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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应否提高

法专员团队:青岛市城阳公证处战略合作团队;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友谊合作团队;青岛市二手车交易市场行业协会法务部

作者:翟晓梅,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律师行业发展委员会委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

近日关于应否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在学术界引起热议。

支持提高法定刑的学者认为人性尊严高于一切动植物,现行司法实践不足以惩戒犯罪,起刑点较低,只能通过数罪并罚的方式加以刑罚;

反对提高法定刑的学者认为行为人可能数罪并罚,不能仅看某一款的量刑,确立“极刑”可能导致司法实践难以在熟人社会中落地。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应否提高

一、拐卖与收买行为量刑悬殊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刑点为5年,最高刑为死刑;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最高刑为3年

  • 观点一:收买行为是其他犯罪行为的预备,收买妇女之后实施强奸、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可数罪并罚,仍然有死刑的可能。
  • 观点二:拐卖与买受妇女儿童的本质都是对人的核心价值的侵犯,本质相同而设定悬殊的刑罚近乎放纵买受行为。

二、司法实践中数罪并罚占比不大

现行立法试图通过对买受妇女之后强奸、非法拘禁等数罪并罚来体系化追责,但实践中对犯罪者的强奸、拘禁行为追责难度相对更大;如果强奸、拘禁等行为发生在婚内,几乎不可能追责。

三、执法不严

无论现行法如何规定,法律如何修改,执法不严都是必然要面临的问题。提高买、卖的法定刑以及严格的执法会减少买卖妇女的现象,但执法部门是否有执法动力?国家财政愿意支付执法成本吗?

王锡锌教授说:“任何人,生而为人,都应享有不被奴役的权利,这是人的尊严和自由的核心,理应成为社会共同体核心价值。”

参考文献:

[1]收买妇女罪刑责的讨论|一个重申人的权利的宪法时刻.法学学术前沿

[2]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主任,副教授杨帆微信朋友圈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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