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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云案再起波澜:从知州举报三法司,到王安石与司马光两制议法

你好,我是减水书生,与您一同品味历史、感悟思辨。

到神宗圣裁,阿云案已经走完北宋全部司法流程。

县级衙门受案侦查、州级衙门鞠谳裁定、提刑司疑案上报、大理寺终审判决,最后审刑院联署上报、皇帝最高敕裁。这套流程走完,即便是十恶重罪也该到此结案。

但是,阿云案,不仅没有结束,反而愈演愈烈,直接从司法流程进入到辩法和立法流程。

小人逞志:大宋三法司都成了被告

之所以没有结束,就是因为许遵一定要把“立奇以自鬻”贯彻到底。

皇帝给了面子,但许遵不答应。对许遵来说,阿云判绞判流,已经无所谓。有所谓的,是他的道理是否正确。大理寺和审刑院的道理正确,那就是他的道理不正确。对于这一点,许遵无法容忍,因为直接关系他能否“立奇以自鬻”。

阿云案再起波澜:从知州举报三法司,到王安石与司马光两制议法

许遵随即上书,表示抗议:阿云被问即承,应为案问自首。审刑、大理判绞刑,非是。意思是审刑院和大理寺判错了,这两个糊涂衙门根本没搞清楚什么叫“案问欲举”。

地方知州举报大理寺和审刑院,于是宋神宗只能把案子发给刑部。

刑部到这个时候才出场。

大宋三法司,但其他两个法司全都成了被告,这时候只有刑部才能主持公道。然而,大宋刑部更彪悍,“以遵为妄”,认为许遵的判决纯属扯淡,不仅应该彻底推翻,而且还要追责,要让许遵缴纳罚款赎罪。

然后呢?

然后,刑部也成了被告。许遵再次上书:刑部定议非直,阿云合免所因之罪。今弃敕不用,但引断例,一切案而杀之,塞其自首之路,殆非罪疑惟轻之义。

这段话虽然短,却特别复杂,里面还援引了以前的敕命判例。但不用翻译,只需搞清一个关键概念,即“所因之罪”。搞清之后,我们就能知道许遵接下来的奇葩推理。先回忆一下之前的两个法律概念:

一个是凡人,意思是陌生人、路人。在古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犯罪性质和量刑轻重。相比尊亲关系,发生在凡人之间的伤害案件,会判得轻一些。所以,阿云杀老公韦阿大,是十恶不赦;而阿云杀路人韦阿大,就是一般谋杀。

阿云案再起波澜:从知州举报三法司,到王安石与司马光两制议法

另一个是案问欲举,实际就是坦白,但在古代算自首。既然算自首,那就必须减刑,所以阿云谋杀韦阿大,才被裁以减罪二等。

在许遵举报刑部的上书中,又出现了一个法律概念,即“所因之罪”。那什么叫“所因之罪”?

张三盗窃李四,只谋财不害命,这只是盗窃;但盗窃行为被李四发现,于是张三一通王八拳打死李四,这就是故意杀人。于是,张三触犯了两个罪名,一个是盗窃罪;一个是故意杀人罪。(PS:这在现代叫盗窃转化为抢劫,但古代没有现代精细)。

在这个案子中,盗窃罪就是谋杀罪的“所因之罪”,因为盗窃所以谋杀,盗窃是因、谋杀是果。如果张三良心发现,非要自首,那官府会怎么判?

裁判原则就是“免所因之罪”,即张三的盗窃罪可以免于追究,毕竟张三自首了,但张三的故意杀人罪必须追究。这实际就是现在的从一重罪处断。

那“所因之罪”、“免所因之罪”,跟阿云案有什么关系?

关键就在“谋杀”二字。

许遵认为“谋”是因、“杀”是果。现在阿云案问欲举,这算自首。于是,按照“免所因之罪”的原则,就该免去“谋”罪,而只问“杀”罪。而且,还有法律依据,即“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

许遵的这个推理,更彪悍。

因为它又把谋杀罪降格为伤害罪了。阿云要杀韦阿大,这是所因,但这个所因的“谋杀”罪可以免,因为阿云自首;阿云为了杀韦阿大,所以砍了他十几刀,这是所因之果、是是故杀,没杀死就是伤害罪。然后,大宋的各级司法衙门只能追究阿云的“伤害罪”。

阿云案再起波澜:从知州举报三法司,到王安石与司马光两制议法

实际上,许遵在玩文字游戏。

用现代法理来讲,阿云案实际就是一起谋杀未遂案,怎么也不可能降格为故意伤害案。但语言是一个发展过程,在当时,许遵就能这么玩,而且还能引经据典地玩。

对于许遵的胡搅蛮缠,不仅大宋中央司法衙门不认账,而且登州司法衙门也不认账。当时精英,容不得许遵如此胡闹。

如果许遵只是一个知州,那他的胡闹也只能到此为止。但如果许遵升任大理寺长官呢?接下来,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许遵真的调任大理寺,“未几,果判大理”,相当于做了北宋的首席大法官。而大法官许遵上任的第一件事,就是为阿云案提请“两制杂议”。

神仙打架:不合逻辑却合条文

所谓两制,是内制的翰林学士和外制的知制诰,这些人都是饱学之士,相当于大宋最高学术权威。

到了两制议法,也就正式引出了北宋的两个终极大佬,一个是老牌学术权威司马光,一个是新秀帝师王安石。

老牌学术权威司马光,支持大理寺和审刑院的意见。而新秀帝师王安石支持许遵的论证。王安石为何支持许遵?权算惺惺相惜吧,这两个人都是奇葩。

但司马光和王安石也有共同点,那就是认可了许遵关于婚姻无效的意见,把阿云案定性为谋杀案,而不是恶逆案。

双方的争论焦点,最后限定在两个问题上:一是阿云算不算自首,即对“案问欲举”的理解;二是阿云算不算故杀伤,即对“所因之罪”的理解。

司马光认为阿云根本不算自首,“(阿云)直至官司执录将行拷捶,势不获已,方可招承”,相当于进了公安局的讯问室才招供,这算什么自首?而且,阿云已经造成了杀人已伤的结果,这更要刨除在自首之外。

阿云案再起波澜:从知州举报三法司,到王安石与司马光两制议法

司马光有理有据,但仔细推敲,也有问题。

在被推勘官提审之前,阿云已经向县尉承认谋杀韦阿大。根据真宗年间的法律解释,到县尉这一步,不能算进入司法程序。既然未进司法程序,那阿云便招供,就应该算案问欲举。这虽然不合情理,却合于法条。许遵的确在耍流氓,却耍得合法合规合条文。

而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北宋尚未关心公安工作。缺乏公安局和刑警侦查的流程设置,一定会出现这种情况。

那么,王安石能够抓住这个程序性漏洞吗?

两制议法,才不会玩得这么low,王安石比许遵厉害,他也要玩法律推理。

首先,引用《宋刑统》的原文,“注曰: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

你司马光认真看:把人杀伤了,是可以免所因之罪的。也就是说,阿云杀伤韦阿大一案中,免所因之罪是允许的。因为法条就是这么写的。

其次,继续引用法律条文,“议曰:假有因盗故杀伤人,或过失杀伤财主而自首者,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

你司马光仔细看:因盗杀人,盗罪可免,而只论杀伤罪。因为盗是所因之罪。别说故伤人,就是盗伤人,也可以免所因之罪。

第三,搞充分条件推理,“因盗伤人者斩,尚得免所因之罪;谋杀伤人者绞,绞轻于斩,则其得免所因之罪可知也”。

盗伤人者,判斩刑;谋杀伤人者,判绞刑。斩刑重于绞刑。所以,如果判斩刑的盗伤人者可以免,那判绞刑的谋杀伤者也可以免。

这才是顶级高手。

阿云案再起波澜:从知州举报三法司,到王安石与司马光两制议法

阿云算不算案问欲举,直接被王安石一通道德正义给忽略掉了。然后,把争论焦点圈定在谋杀可不可以免所因免罪、可不可以自首的法律解释问题。

对于这套推理,司马光该怎么反驳?

他只能被王安石牵着鼻子走。因为谋杀可不可以免、可不可以自首的法律解释问题,远比案问欲举的程序性问题,更重要。

对于王安石所引的法律条文,司马光无话可说。因为那是白纸黑字的大宋国法。但,司马光认为把谋杀拆分成为“谋”与“杀”,则纯属胡扯,逻辑上没法讲通。张三在脑袋里思考着要“谋杀”李四,这是一种罪;张三在行为上拿刀去砍李四,这又是一种罪。你王安石如此拆分,是什么鬼逻辑?

的确,这在逻辑上有问题。这时候,王安石需要解释一下他的奇葩逻辑。但王安石并没有,而是继续引用法条,“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

你司马光认真看、仔细看:谋杀人者,由轻到重,分别处以徒刑、绞刑和斩刑。这明明就是“只谋未杀”“已伤”“已杀”三个刑名,怎么能说谋杀不能拆分?法律条文一气拆成了三种情况,要分别裁以三种量刑。

这就是神仙打架。而既然是神仙打架、大佬出手,那就一定要拉帮结派。于是,阿云案只能再升级

实事求是:没有私心却难成公议

司马光和王安石,谁也没能把谁打服。然后,只能接着打,扩大两制议法的参与范围。随即,又抽调了两个翰林学士,即吕公著、韩维,和一个知制诰,即钱公辅,加入辩论。

大理寺和审刑院,是保守派。司马光更是一个标准的保守派。所谓保守派,简单说就是服从传统,拒绝标新立异。

那许遵和王安石呢?

他俩都是奇葩,你都不能说是改革派。许遵是立奇自鬻的奇葩,王安石则从来都是奇葩。既然是奇葩,那就一定违拗众意。所以,加入辩论的人越多,反对的声音就越多。

看来,许遵和王安石大概率会完败。保守的北宋士大夫一定要拒绝他们如此标新立异的奇葩解释。

但,吊诡出现了。新加入辩论的三个饱学之士,竟然严格做到了实事求是。他们从立法本意来揣摩阿云案,然后一致站队王安石。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北宋法制源于唐末五代乱世。所以,乱世用重典,北宋不仅立法以重,而且司法以严。承平已久,有识之士也就有了向宽的期望,都希望能够照顾一下人之常情。

阿云案再起波澜:从知州举报三法司,到王安石与司马光两制议法

凭啥杀人见血,就不能自首?宽一点儿,考虑一下人之常情,这还是可以的。否则,天下会有多少伤人见血的逃犯?苏轼的《刑赏忠厚之至论》能在科举中脱颖而出,就说明士大夫已经在立场和意识形态上有了新变动。

正是基于这种立场,三位两制大臣集体站队王安石。而王安石的粉丝皇帝宋神宗,在得到汇报之后,则赶紧下诏:“谋杀已伤,案问欲举自首者,从谋杀减二等论。”大宋皇帝为此类共性案件做出了新的立法,即:谋杀未遂、伤人见血,也可自首;自首之后,就要减罪二等。

到这个时候,阿云案总该结束了吧?阿云案已经从司法走到了立法。通过两制议法和皇帝下诏,一条新的法律正式诞生,即谋杀已伤可以自首且自首之后减罪二等。同时,这条法律也预示了大宋的法制之风,即由从严走向从宽。

但是,并没有。

在登州鞠谳之时,许遵没有实事求是,而是私心杂念地“欲立奇以自鬻”。

但是,许遵的私心杂念遭遇了大理寺和审刑院的实事求是。在我们大宋朝,杀人已伤,怎么能自首免罪?实事求是地回答,就是坚决不允许。

许遵出任大理寺长官,又把私心杂念发展到大私无公,一通操作猛如虎,不仅让大宋三法司全成了被告,而且开启两制议法。

两制议法,王安石和司马光之争,也是实事求是之争。大家一定要把道理辩清楚。而扩大化的两制议法,即吕公著等三人加入,不仅是实事求是,而且是大公无私、长远谋划的实事求是。北宋士大夫期望大宋法制从严向宽。

登州知州许遵私心杂念,但三法司实事求是;大理寺长官许遵再次私心杂念,但两制议法仍旧实事求是。

但到了这时候,三法司却无法实事求是了,他们必须私心杂念。这既是部门利益,也是自家尊严。

皇帝挺了王安石,那就说明王安石正确。而言外之意则是三法司糊涂。这属于啪啪打脸型的侮辱。

于是,大理寺和审刑院的官员们集体抗议。阿云案,也正式从司法走向立法,直至成为传统中国法制史上一起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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