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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商品存在品質問題,快遞和商家誰負責?

網購商品存在品質問題,快遞和商家誰負責?

案情簡介

王巧容與佛山市麟派商貿有限公司之間

網絡購物合同糾紛糾紛案[1]

2018年9月24日,王巧容在京東商城由麟派公司經營的網上店鋪“喜萊盛旗艦店”購買了一台“喜萊盛全自動石磨磨漿機商用豆漿豆腐幹濕兩用大米腸粉專用磨米漿機30#約6KG/H”,9月26日,王巧容補差價980元換購容量為50#的同款商品,兩次訂單合計3358元。涉案商品由麟派公司負責包裝并交由百世快運運輸,運費由麟派公司承擔。王巧容在2018年10月5日收到涉案石磨磨漿機,當時快遞人員着急送下一家,遂要求其先簽名、再驗貨,其當時隻能看到外包裝,不能看到内部情況,遂在快遞底單上簽署了“外包裝完好”并簽名。随後,王巧容拆開貨物包裝後發現涉案石磨磨漿機破損,遂于當天19:30告知麟派公司客服破損情況。

網購商品存在品質問題,快遞和商家誰負責?

[1]廣州網際網路法院(2019)粵0192民初1151号判決書。

裁判要點

争議焦點一:麟派公司是否依約傳遞标的物,是否構成違約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商品是否在快遞過程中損壞的。根據現有證據,王巧容舉證證明了快遞員表示要先簽字再驗貨,王巧容在運輸單證上也注明“外包裝完好”而非産品完好。綜合以上情況看,王巧容陳述的快遞人員因着急送貨而要求其先簽名、再驗貨,收貨後王巧容拆開貨物包裝後才發現涉案石磨磨漿機破損的情況具有極大可能性。在本案中,麟派公司在涉案商品的銷售頁面商品介紹中标注“請在簽收前務必開箱驗貨,……若您已簽收,則預設機器完好無損,事後再發現破損要退貨,則需要承擔來回運費”,這些條款是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拟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屬于格式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以上的“簽收則預設機器完好無損”和“直接簽收導緻經濟損失由買家單方面承擔”的約定,不合理地免除了賣方責任、加重了買方的責任、排除了買方基于實際情況要求賣方承擔責任的權利,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以上條款屬無效條款。由于賣家未能提供發貨視訊,無法提供有力的證據證明商品是在快遞過程中被損壞的,是以法院認定公司未依約傳遞标的物。

争議焦點二:如麟派公司違約,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因标的物品質不符合品質要求,緻使不能實作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麟派公司傳遞的涉案産品出現了破損,品質不符合應有的要求,緻使王巧容不能實作合同目的,王巧容要求退款,屬于解除合同,根據權利義務相一緻的原則,王巧容應将涉案商品返還給麟派公司,相應費用應由麟派公司承擔。關于王巧容主張的其他損失。涉案商品因麟派公司原因破損不能使用,且麟派公司未積極、及時解決該糾紛,導緻該商品自2018年10月5日至今一直擱置在王巧容店鋪中,确實給王巧容的營業行為、店鋪搬遷等造成一定的影響,綜合考慮案涉店鋪的租金、涉案商品的尺寸大小、占地時長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麟派公司向王巧容賠償占地損失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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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本案為常見的網絡購物合同糾紛,買家在收到網購商品時,往往沒有充裕的時間驗貨,就已經視為接收貨物。在當下豐巢快遞櫃的普及,更凸顯了買家無法當面先驗貨後接收的困境。在這一情況下,僅憑賣家單方面在合同中規定的格式條款,就将買家簽收後貨物出現的問題轉嫁給消費者,對于消費者而言是及其不公平的。是以,在網購過程中,無論賣家還是消費者,都應當注意儲存證據,以確定在發生糾紛時,能夠證明自己的訴求。如果本案中,賣家能夠提供發貨視訊,那麼對于本案的判決将有實質性的影響。單純隻是存在格式條款,消費者仍然有維權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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