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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兒童!江西一買家被判八個月

作者:環球網

來源:江西法院

近日,江西省會昌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案件,被告人孫某某因犯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案情概要

被告人孫某某因妻子逃跑且沒有子嗣,為了延續香火,便産生了抱養小孩的想法。

拐賣兒童!江西一買家被判八個月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孫某某在杜某某、邱某某等人的介紹下來到廣東省南雄市某某鎮葉某某家,與葉某某商議好用100800元來買下葉某某夫妻倆生下的一名男嬰(葉某,男,2019年8月17日出生),并約定在信豐縣完成交易。

拐賣兒童!江西一買家被判八個月

2019年10月1日,雙方在信豐縣某某鎮彙合,被告人孫某某付完錢後将男嬰帶回會昌縣某某鄉老家撫養。2021年2月份,被告人孫某某為該男嬰上戶口并更名為孫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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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孫某某于2021年10月18日主動向會昌縣警察局投案。

法院認為

被告人孫某某為了建立自己相對穩定的家庭關系,在其還沒有子嗣時,經他人牽線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其行為已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孫某某在案發後主動向公安機關自首,依法可予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某審查起訴階段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予從寬處罰。會昌縣人民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指不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人身不受買賣性,客觀方面表現為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來源:江西法院綜合

贛州市會昌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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