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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寺院金融开创了典当、储汇等行业的先河

"金融"在古代中国并不是一个原生的概念,《康熙字典》及其以前的所有辞书均无金融一词的记载。现代意义上的"",往往指的是与货币、存贷款、汇兑、股票债券等较为成熟完善的金融产品和金融体系相关的活动。但从本质而言,金融可以理解为对资源跨时间、跨空间的调配。

古代中国的金融市场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先秦至两汉时期,这时的金融市场这一阶段大量出现的是借贷,尤其是人质借贷,即一旦还不上,要用借债人的人身劳动来偿还。二是魏晋隋唐时期,超越血缘、地缘限制的宗教寺院金融成为金融市场的主体,金融业的五大基本业务——存、贷、保、汇、兑,在寺院金融发展中初具雏形。第三个阶段是唐宋以后,随着小农经济复兴,寺院金融逐渐被世俗金融市场替代。金融市场的主要活动不再局限于借贷,而是出现了很多从事储蓄、汇兑等业务的新机构,如专业进行货币兑换的钱庄,专业进行远距离资金流通的票号等等。

中国古代的寺院金融开创了典当、储汇等行业的先河

金融市场的产生

春秋战国时期,个体家庭生产方式逐渐取代集体生产方式,小农经济兴起,为金融市场的产生奠定了社会基础。农作物生长具有周期性,农民经常出现周期性的物资短缺,且由于农业生产技术水平较低,力量弱小的小农往往因自然灾害、沉重的赋税等走向破产。

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不得不依靠向官僚贵族和民间富豪借贷来维持再生产。债务人的主体是生活困苦的个体小农,债权人的主体是官府、贵族和民间富豪,资源在空间和时间上进行了调配,金融市场由此产生并发展起来了。

官府为了维护小农经济的稳定,有时会采取一些无偿救济的方式,还会通过官府借贷的方式帮助小农度过难关,而官府借贷中最重要的就是救荒赈贷。所谓赈贷,就是将粮食、种子、衣物等生活必须品借贷给受助人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在西汉后期大量百姓失去土地的情况下,官府赈贷往往还伴随着土地的借贷。但更多的还是依靠贵族、民间地主和富商提供的资金来满足市场对借贷的需求。贵族富豪依靠自有资本放贷,并依靠血缘关系、官方律法等回收贷款。

黄巾之乱后长达几百年的战乱纷争,极大破坏了民间商业,也使得政府信用下降,之前金融市场的借贷主体——官府和富商大贾无以为继,而建立在宗教信用基础上的寺院金融异军突起,成为乱世中金融市场的主体。

中国古代的寺院金融开创了典当、储汇等行业的先河

寺庙金融的兴起

秦汉时期,民间的借贷主要都是个人之间的事,及至两晋,一个前所未有的信用机构产生了,这就是佛教寺院。

佛教在中原迅速传播,深得皇室和官僚阶层的青睐,所以寺庙享有许多特权,比如免税、免役,经济上的负担较轻。收入也多,上至皇帝下至地主、商人,为了表示虔诚,无不向寺庙施舍财物,甚至土地。据记载,唐初,高祖李渊曾赏赐少林寺良田一万亩“为常住僧田,供养僧众”。贞观年间,唐太宗李世民再赏赐少林寺田地四万亩,又依《均田令》分给每个僧人三十亩的“口分田”。以至于唐朝曾有人说,“十分天下之财,而佛有七八。”

大量捐施,使寺院金融起到了储水池的作用,聚集社会资金,为广泛的社会流通提供了基础。

有了官方赏赐与民间捐献的良田与钱物,僧人们在乱世无偿赈济大众,到了社会安定时期,从以往的无偿赈济走向无偿赈济和有偿借贷的结合,即天灾人祸严重时,开展无偿赈济,灾祸不严重时,面向社会进行规模化放贷。

寺庙是一个有组织的团体,办理贷款业务自然比私人方便可靠,渐渐地就有了信誉,有的地主、官僚、贵族也来委托寺庙放款。寺院则顺应时代发展,推出了存款和代客管理钱财的业务,从中收取一定的管理费。这么一来,寺庙就又具有了储蓄的功能,由此产生。

中国古代的寺院金融开创了典当、储汇等行业的先河

寺院金融的核心

尽管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寺院金融中存、贷、保、汇、兑五大业务已具雏形,但其主要业务还是借贷。据史料显示,敦煌寺院约有三分之一的经济收入就来自借贷。寺院借贷主要有“质举”和“举贷”两种形式。

质举是债权人为了减少放债风险,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财物作担保的借贷形式。经营质押放贷需要场地和大量的管理人员,由此产生了最早的信用机构——质库,或称长生库、典当等,历代称谓不同。从现有史料来看,最早设置专门机构经营质举业的是南齐的佛寺。

典质的业务分为两种: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抵押主要是针对不动产,比如有人要向寺庙借款,就把自己的房子作为债权的担保,一旦还不上款,房子就归债权人(寺庙)所有。在借款和还款的过程中,借款人的房子产权是不用变的。

质押是针对动产的。比如借款人把自己的一件衣物交给债权人(寺庙),作为债权的担保。贷款人如果到期不来赎,或者还不起钱,这件衣物就归寺庙处理,一般会被拍卖变现。相当于后来的典当,质库就是最早的当铺。

很多东西都可以拿来质押,比如黄金、衣服、首饰、牲畜,甚至一束麻也行。关于“质”物价值的评估,一般情况下“两倍而纳其质”,这正是后世典当业的常制——“值十之物,只当四五”,或者叫“值十当五”。

举贷是无需抵押而通过契约进行的借贷形式。它建立在个人信用之上,债务与债权关系的维系以券契的存在为前提。

举贷作为信用借贷的形式很早就产生了,但因风险大,常限于贵族富豪可控的有限范围。南北朝以来,寺院及其僧人将质库所藏及个人收入广为放贷,把借贷网络撒向了社会各个阶层,但最主要的出借对象还是附近的农民,最常见的出借物是粮食。

从现存资料可以看出,寺院大量的借贷都是举贷,借贷双方往往通过签署附加违约条款的形式来保证合作顺利进行。举贷虽不直接以实物作抵押,实际上却要以举债人的全部家产作担保,甚至还要其亲属连保。

这种私契受到法律认可,如果债务人因破产、逃亡或丧失偿还能力而赖债,寺院的对策之一是让郡县代为征债。但更常用的办法是发挥宗教的功能,讲说许多赖债人在地狱受苦的报应的故事。寺院金融的独特优势就是基于宗教信仰的社会约束功能,有时不立文契,仍能按期收回本利,这是寺院借贷的灵活之处,也是一般的民间借贷根本做不到的。

当然在还贷的时候,寺庙是要收利息的。南北朝时期有关放贷利率的记载很少,唐律规定,质押放款的利率普遍是月息五分,利息不能超过本钱,也不能回利充本(利滚利计息)。

中国古代的寺院金融开创了典当、储汇等行业的先河

民间金融复兴

南北朝时期,专业性的质押放贷机构仅局限于寺院。及至隋唐,社会稳定经济繁荣,佛教热出现降温的趋势,并带来了寺院金融的衰落和民间金融的复兴。随着经济发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化募资开始出现,如小范围的宗族及更大范围的商帮。

在学习寺院金融的基础上,民间金融广泛开展起典当、保管和存款支付、飞钱、汇兑等业务,并在唐代中后期取代寺院金融成为新时期金融的主体。

尽管在唐中叶后光辉不再,寺院作为中国金融史上最早的大规模从事多种类业务的金融机构,开创了后世典当、存储、汇兑、拍卖等行业的先河,是明清当铺、钱庄、票号等金融机构的鼻祖。

寺院金融最大的意义是突破了利用自有资金放贷的局限性,实现了社会化募资。向社会各阶层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放贷,极大地提高了金融业的社会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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