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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為何推行火耗歸公和養廉銀制度?

撰文|曾淩虛

電視劇《雍正王朝》用了大量畫面對雍正關于耗羨歸公和養廉銀進行演繹,從很多角度還原了曆史面目。

雍正元年,剛剛即位的新皇帝雍正如同魔術師一般接連向帝國推出多重改革,大部分是圍繞清朝治理所開展的内容。在元旦給地方官員下發文告時,雍正首次提出錢糧火耗問題“竭小民衣食之資,供官司奴隸之用。”并且在文告中說,早在康熙時期就有人提出加收火耗補充虧空,未獲通過。

雍正為何推行火耗歸公和養廉銀制度?

雍正讀書畫像

所謂“火耗”起于明代萬曆年間,原指碎銀熔化重鑄為銀錠時的折耗。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賦稅一律征銀上交國庫,把百姓交的碎銀熔化重鑄為上交的銀錠就有了火耗。征稅時加征的“火耗”大于實際“火耗”,差額就歸官員了。清初的官員沿用了這種做法。而且,“火耗”不斷加重:一般州縣的火耗,每兩達二三錢,甚至四五錢。偏僻的州縣賦稅少,火耗數倍于正賦。雖然順治、康熙年間也發過禁令,但并不起作用,以後也就預設了。

無疑雍正的文告引起了一些大臣的迅速回應。這年的五月,湖廣總督楊宗仁再次提出他奏稱:地方上的公事開銷,都是地方官勒派百姓供應,不如令州縣官在原有耗美銀内節省出二成,交到布政司庫房,“以充一切公事之費,此外絲毫不許派捐。”耗羨本來是地方官私征私用,如康熙所說是地方官的私事,楊宗仁要他們拿出一小部分歸省裡,作為公用,實際上是提出了具有耗羨歸公意義的建議。雍正見到他的奏折,立即加以支援,說他“所言全是,一無瑕疵,勉之”。鼓勵他好好實行。

雍正為何推行火耗歸公和養廉銀制度?

雍正朝奏折

同年,山西巡撫諾岷因該省耗羨問題比較嚴重,要求将山西各州縣全年所得的耗羨銀,通通上交布政司庫,一部分用作抵補無着落的虧空,一部分給各官作養廉銀。這是全面實行火耗歸公的辦法,雍正高興地準許他在山西實行。

是以“火耗歸公”與“養廉銀”成了雍正着手推動的兩大政務。據史料記載,清朝時期的養廉銀資是從“耗羨"中來的。當時,凡是州、縣官,主要靠征收錢糧時進行盤剝。錢糧就是田賦,最初征收實物,後來改成“折色”,即征收銀子。無論征收實物或銀子,都有一種“耗羨"陋規,所謂“耗羨”即指在征收銀糧時,以彌補損耗為由在正額之外加征的部分。倘若是銀子,就是指将碎銀熔成銀錠時所受的損耗。

雍正為何推行火耗歸公和養廉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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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征收的銀兩中,每兩加征四至五錢作為火耗;糧一石加征二升到一鬥幾升,整個州、縣總量是一筆可觀的數字,實際上這筆耗羨并不歸公,完全入了州、縣官的私囊,成為公開的、照例的好處。由此可知,這所謂的“耗羨”實際上是地方官借耗損之名,而征收的一種在各種雜派中苛重的一項的附加稅罷了。

最雍正帝曾親自詢問過原雲貴總督鄂爾泰的家庭生活用度,鄂爾泰回答道“每月以五百金計之,一年六千金,盡敷用度”。這就是說,作為地方行政最高長官的家庭開支至少每年要六千兩銀子左右,即為其原俸的33.3倍,據此比例推算,巡撫每年的家庭實際開支為5162兩,布政使與巡撫同級。按察使為4329兩,道員為3497兩,知府與道員同,知縣為1499兩,等等。實際上地方各級官員的俸薪所得與家庭的實際支出距離很大,中央各級官吏相差之數亦不亞于地方官,這種低俸制對清朝的吏治起破壞作用。

推行養廉銀的同時,雍正也推行了“耗羨歸公”制度。他谕令各省把原來被大小官員A錢的耗羨銀兩全部提解歸公,上交藩庫, 并從中拿出一”部分作為養廉之資。這部分銀子并非是随意發放的,而是按照官員的官職高低、政務之繁簡、地方之沖僻以及耗羨之多少來決定。這種做法可謂是“厚俸以養廉”,而不是以往的“儉以養廉”了。官員們領取了養廉銀,不許再有亂收胡收之舉,否則就要受到嚴懲。

雍正為何推行火耗歸公和養廉銀制度?

清朝銀票

實行“厚俸以養廉”制的結果,化私費為公款,将原來的對百姓的侵奪銀兩變成了制度化的合法收入,各種陋規大受壓制,群眾負擔大為減輕。雍正這種做法被史學家們大為贊賞。清朝推行耗羨歸公和養廉銀制度,至少對雍乾二朝發生了三方面的積極作用: 一是吏治稍得澄清;二是理足國帑;三是百姓減輕了負擔。耗美歸公後,它的用途,雍正規定是三大項,一是給官員的養廉銀,二是彌補地方虧空,三是留作地方公用。用以清補虧欠,主要是雍正初年的事。如元年,山西實收耗羨銀四十三萬兩,用作補償虧空。

耗羨歸公和養康銀制度是對順治、康熙二帝确立的祖宗成法的重大改革,對一貫濫征耗羨和無節制地收受規禮銀官吏的切身利益是很大的觸動。

雍正明示各大臣必須“虛公執政,确議具奏”。并發谕旨,表明他對養廉銀制度的看法:“今爾等所議高成齡提解火耗一事亦屬平心靜氣,但所見淺小,與朕意未合。州縣火耗,原非應有之項,因通省公費及各官養廉有不得不取給予此者,然非可以公言也。朕非不願天下州縣絲毫不取于民,而其勢有所必不能行。且曆來火耗皆在州縣,而加派橫征,侵蝕國帑,虧空之數不下餘百萬。

原其所由,州縣征收火耗,分送上司,各上司日用之資皆取給于州縣,以緻耗羨之外,種種饋送,名色繁多,故州縣有所借口而肆其貪婪,上司有所瞻徇而不肯參奏,此從前之積弊,是以當剔除這者也。”雍正帝依照“獎廉懲貪”的原則,主張原給養廉銀兩,特别是對那些居官廉潔, 勤于政事的地方大官更予從優厚給, 以資鼓勵,山西巡撫諾岷,因力主耗羨歸公比較完整地提出養廉銀制度的建議,其養廉銀額高達每年三萬一千七百兩,為其原俸的204.5倍。

一般說來,雍正年間總督的養廉銀為每年二萬兩左右,巡撫為一萬五千兩左右,布政使為一萬兩左右,按察使為八千兩左右,道府為五千兩左右,州縣為一二千兩。除各衙門正印官外,所有佐貳官也都有養廉銀。雍正七年,署福建總督史贻直等奏請,“閩省内地佐貳雜職微員共計三百一員,每員每年議給銀二十兩”,雖然微薄,但畢竟從無到有。自地方官推行養廉銀制度後,京官的薄俸問題亦顯得突出。雍正六年(1728年) 二月,奉上谕:“朕因國家政事,資借大臣之力,而使之分心家計,朕心不忍。五部大臣内,除差往外省署事之人外,俸銀、俸米著加倍給與。”但雙俸仍滿足不了京官的請求。此後這個問題綿延不休,到了乾隆時期,這些問題的嚴重性更加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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