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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權利!郎酒被罰

近日,上海市市監局官網顯示,郎酒(上海)酒類營銷有限公司(簡稱郎酒公司)因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權利,并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産地、用途、品質、成分、價格等或者對服務的内容、提供者、形式等表示不準确、不清楚、不明白。被罰款3000元,并被處以警告。

圖源上海市市監局官網。

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權利!郎酒被罰

廣告中對商品的允諾

不準确、不清楚、不明白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郎酒公司自 2021 年 7 月 25 日起,為銷售其公司産品,在其酒類銷售門店投放名為“超值大換購”的卡牌、“小郎酒 大品牌”的宣傳海報、“小郎酒 大品牌”多邊形的爆炸貼以及名為“1 元超值大換購”的長方形貨架簽共四款商業廣告。

其中卡牌上印有“喝順品郎 1 瓶 憑貼标瓶蓋 加 1 元換購100ml 經典小郎酒 1 瓶”...字樣;貨架簽上印有“喝順品郎 1 瓶 憑貼标瓶蓋 加 1 元換購 100ml經典小郎酒 1 瓶”...字樣;海報上印有“小郎酒 大品牌 濃醬兼香型小瓶白酒 喝 1 贈 1...“喝順品郎 1 瓶憑貼标瓶蓋加 1 元換購經典小郎酒 1 瓶...的字樣;爆炸貼上印有“小郎酒 大品牌 濃醬兼香型小瓶白酒 喝 1贈 1...“喝順品郎 1瓶憑貼标瓶蓋加 1 元換購經典小郎酒 1 瓶...的字樣。以上廣告均印有“本活動最終解釋權歸郎酒(上海)酒類營銷有限公司所有”的字樣。

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權利!郎酒被罰

上海市市監局表示,郎酒公司在其上述商業四款廣告中均使用“本活動最終解釋權歸郎酒(上海)酒類營銷有限公司所有”的字樣屬于格式合同條款,其内容排除了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此外,其在海報與爆炸貼上使用“小郎酒 大品牌 濃醬兼香型小瓶白酒 喝 1 贈 1”,但同時又印有“喝順品郎 1 瓶憑貼标瓶蓋加 1 元換購經典小郎酒 1 瓶”的字樣,但郎酒公司将上述“喝 1 贈 1”等同于“加 1 元換購經典小郎酒 1 瓶”,為同一活動,其廣告中對商品的允諾屬于不準确、不清楚、不明白。

違反廣告法等

被處以警告及罰款

行政處罰決定書還顯示,經調查,郎酒公司共在各門店投放 340 張海報,台卡 200 個,貨架貼 160 個,爆炸貼 140 個,至案發,郎酒公司未獲利。案發後,郎酒公司已于 2021 年 10 月 9 日已停止在合作門店投放的宣傳品并對釋出的宣傳材料進行回收。

郎酒公司排除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的行為,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的規定。

郎酒公司在廣告中對商品的允諾不準确、不清楚、不明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八條第一款“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産地、用途、品質、成分、價格、生産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内容、提供者、形式、品質、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确、清楚、明白。”的規定。

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權利!郎酒被罰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上海市市監局對郎酒公司處以警告以及罰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采寫:南都記者 肖韻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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