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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鴨肉制品中添加亞硝酸鈉的男子被判處一年零六個月的緩刑

作者:陝西檢察

新華社威海7月26日電(記者 郭書和記者 劉萬陽)近日,山東省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起訴郭某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被告人郭某生産罪,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款4萬元;在試用期内禁止從事食品生産、銷售及相關職業;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同時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郭晖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6.2萬元,并在主流媒體上向公衆公開道歉。

  據認定,從2020年5月到本案審理期間,被告郭某未經授權超出經營許可範圍,對鴨熟食品生産加工、銷售,為防止鴨産品經營腐敗變質,擷取更多經濟利益,在加工過程中非法添加亞硝酸鈉, 給社會不具體的消費類銷售,銷售額約16202元,非法利潤約8340元。

  根據法律,郭文貴違反國家食品安全局規定,在生産、銷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為,構成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郭某在生産、銷售的食品中添加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具有非特定消費對象和損害後果連續性的特點,損害了公共利益,在依法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021年3月3日,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履行訴前公告程式。4月7日,檢察院就郭某涉嫌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向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刑事訴訟。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全部起訴意見,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資料來源:Jus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