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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劍護蕾】愛護孩子,應從小培養安全意識

作者:資陽警事
【利劍護蕾】愛護孩子,應從小培養安全意識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是一個沉重而又不能回避的話題。在該類犯罪案件中,熟人身影時常出現,顯然,未成年人往往缺乏足夠的安全意識,對“熟人”少有戒備心,以至于讓某些披着羊皮的狼有可乘之機。

例如,某校車司機利用開校車接送學生的職務之便,通過給受害學生零錢哄騙其順從或威脅等方式,先後多次對在校女生進行猥亵。由于女孩安全意識不強,沒有意識到自身遭受了侵害,是以家人很難發現。家庭是預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第一道防線,家長作為監護人必須加強對孩子的監護,確定孩子的日常安全。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衆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緻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之一 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衆或者在公共場所當衆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兒童罪】猥亵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衆猥亵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衆猥亵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猥亵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利劍護蕾】愛護孩子,應從小培養安全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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