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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刑罰應否提高

作者:法專員律師團隊

法專員團隊:青島市城陽公證處戰略合作團隊;山東政法學院法學院友誼合作團隊;青島市二手車交易市場行業協會法務部

作者:翟曉梅,西南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碩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中國法學會會員,律師行業發展委員會委員,中國中小企業協會調解中心調解員。

近日關于應否提高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刑罰在學術界引起熱議。

支援提高法定刑的學者認為人性尊嚴高于一切動植物,現行司法實踐不足以懲戒犯罪,起刑點較低,隻能通過數罪并罰的方式加以刑罰;

反對提高法定刑的學者認為行為人可能數罪并罰,不能僅看某一款的量刑,确立“極刑”可能導緻司法實踐難以在熟人社會中落地。

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刑罰應否提高

一、拐賣與收買行為量刑懸殊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起刑點為5年,最高刑為死刑;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最高刑為3年

  • 觀點一:收買行為是其他犯罪行為的預備,收買婦女之後實施強奸、非法拘禁等犯罪行為可數罪并罰,仍然有死刑的可能。
  • 觀點二:拐賣與買受婦女兒童的本質都是對人的核心價值的侵犯,本質相同而設定懸殊的刑罰近乎放縱買受行為。

二、司法實踐中數罪并罰占比不大

現行立法試圖通過對買受婦女之後強奸、非法拘禁等數罪并罰來體系化追責,但實踐中對犯罪者的強奸、拘禁行為追責難度相對更大;如果強奸、拘禁等行為發生在婚内,幾乎不可能追責。

三、執法不嚴

無論現行法如何規定,法律如何修改,執法不嚴都是必然要面臨的問題。提高買、賣的法定刑以及嚴格的執法會減少買賣婦女的現象,但執法部門是否有執法動力?國家财政願意支付執法成本嗎?

王錫鋅教授說:“任何人,生而為人,都應享有不被奴役的權利,這是人的尊嚴和自由的核心,理應成為社會共同體核心價值。”

參考文獻:

[1]收買婦女罪刑責的讨論|一個重申人的權利的憲法時刻.法學學術前沿

[2]北京林業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法學系主任,副教授楊帆微信朋友圈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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