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在古代中國并不是一個原生的概念,《康熙字典》及其以前的所有辭書均無金融一詞的記載。現代意義上的"",往往指的是與貨币、存貸款、彙兌、股票債券等較為成熟完善的金融産品和金融體系相關的活動。但從本質而言,金融可以了解為對資源跨時間、跨空間的調配。
古代中國的金融市場的發展大緻可以分為三個階段∶一是先秦至兩漢時期,這時的金融市場這一階段大量出現的是借貸,尤其是人質借貸,即一旦還不上,要用借債人的人身勞動來償還。二是魏晉隋唐時期,超越血緣、地緣限制的宗教寺院金融成為金融市場的主體,金融業的五大基本業務——存、貸、保、彙、兌,在寺院金融發展中初具雛形。第三個階段是唐宋以後,随着小農經濟複興,寺院金融逐漸被世俗金融市場替代。金融市場的主要活動不再局限于借貸,而是出現了很多從事儲蓄、彙兌等業務的新機構,如專業進行貨币兌換的錢莊,專業進行遠距離資金流通的票号等等。

金融市場的産生
春秋戰國時期,個體家庭生産方式逐漸取代集體生産方式,小農經濟興起,為金融市場的産生奠定了社會基礎。農作物生長具有周期性,農民經常出現周期性的物資短缺,且由于農業生産技術水準較低,力量弱小的小農往往因自然災害、沉重的賦稅等走向破産。
在這種情況下,農民不得不依靠向官僚貴族和民間富豪借貸來維持再生産。債務人的主體是生活困苦的個體小農,債權人的主體是官府、貴族和民間富豪,資源在空間和時間上進行了調配,金融市場由此産生并發展起來了。
官府為了維護小農經濟的穩定,有時會采取一些無償救濟的方式,還會通過官府借貸的方式幫助小農度過難關,而官府借貸中最重要的就是救荒赈貸。所謂赈貸,就是将糧食、種子、衣物等生活必須品借貸給受助人來幫助他們渡過難關。在西漢後期大量百姓失去土地的情況下,官府赈貸往往還伴随着土地的借貸。但更多的還是依靠貴族、民間地主和富商提供的資金來滿足市場對借貸的需求。貴族富豪依靠自有資本放貸,并依靠血緣關系、官方律法等回收貸款。
黃巾之亂後長達幾百年的戰亂紛争,極大破壞了民間商業,也使得政府信用下降,之前金融市場的借貸主體——官府和富商大賈無以為繼,而建立在宗教信用基礎上的寺院金融異軍突起,成為亂世中金融市場的主體。
寺廟金融的興起
秦漢時期,民間的借貸主要都是個人之間的事,及至兩晉,一個前所未有的信用機構産生了,這就是佛教寺院。
佛教在中原迅速傳播,深得皇室和官僚階層的青睐,是以寺廟享有許多特權,比如免稅、免役,經濟上的負擔較輕。收入也多,上至皇帝下至地主、商人,為了表示虔誠,無不向寺廟施舍财物,甚至土地。據記載,唐初,高祖李淵曾賞賜少林寺良田一萬畝“為常住僧田,供養僧衆”。貞觀年間,唐太宗李世民再賞賜少林寺田地四萬畝,又依《均田令》分給每個僧人三十畝的“口分田”。以至于唐朝曾有人說,“十分天下之财,而佛有七八。”
大量捐施,使寺院金融起到了儲水池的作用,聚集社會資金,為廣泛的社會流通提供了基礎。
有了官方賞賜與民間捐獻的良田與錢物,僧人們在亂世無償赈濟大衆,到了社會安定時期,從以往的無償赈濟走向無償赈濟和有償借貸的結合,即天災人禍嚴重時,開展無償赈濟,災禍不嚴重時,面向社會進行規模化放貸。
寺廟是一個有組織的團體,辦理貸款業務自然比私人友善可靠,漸漸地就有了信譽,有的地主、官僚、貴族也來委托寺廟放款。寺院則順應時代發展,推出了存款和代客管理錢财的業務,從中收取一定的管理費。這麼一來,寺廟就又具有了儲蓄的功能,由此産生。
寺院金融的核心
盡管在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寺院金融中存、貸、保、彙、兌五大業務已具雛形,但其主要業務還是借貸。據史料顯示,敦煌寺院約有三分之一的經濟收入就來自借貸。寺院借貸主要有“質舉”和“舉貸”兩種形式。
質舉是債權人為了減少放債風險,要求債務人提供一定的财物作擔保的借貸形式。經營質押放貸需要場地和大量的管理人員,由此産生了最早的信用機構——質庫,或稱長生庫、典當等,曆代稱謂不同。從現有史料來看,最早設定專門機構經營質舉業的是南齊的佛寺。
典質的業務分為兩種: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抵押主要是針對不動産,比如有人要向寺廟借款,就把自己的房子作為債權的擔保,一旦還不上款,房子就歸債權人(寺廟)所有。在借款和還款的過程中,借款人的房子産權是不用變的。
質押是針對動産的。比如借款人把自己的一件衣物交給債權人(寺廟),作為債權的擔保。貸款人如果到期不來贖,或者還不起錢,這件衣物就歸寺廟處理,一般會被拍賣變現。相當于後來的典當,質庫就是最早的當鋪。
很多東西都可以拿來質押,比如黃金、衣服、首飾、牲畜,甚至一束麻也行。關于“質”物價值的評估,一般情況下“兩倍而納其質”,這正是後世典當業的常制——“值十之物,隻當四五”,或者叫“值十當五”。
舉貸是無需抵押而通過契約進行的借貸形式。它建立在個人信用之上,債務與債權關系的維系以券契的存在為前提。
舉貸作為信用借貸的形式很早就産生了,但因風險大,常限于貴族富豪可控的有限範圍。南北朝以來,寺院及其僧人将質庫所藏及個人收入廣為放貸,把借貸網絡撒向了社會各個階層,但最主要的出借對象還是附近的農民,最常見的出借物是糧食。
從現存資料可以看出,寺院大量的借貸都是舉貸,借貸雙方往往通過簽署附加違約條款的形式來保證合作順利進行。舉貸雖不直接以實物作抵押,實際上卻要以舉債人的全部家産作擔保,甚至還要其親屬連保。
這種私契受到法律認可,如果債務人因破産、逃亡或喪失償還能力而賴債,寺院的對策之一是讓郡縣代為征債。但更常用的辦法是發揮宗教的功能,講說許多賴債人在地獄受苦的報應的故事。寺院金融的獨特優勢就是基于宗教信仰的社會限制功能,有時不立文契,仍能按期收回本利,這是寺院借貸的靈活之處,也是一般的民間借貸根本做不到的。
當然在還貸的時候,寺廟是要收利息的。南北朝時期有關放貸利率的記載很少,唐律規定,質押放款的利率普遍是月息五分,利息不能超過本錢,也不能回利充本(利滾利計息)。
民間金融複興
南北朝時期,專業性的質押放貸機構僅局限于寺院。及至隋唐,社會穩定經濟繁榮,佛教熱出現降溫的趨勢,并帶來了寺院金融的衰落和民間金融的複興。随着經濟發展,各種形式的社會化募資開始出現,如小範圍的宗族及更大範圍的商幫。
在學習寺院金融的基礎上,民間金融廣泛開展起典當、保管和存款支付、飛錢、彙兌等業務,并在唐代中後期取代寺院金融成為新時期金融的主體。
盡管在唐中葉後光輝不再,寺院作為中國金融史上最早的大規模從事多種類業務的金融機構,開創了後世典當、存儲、彙兌、拍賣等行業的先河,是明清當鋪、錢莊、票号等金融機構的鼻祖。
寺院金融最大的意義是突破了利用自有資金放貸的局限性,實作了社會化募資。向社會各階層尤其是社會弱勢群體放貸,極大地提高了金融業的社會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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