适應的停車場地,停車場地界定标志明顯。

7.4 M站應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汽車排放檢測标準、汽車排放污染維修治理流程、安全操作規程等。

8.裝置條件

8.1 M站應配備與其所在地規定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方法相一緻的檢測裝置以及必要的診斷維修治理裝置。汽車排放污染檢測診斷、維修治理裝置見附錄C。

8.2 M站配備的裝置及作業工具的規格和數量應與承修車型、生産規模及生産工藝相适應,并符合相關産品标準,技術狀況完好。

8.3 M站應制訂裝置維護計劃并有效組織實施,保留維護記錄;應依據裝置使用說明書,制訂裝置操作規程。

8.4 計量裝置及器具應在檢定或校準有效期内使用。

8.5 M站應建立标準物質管理制度。

9 品質控制

9.1 M站應建立完善的品質管理制度和品質保證體系。

9.2 M站應實行維修前檢驗診斷、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品質檢驗制度,對車輛維修治理進行全過程品質控制。

9.3 M站應建立配件品質管理制度,采用符合相關品質标準并可追溯的配件。

9.4 M 站應實行維修品質保證期制度,品質保證期自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簽發之日起核算。

10 資訊系統

10.1 M站應具備包括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在内的汽車排放污染維修治理資訊化系統。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應符合JT/T1132.1、JT/T1132.2、JT/T1132.3和JT/T1132.4的要求。

10.2 汽車排放污染維修治理資訊化系統應具有以下功能:

a)接收、讀取、儲存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以下簡稱I站)檢測過程及結果資料;上傳維修治理結果資料和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對承修車輛治理前後排放資料的對比、分類及統計管理。

b)配件管理、費用結算和汽車排放污染維修治理檔案管理。

c)汽車排放污染超标治理電子化、資訊化功能。

d)車主預約、維修進度查詢、維修報告檢視、維修評價等服務功能。

e)資料管理儲存期限3年。

汽車排放污染維修治理資訊化系統應預留标準資料通信接口:

a)預留上傳至交通運輸、生态環境主管部門的标準資料通信接口。

b)在汽車檢測與維修制度(I/M制度)體系下實作M站與I站資料互通的标準資料通信接口。

11 安全生産

11.1 M站應制訂完善的安全生産管理制度。

11.2 M站應有所需工種和所配機電裝置的安全操作規程,并将安全操作規程上牆或以其他方式明示。

11.3 M站使用與儲存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粉塵、腐蝕劑、污染物、壓力容器等,均應具備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和設施。安全防護設施應有明顯的警示、禁令标志。

11.4 M站應具有安全生産事故的應急預案。

12 環境保護

12.1 M站應建立環境保護制度(包括流程、台賬等),做到危險廢棄物集中收集、有效處理,保持環境整潔,并有效執行。有害物質儲存區域應界定清楚,均應具備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和設施。

12.2 M站作業環境以及按生産工藝配置的處理“四廢”(廢油、廢液、廢氣、廢水)及采光、通風、吸塵、淨化、消聲等設施,均應符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12.3 M站調試工廠中的房間或調試工位應設定汽車尾氣收集淨化裝置。

12.4 M站應采用安全節能環保的設施、裝置、材料和工藝開展維修作業。

附 錄 A

(規範性附錄)

A.1汽車排放污染維修治理流程

汽車排放污染維修治理流程見圖A.1。

圖A.1 汽車排放污染維修治理流程

A.2承修車輛進M站,M站系統從I站系統讀取承修車輛的排放污染檢測過程及結果資料。當M站系統無法擷取I站系統過程及結果資料時,M站應按照I站規定的測量方法對承修車輛進行汽車排放污染檢測。

A.3對承修車輛進行目視檢查。目視檢查項目包括檢視或詢問承修車輛維修記錄,檢查機油、空氣濾清器、進氣管路、排氣管路、真空管路、儀表闆故障警告燈或故障警告等。目視檢查不合格的車輛應排除故障。

A.4對承修車輛進行基礎診斷。基礎診斷是診斷人員憑借自身實踐經驗和使用檢測裝置采集發動機工作參數,人工分析汽車排放污染超标故障範圍和故障原因,确定汽車排放污染超标故障的診斷方法。

A.5對承修車輛進行智慧診斷。智慧診斷是應用汽車不解體檢測診斷系統物聯技術、雲計算分析,結合檢測診斷故障樹模型,實作大資料實時動态分析,精準、快速查出故障範圍的診斷方法。

A.6承修車輛故障診斷後,診斷人員簽發診斷報告,提出維修方案,維修治理人員依據診斷報告和維修方案對承修車輛進行維修治理。

A.7承修車輛維修治理後,應進行竣工檢驗。竣工檢驗合格的車輛,M站出具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電子合格證,将車輛三單一證和維修資訊上傳至汽車排放污染維修治理資訊化系統。

A.8車主憑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電子合格證到I站進行汽車排放污染檢驗複檢。

附 錄 B

M 站标志牌

B.1 M站标志牌式樣

B.1.1 M站标志牌式樣見圖B.1。

圖B.1 M站标志牌式樣

B.1.2 M站标志牌要求如下:

a)外輪廓尺寸為750mm×500mm×25mm;“汽車排放污染維修治理站(M站)”用55mm×40mm

長黑體;徽标尺寸為90mm×60mm,藍色RGB值為R0,G179,B214,綠色RGB值為R7,G173,B66;

No.XXXX用高20mm黑體;“類型”用39mm×32mm長黑體;“頒發機關”用32mm×27mm長黑體。

b)材質:銅。

c)類型可分别填寫點燃式發動機汽車(重型車輛)M站MQ1、壓燃式發動機汽車(重型車輛)M站MC1、點燃式發動機汽車(輕型車輛)M站MQ2、壓燃式發動機汽車(輕型車輛)M站MC2。

附 錄 C

汽車排放污染檢測診斷、維修治理裝置

汽車排放污染檢測診斷裝置見表C.1。

表C.1 汽車排放污染檢測診斷裝置

序号

裝置名稱

點燃式發動機

汽車M站

壓燃式發動機

技術參數

1

汽車不解體檢測診斷系統

1.汽車電控故障診斷元件的功能應符合JT/T 632的要求

2.汽車發動機綜合檢測元件的功能應符合JT/T 503的要求

3.點燃式汽車排氣分析元件的功能應符合JT/T386.1的要求

4.壓燃式汽車排氣分析元件的功能應符合JT/T386.2的要求

5.具有符合A.4的基礎診斷功能

6.具有符合A.5的智慧診斷功能

7.具有本标準所規定的資訊系統功能

2

工況法污染物排放檢測系統

(點燃式發動機汽車)

1.應采用與M站所在地的I站規定相同的測量方法

2.點燃式機動車排氣分析儀應滿足JT/T 386.1的要求,底盤測功機應滿足JT/T 445的要求,氣體流量計應滿足GB/T 32201的要求3.采用穩态工況法(ASM)時,相關裝置應符合HJ/T 291的技術要求;采用簡易瞬态工況法(VMAS)時,相關裝置應符合HJ/T

290的技術要求

3

(壓燃式發動機汽車)

2.壓燃式機動車排氣分析儀應滿足JT/T 386.2的要求,底盤測功機應滿足JT/T 445的要求,氣體流量計應滿足GB/T 32201的要求

3.采用加載減速工況法(Lugdown)時,相關裝置應符合HJ/T 292

的技術要求

C.2汽車排放污染維修治理裝置見表C.2。

表C.2 汽車排放污染維修治理裝置

紅外線測溫儀

符合JJG 856的檢定要求

煙霧檢漏儀

汽車蓄電池供電,内置空壓機,輸出流量

≥10L/min,輸出壓力≥69kPa(10psi)

噴油器檢測清洗分析儀

超音波清洗,檢測均勻性、霧化性、密封

4

内窺鏡

符合JB/T 11130的要求

5

積碳清除裝置

自動清洗,清洗結果不應破壞汽車其他部

件的功能

6

DPF清洗裝置

快速清除DPF上的微粒,還原DPF過濾性

能,延長DPF壽命

7

SCR清洗裝置

有效還原SCR系統,延長SCR系統壽命

8

幹冰清洗機

幹冰給進速度:2~20kg/h(連續可調)

9

氩弧焊機

符合SJ/T 31437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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