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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雲案再起波瀾:從知州舉報三法司,到王安石與司馬光兩制議法

你好,我是減水書生,與您一同品味曆史、感悟思辨。

到神宗聖裁,阿雲案已經走完北宋全部司法流程。

縣級衙門受案偵查、州級衙門鞠谳裁定、提刑司疑案上報、大理寺終審判決,最後審刑院聯署上報、皇帝最高敕裁。這套流程走完,即便是十惡重罪也該到此結案。

但是,阿雲案,不僅沒有結束,反而愈演愈烈,直接從司法流程進入到辯法和立法流程。

小人逞志:大宋三法司都成了被告

之是以沒有結束,就是因為許遵一定要把“立奇以自鬻”貫徹到底。

皇帝給了面子,但許遵不答應。對許遵來說,阿雲判絞判流,已經無所謂。有所謂的,是他的道理是否正确。大理寺和審刑院的道理正确,那就是他的道理不正确。對于這一點,許遵無法容忍,因為直接關系他能否“立奇以自鬻”。

阿雲案再起波瀾:從知州舉報三法司,到王安石與司馬光兩制議法

許遵随即上書,表示抗議:阿雲被問即承,應為案問自首。審刑、大理判絞刑,非是。意思是審刑院和大理寺判錯了,這兩個糊塗衙門根本沒搞清楚什麼叫“案問欲舉”。

地方知州舉報大理寺和審刑院,于是宋神宗隻能把案子發給刑部。

刑部到這個時候才出場。

大宋三法司,但其他兩個法司全都成了被告,這時候隻有刑部才能主持公道。然而,大宋刑部更彪悍,“以遵為妄”,認為許遵的判決純屬扯淡,不僅應該徹底推翻,而且還要追責,要讓許遵繳納罰款贖罪。

然後呢?

然後,刑部也成了被告。許遵再次上書:刑部定議非直,阿雲合免所因之罪。今棄敕不用,但引斷例,一切案而殺之,塞其自首之路,殆非罪疑惟輕之義。

這段話雖然短,卻特别複雜,裡面還援引了以前的敕命判例。但不用翻譯,隻需搞清一個關鍵概念,即“所因之罪”。搞清之後,我們就能知道許遵接下來的奇葩推理。先回憶一下之前的兩個法律概念:

一個是凡人,意思是陌生人、路人。在古代,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直接影響犯罪性質和量刑輕重。相比尊親關系,發生在凡人之間的傷害案件,會判得輕一些。是以,阿雲殺老公韋阿大,是十惡不赦;而阿雲殺路人韋阿大,就是一般謀殺。

阿雲案再起波瀾:從知州舉報三法司,到王安石與司馬光兩制議法

另一個是案問欲舉,實際就是坦白,但在古代算自首。既然算自首,那就必須減刑,是以阿雲謀殺韋阿大,才被裁以減罪二等。

在許遵舉報刑部的上書中,又出現了一個法律概念,即“所因之罪”。那什麼叫“所因之罪”?

張三盜竊李四,隻謀财不害命,這隻是盜竊;但盜竊行為被李四發現,于是張三一通王八拳打死李四,這就是故意殺人。于是,張三觸犯了兩個罪名,一個是盜竊罪;一個是故意殺人罪。(PS:這在現代叫盜竊轉化為搶劫,但古代沒有現代精細)。

在這個案子中,盜竊罪就是謀殺罪的“所因之罪”,因為盜竊是以謀殺,盜竊是因、謀殺是果。如果張三良心發現,非要自首,那官府會怎麼判?

裁判原則就是“免所因之罪”,即張三的盜竊罪可以免于追究,畢竟張三自首了,但張三的故意殺人罪必須追究。這實際就是現在的從一重罪處斷。

那“所因之罪”、“免所因之罪”,跟阿雲案有什麼關系?

關鍵就在“謀殺”二字。

許遵認為“謀”是因、“殺”是果。現在阿雲案問欲舉,這算自首。于是,按照“免所因之罪”的原則,就該免去“謀”罪,而隻問“殺”罪。而且,還有法律依據,即“因犯殺傷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

許遵的這個推理,更彪悍。

因為它又把謀殺罪降格為傷害罪了。阿雲要殺韋阿大,這是所因,但這個所因的“謀殺”罪可以免,因為阿雲自首;阿雲為了殺韋阿大,是以砍了他十幾刀,這是所因之果、是是故殺,沒殺死就是傷害罪。然後,大宋的各級司法衙門隻能追究阿雲的“傷害罪”。

阿雲案再起波瀾:從知州舉報三法司,到王安石與司馬光兩制議法

實際上,許遵在玩文字遊戲。

用現代法理來講,阿雲案實際就是一起謀殺未遂案,怎麼也不可能降格為故意傷害案。但語言是一個發展過程,在當時,許遵就能這麼玩,而且還能引經據典地玩。

對于許遵的胡攪蠻纏,不僅大宋中央司法衙門不認賬,而且登州司法衙門也不認賬。當時精英,容不得許遵如此胡鬧。

如果許遵隻是一個知州,那他的胡鬧也隻能到此為止。但如果許遵升任大理寺長官呢?接下來,戲劇性的一幕發生了:許遵真的調任大理寺,“未幾,果判大理”,相當于做了北宋的首席大法官。而大法官許遵上任的第一件事,就是為阿雲案提請“兩制雜議”。

神仙打架:不合邏輯卻合條文

所謂兩制,是内制的翰林學士和外制的知制诰,這些人都是飽學之士,相當于大宋最高學術權威。

到了兩制議法,也就正式引出了北宋的兩個終極大佬,一個是老牌學術權威司馬光,一個是新秀帝師王安石。

老牌學術權威司馬光,支援大理寺和審刑院的意見。而新秀帝師王安石支援許遵的論證。王安石為何支援許遵?權算惺惺相惜吧,這兩個人都是奇葩。

但司馬光和王安石也有共同點,那就是認可了許遵關于婚姻無效的意見,把阿雲案定性為謀殺案,而不是惡逆案。

雙方的争論焦點,最後限定在兩個問題上:一是阿雲算不算自首,即對“案問欲舉”的了解;二是阿雲算不算故殺傷,即對“所因之罪”的了解。

司馬光認為阿雲根本不算自首,“(阿雲)直至官司執錄将行拷捶,勢不獲已,方可招承”,相當于進了警察局的訊問室才招供,這算什麼自首?而且,阿雲已經造成了殺人已傷的結果,這更要刨除在自首之外。

阿雲案再起波瀾:從知州舉報三法司,到王安石與司馬光兩制議法

司馬光有理有據,但仔細推敲,也有問題。

在被推勘官提審之前,阿雲已經向縣尉承認謀殺韋阿大。根據真宗年間的法律解釋,到縣尉這一步,不能算進入司法程式。既然未進司法程式,那阿雲便招供,就應該算案問欲舉。這雖然不合情理,卻合于法條。許遵的确在耍流氓,卻耍得合法合規合條文。

而之是以出現這種情況,主要是北宋尚未關心公安工作。缺乏警察局和刑警偵查的流程設定,一定會出現這種情況。

那麼,王安石能夠抓住這個程式性漏洞嗎?

兩制議法,才不會玩得這麼low,王安石比許遵厲害,他也要玩法律推理。

首先,引用《宋刑統》的原文,“注曰:犯殺傷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

你司馬光認真看:把人殺傷了,是可以免所因之罪的。也就是說,阿雲殺傷韋阿大一案中,免所因之罪是允許的。因為法條就是這麼寫的。

其次,繼續引用法律條文,“議曰:假有因盜故殺傷人,或過失殺傷财主而自首者,盜罪得免,故殺傷罪仍科”。

你司馬光仔細看:因盜殺人,盜罪可免,而隻論殺傷罪。因為盜是所因之罪。别說故傷人,就是盜傷人,也可以免所因之罪。

第三,搞充分條件推理,“因盜傷人者斬,尚得免所因之罪;謀殺傷人者絞,絞輕于斬,則其得免所因之罪可知也”。

盜傷人者,判斬刑;謀殺傷人者,判絞刑。斬刑重于絞刑。是以,如果判斬刑的盜傷人者可以免,那判絞刑的謀殺傷者也可以免。

這才是頂級高手。

阿雲案再起波瀾:從知州舉報三法司,到王安石與司馬光兩制議法

阿雲算不算案問欲舉,直接被王安石一通道德正義給忽略掉了。然後,把争論焦點圈定在謀殺可不可以免所因免罪、可不可以自首的法律解釋問題。

對于這套推理,司馬光該怎麼反駁?

他隻能被王安石牽着鼻子走。因為謀殺可不可以免、可不可以自首的法律解釋問題,遠比案問欲舉的程式性問題,更重要。

對于王安石所引的法律條文,司馬光無話可說。因為那是白紙黑字的大宋國法。但,司馬光認為把謀殺拆分成為“謀”與“殺”,則純屬胡扯,邏輯上沒法講通。張三在腦袋裡思考着要“謀殺”李四,這是一種罪;張三在行為上拿刀去砍李四,這又是一種罪。你王安石如此拆分,是什麼鬼邏輯?

的确,這在邏輯上有問題。這時候,王安石需要解釋一下他的奇葩邏輯。但王安石并沒有,而是繼續引用法條,“諸謀殺人者,徒三年;已傷者,絞;已殺者,斬”。

你司馬光認真看、仔細看:謀殺人者,由輕到重,分别處以徒刑、絞刑和斬刑。這明明就是“隻謀未殺”“已傷”“已殺”三個刑名,怎麼能說謀殺不能拆分?法律條文一氣拆成了三種情況,要分别裁以三種量刑。

這就是神仙打架。而既然是神仙打架、大佬出手,那就一定要拉幫結派。于是,阿雲案隻能再更新

實事求是:沒有私心卻難成公議

司馬光和王安石,誰也沒能把誰打服。然後,隻能接着打,擴大兩制議法的參與範圍。随即,又抽調了兩個翰林學士,即呂公著、韓維,和一個知制诰,即錢公輔,加入辯論。

大理寺和審刑院,是保守派。司馬光更是一個标準的保守派。所謂保守派,簡單說就是服從傳統,拒絕标新立異。

那許遵和王安石呢?

他倆都是奇葩,你都不能說是改革派。許遵是立奇自鬻的奇葩,王安石則從來都是奇葩。既然是奇葩,那就一定違拗衆意。是以,加入辯論的人越多,反對的聲音就越多。

看來,許遵和王安石大機率會完敗。保守的北宋士大夫一定要拒絕他們如此标新立異的奇葩解釋。

但,吊詭出現了。新加入辯論的三個飽學之士,竟然嚴格做到了實事求是。他們從立法本意來揣摩阿雲案,然後一緻站隊王安石。

之是以出現這種情況,主要是因為北宋法制源于唐末五代亂世。是以,亂世用重典,北宋不僅立法以重,而且司法以嚴。承平已久,有識之士也就有了向寬的期望,都希望能夠照顧一下人之常情。

阿雲案再起波瀾:從知州舉報三法司,到王安石與司馬光兩制議法

憑啥殺人見血,就不能自首?寬一點兒,考慮一下人之常情,這還是可以的。否則,天下會有多少傷人見血的逃犯?蘇轼的《刑賞忠厚之至論》能在科舉中脫穎而出,就說明士大夫已經在立場和意識形态上有了新變動。

正是基于這種立場,三位兩制大臣集體站隊王安石。而王安石的粉絲皇帝宋神宗,在得到彙報之後,則趕緊下诏:“謀殺已傷,案問欲舉自首者,從謀殺減二等論。”大宋皇帝為此類共性案件做出了新的立法,即:謀殺未遂、傷人見血,也可自首;自首之後,就要減罪二等。

到這個時候,阿雲案總該結束了吧?阿雲案已經從司法走到了立法。通過兩制議法和皇帝下诏,一條新的法律正式誕生,即謀殺已傷可以自首且自首之後減罪二等。同時,這條法律也預示了大宋的法制之風,即由從嚴走向從寬。

但是,并沒有。

在登州鞠谳之時,許遵沒有實事求是,而是私心雜念地“欲立奇以自鬻”。

但是,許遵的私心雜念遭遇了大理寺和審刑院的實事求是。在我們大宋朝,殺人已傷,怎麼能自首免罪?實事求是地回答,就是堅決不允許。

許遵出任大理寺長官,又把私心雜念發展到大私無公,一通操作猛如虎,不僅讓大宋三法司全成了被告,而且開啟兩制議法。

兩制議法,王安石和司馬光之争,也是實事求是之争。大家一定要把道理辯清楚。而擴大化的兩制議法,即呂公著等三人加入,不僅是實事求是,而且是大公無私、長遠謀劃的實事求是。北宋士大夫期望大宋法制從嚴向寬。

登州知州許遵私心雜念,但三法司實事求是;大理寺長官許遵再次私心雜念,但兩制議法仍舊實事求是。

但到了這時候,三法司卻無法實事求是了,他們必須私心雜念。這既是部門利益,也是自家尊嚴。

皇帝挺了王安石,那就說明王安石正确。而言外之意則是三法司糊塗。這屬于啪啪打臉型的侮辱。

于是,大理寺和審刑院的官員們集體抗議。阿雲案,也正式從司法走向立法,直至成為傳統中國法制史上一起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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