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一對再婚夫妻
經曆了30多年的婚姻生活,
卻在晚年對簿公堂
要離婚!!

男方對千萬家産的分割意見不大
當女方提出
家務勞動補償
男方卻表示強烈反對
究竟怎麼回事?
一起來看看
女方生了2個兒子
卻要照顧8個孩子和婆婆
60多歲的老陳早年喪偶,
第一任妻子因病去世,
留下6個未成年的孩子。
1987年老陳與阿紅再婚,
組成新家庭。
婚後,
老陳與阿紅又生了兩個兒子。
除了照顧8個子女
年老的婆婆也需要她照顧
婚後聚少離多
晚年都想離婚
婚後的很長時間,
老陳主要在省外做生意,
阿紅在老家,
雙方聚少離多!
直到1998年,
老陳在廈門買了第一套房,
才把阿紅接到廈門生活。
2010年老陳決定退休回到廈門生活。
但他和阿紅的感情變淡了,
2020年他生病住院,
也沒有得到阿紅的照顧。
如今兩人都有離婚的念頭!
但是因财産分割的問題激化沖突,
無法調解,
是以起訴至法院。
真是令人唏噓
30年的婚姻都“熬過來”了
如今老年終可“長相厮守”
彼此卻要分道揚镳!
來聽聽女方阿紅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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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紅表示,兩人分居多時,感情破裂,她同意離婚。
她和老陳結婚的時候,老陳與前妻生育的6個子女都不滿10歲,後來她又生了兩個孩子,年老的婆婆也需要照顧,老陳長年在外工作,主要是她承擔起照顧孩子和老人、操持家務的重任。
當時在農村,經濟不寬裕,她要照顧家庭,又要砍柴、種地、養豬。後來,孩子們也陸續到廈門求學、工作,她也盡力幫襯。阿紅認為自己在30多年的婚姻中盡心盡力,并無過錯,除了應分得的夫妻共同财産,老陳還應該進行家務勞動補償。
實在太艱辛了
對此,男方老陳怎麼說呢?
老陳不贊同,他認為家裡本來就是“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模式,自己掙下千萬家産,對家庭的貢獻也很大;阿紅沒有上班沒有收入,分得一半的财産,權益已經得到了保護,而且8個孩子也不是阿紅一個人帶的,自己的媽媽和姐姐都有幫忙。
雙方各執一詞
特别是對家務勞動補償
老陳是強烈反對
那法院如何宣判呢?
一審宣判
酌定補償金額20萬元
思明法院一審認為,老陳與阿紅在30多年的婚姻生活裡均對家庭作出了較大貢獻,也都沒有法定過錯,夫妻共同财産應該按照各50%的比例配置設定。法庭對雙方房産、車輛、存款等總計價值上千萬元的财産進行了分割。
結婚初期雙方共有8個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撫養,家庭事務多由阿紅操持,雖有其他親屬幫忙,但阿紅作為家庭婦女為家庭所付出的辛勞應予肯定。阿紅要求老陳額外支付家務經濟補償,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思明法院結合家庭經濟情況、老陳經濟能力、雙方生活所在地經濟水準等因素,酌情認定老陳還應向阿紅支付家務勞動補償金20萬元。
據此,
思明法院一審判決準予
老陳和阿紅離婚
雙方的共同财産平均配置設定,
老陳另向阿紅支付20萬元。
判決後,
老陳不服提起上訴。
該案經二審,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近年來,關于離婚經濟補償的話題頻頻沖上熱搜,引發網友激烈讨論。有人混淆了離婚财産分割與離婚經濟補償;有人認為補償金額過低“不劃算”,與女性對家庭的付出不比對;有人則提出一方在外賺錢、一方在家勞動,都是為家庭奉獻。
對此
來聽聽法官說法
負擔較多義務方有權請求補償
婚姻中,
如果一方為照料老人、子女或配偶
投入了大量的時間精力,
很可能使得自我發展受到限制,
甚至可能完全犧牲自我發展機會,
而受益的是其他家庭成員。
根據權利義務相一緻原則,
負擔較多義務的一方
應當享有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定;協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提出家務勞動經濟補償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家務勞動經濟補償須在協定離婚或離婚案件訴訟過程中提出,協定或判決離婚後,一方再提出補償請求,法院不予受理。
2.并非有做家務就必須得補償,畢竟作為家庭的一員,本身也有照顧家人的責任。應該是在家庭生活中付出個人大量時間和精力,負擔較多的家務進而使家庭和家人獲益的一方,才能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3. 經濟補償的金額不能簡單地将家務勞動按照市場價值折算。補償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産的基礎上,救濟家庭義務承擔較多的一方。審判中确定補償數額時,會綜合考慮家務勞動時間、投入家務勞動的精力、家務勞動的效益、家庭經濟情況等多種因素。
在感歎為母則剛的同時
更應體諒女性的不易
家務勞動不再“免費”
多年付出心血料理家務
也并非理所當然
也應獲得價值認可!
綜合/廈門市思明區法院、海峽導報等
來源: 廈門廣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