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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調整“藍牌新規車輛”公告申報要求

中國商用汽車網訊 2022年1月20日,工業和資訊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釋出《關于進一步加強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為貫徹落實1月13日釋出的“藍牌新規”,加強和規範對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的管理,工信部向各車輛生産企業及檢驗檢測機構提出進一步的要求。

對車輛生産企業申報《公告》要求的調整:

1、規範輕型貨車産品參數填報

2、增加輕型貨車申報技術參數

3、增加小微型載客汽車申報技術參數。

工信部調整“藍牌新規車輛”公告申報要求

對機構檢驗檢測申報《公告》車輛的要求:

1、檢驗檢測機構應嚴格對車輛整備品質進行檢測。

2、規範車輛滿載項目檢測。

3、加強樣車專項核查。按照《通知》要求,修訂《車輛基本結構及技術參數檢查表》,增加相關樣車檢查内容。

4、開展以上内容檢測時,檢驗檢測機構需拍攝檢驗過程視訊及照片,檢驗過程視訊及照片應當留存不少于6年。

以下為《通知》原文:

關于進一步加強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車輛生産企業及檢驗檢測機構:

為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生産和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加強和規範對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的管理,現将《公告》管理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公告》申報要求調整

(一)規範輕型貨車産品參數填報。企業申報《公告》的車輛整備品質應在《道路車輛 品質 詞彙和代碼》(GB/T 3730.2-1996)規定的配備和加注條件下進行測量。申報《公告》産品準入時,應在“其他”欄中明确整備品質對應的配件配備情況,比如是否包括備胎、滅火器、随車工具等,并在上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時,在合格證的“備注”欄中注明。

(二)增加輕型貨車申報技術參數。

1、增加填報貨廂設計簡圖。簡圖中應包括:貨廂/欄闆内部尺寸、貨廂/欄闆材質(如鋁合金、Q235A鋼等),貨廂/欄闆材料厚度(至少包括底闆、側闆)、貨廂/欄闆重量及計算過程等。貨廂/欄闆重量、材質、厚度應在《公告》“其他”欄中說明。

《通知》中“貨廂内部寬度”指車輛兩側貨廂/欄闆(内側)與貨廂底闆交接線間的垂直距離,應填寫在《公告》“貨廂欄闆内尺寸(寬)”一欄中。

2、增加填報懸架/車橋設計簡圖。簡圖中應包括:懸架型式、鋼闆彈簧片數/厚度、材質及承載能力,車橋承載能力、車橋型号辨別及位置等。

3、具備拖拽功能的清障車産品應在《公告》“其他”欄描述最大托牽品質和最大托舉品質;平闆式清障車應在《公告》中填報額定載品質(平闆機構的最大裝載品質和最大托舉品質之和),同時在“其他”欄中描述最大托舉品質。

4、總品質超過3500kg的倉栅式輕型貨車後部載貨車廂采用多層倉栅結構的應提供後部貨廂内部照片。

(三)增加小微型載客汽車申報技術參數。

1、小微型載客汽車産品應申報所有座椅布置狀态的簡圖及座椅固定方式;設定有可折疊/翻轉座椅時應在“其他”欄中說明具體折疊/翻轉的情況,并在選裝照片中提供座椅折疊/翻轉後狀态的照片。

2、增加車内行李區縱向長度(mm)、車頂外覆寫件最大離地高度(mm),并在《公告》“其他”欄中說明。其中“車頂外覆寫件最大離地高度”是指覆寫在車身骨架表面上的車頂結構件最大離地高度。不包括車輛頂蓋上突出的硬體和裝飾,例如,車頂行李架、行車燈、鲨魚鳍天線、擾流闆等。車輛外廓尺寸高度小于1850mm的産品,可不填報。

二、《公告》車輛檢驗檢測要求

(一)檢驗檢測機構應嚴格對車輛整備品質進行檢測。在進行GB 1589-2016《汽車、挂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 軸荷及品質限值》檢測時,增加整備品質檢測内容。檢驗報告中注明整車整備品質測量時的車輛配置狀态,包括油箱、冷卻液等加注情況,備胎、标準工具箱、标準備件配備情況等。清障車還應測量車輛空載狀态下前軸軸荷、并計算車輛最大托舉品質。

(二)規範車輛滿載項目檢測。在進行制動、轉向、側翻、ABS、限速等滿載檢測項目時,應在檢測報告中說明載荷加裝方式方法,并附滿載試驗時照片。采用大型砝碼等模拟載荷進行滿載檢測的,應在檢驗報告中評價車廂(車鬥)強度、載貨空間與車輛申報承載能力是否比對。

(三)加強樣車專項核查。按照《通知》要求,修訂《車輛基本結構及技術參數檢查表》,增加相關樣車檢查内容(見附件一)。

檢驗機構測量輕型貨車“貨廂内部寬度”(指車輛兩側貨廂/欄闆(内側)與貨廂底闆交接線間的垂直距離)時,應選取貨廂内最前端、中間、最後端三個位置進行測量(測量位置應避開加強筋、輪罩等局部突起),取三個測量值的算術平均值(保留整數),填寫在“貨廂欄闆内尺寸(寬)”一欄中。

(四)開展以上内容檢測時,檢驗檢測機構需拍攝檢驗過程視訊及照片,檢驗過程視訊及照片應當留存不少于6年。車輛品質參數檢測記錄推薦格式見附件二。

三、實施要求

1、自《通知》釋出之日起,新申報《公告》的相關産品應滿足《通知》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産品将不予公告(自第353批公告起)。已列入《公告》的相關産品,企業可通過整改系統進行整改申報(不包括發動機排量整改車型),未完成整改的産品,不能申報變更擴充。第353批《公告》預計在2月10日左右公示,請相關企業抓緊安排整改申報工作。

2、自2022年3月1日起,除輕型貨車發動機排量要求外,不符合《輕型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規範》的在産産品,生産企業應立即停止生産,停止合格證上傳。

3、輕型貨車發動機排量要求過渡期滿後(自2022年9月1日起),不符合要求的産品,企業應停止生産,停止合格證上傳。

4、對2022年3月1日前已生産并已上傳合格證、但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庫存産品(無“大噸小标”等違規問題),生産企業可按《通知》要求,向工業和資訊化部提出庫存延期銷售申請,經準許後可在2022年9月1日前延期銷售、注冊登記。

四、其他說明

1、《通知》中自卸式貨車,指具有自卸功能的欄闆式運輸類輕型貨車産品。車輛載貨部位為欄闆+栅欄、平闆+栅欄、欄闆+頂蓋結構的,均視同為欄闆結構。

2、清障車最大總品質,是指整車整備品質、額定乘員品質、最大托舉品質和/或平闆機構的最大裝載品質之和。如果産品同時具備托舉和拖拽功能,應同時申報最大托舉品質和最大托牽品質。清障車的最大托牽品質應小于等于車輛最大總品質,并滿足在托牽狀态下,轉向軸軸荷應大于等于總品質的15%。

3、小微型載客汽車,如果配置豪華座椅時,在《公告》申報時應在佐證材料中說明豪華座椅配置及位置情況并附照片。

4、平闆運輸車貨廂内部寬度按載貨部位平闆寬度計算,即平闆最大寬度不大于2100mm。車廂可卸式汽車應申報運輸的貨廂參數及照片。

5、申報《公告》時,企業應規範使用“運動型乘用車”産品名稱,并提供相應技術參數及證明資料。如有必要,可在“其他”欄中注明。

6、生産企業應按照《通知》要求,自行梳理二類底盤産品,對存在“大噸小标”情形的二類底盤産品,應主動進行整改;新申報的輕型貨車整車産品應選擇“使用底盤部分資料簡化申報”或“全項申報”方式;企業申報整改時,應變更申報方式并進行參數補填。

工業和資訊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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