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大連男子駕寶馬故意撞死行人二審被判死刑,為何罪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作者:現代快報

現代快報訊(記者 王益)2022年2月9日,遼甯省進階人民法院對大連5·22寶馬撞人逃逸案進行了二審公開宣判,駁回了被告劉東的上訴,維持原判。2021年10月29日,遼甯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劉東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現代快報記者注意到,在這起案件中,被告人劉東的罪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故意殺人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對此律師分析,這是因為在這個案例中,劉東以極端方式報複社會,危害了社會公共安全,并造成了嚴重的後果。

大連男子駕寶馬故意撞死行人二審被判死刑,為何罪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二審判決結果

投資失敗後報複社會,大連男子故意闖紅燈撞死行人被判死刑

2022年2月9日,遼甯省進階人民法院對上訴人劉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進行了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劉東死刑。

2021年5月22日,劉東駕駛寶馬轎車在行駛中,突然加速、故意沖闖紅燈,沖撞正在過馬路的行人,造成五人死亡、二人重傷、四人輕傷、二人受傷。之後又追尾一輛廂式貨車,随後棄車逃逸。同年10月29日,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劉東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劉東不服,提出上訴。

大連男子駕寶馬故意撞死行人二審被判死刑,為何罪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公共視訊畫面

根據遼甯高院的公開釋出資訊,二審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認為,劉東因為投資失敗,以極端方式發洩情緒,在城市中心區域公共道路上駕車加速行駛,故意沖闖紅燈,沖撞正在人行道過馬路的行人,造成多人死亡、受傷及他人财産損失,手段特别殘忍,情節特别惡劣,後果特别嚴重,犯罪動機極其卑劣,社會危害和罪行極其嚴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定罪準确,量刑适當。

律師解讀為什麼罪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這個案例中,法院裁定劉東所犯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為什麼不是故意殺人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什麼罪名?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師事務所陳凱介紹,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的是故意或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财産、生活的行為,針對的是生命安全、财産安全、人民生活的公共安全。故意殺人罪指的是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針對的是生命權。相比之下,前者造成的危害更大。

大連男子駕寶馬故意撞死行人二審被判死刑,為何罪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大連男子駕寶馬故意撞死行人二審被判死刑,為何罪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5·22事件通報

結合這個案例來看,劉東因為投資失敗,就用極端的方式來發洩情緒,報複社會,他報複的對象不是特定的某一個人。而在過程中,他開車在城市的公共道路區域闖紅燈、沖撞行人,受害者是不特定的人群,他危害的是社會的公共安全。

陳凱補充解釋,從量刑上來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緻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看到,這個罪名的量刑是從低到高來判的,一旦造成嚴重後果,量刑就很嚴格。

而故意殺人罪的量刑則是由高到低,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于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是故意還是過失,則要根據筆錄、警方調查結果等證據來判斷嫌疑人的主觀心态。

那麼,為什麼不是交通肇事罪呢?陳凱介紹,交通肇事的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屬于過失犯罪,本意上面是不想構成的,而是過于自信、認為可以避免的,或者疏忽大意、沒有注意到,造成了交通事故,構成了交通肇事。他舉例說:“比如說醉酒以後明知發生剮蹭了,他依然放縱了自己的這個行為,繼續行駛,造成重大的社會危害,那麼就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