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豬頭肉超标添加亞硝酸鈉,店家被判刑

豬頭肉超标添加亞硝酸鈉,店家被判刑

編輯: 趙瑞

俗話說,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安全是食物消費的最低要求,但是,随着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食品的種類越來越多,一些無良商家唯利是圖全然不顧國家法律、商業經營道德底線,輕者是在生産食品過程中不按标準生産、偷工減料,重者則是在食品中濫用添加劑、以非食品原料、發黴變質原料制原料加工食品。是以,食品安全問題受到人們越來越多的關注。下面的就是一個典型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的案例。

豬頭肉超标添加亞硝酸鈉,店家被判刑

戚某在2014年11月至2017月9月期間長期超限量使用亞硝酸鈉,加工制作熟食品豬頭肉,并予以銷售。近日,當地法院對該熟食店店主戚某進行宣判,以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一萬元。同時禁止戚某在緩刑考驗期内從事食品生産、銷售及相關活動。

首先,當我們談論食品安全時,第一個問題就是什麼是食品?

關于食品的認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可見,食品”既包括一般食物,也包括食品添加劑、調味品、色素、保鮮劑、酒類、飲料等。

其次,明确食品的範疇之後,就到了下一個問題,食品安全的标準是什麼?《食品安全法》第三章專門對“食品安全标準”進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規定,食品安全标準應當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中的緻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

除此之外,本章還規定了食品安全标準的制定部門、監督部門、備案部門以及制定安全标準的依據等等。

最後,關于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在刑法中是如何規定的?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規定,生産、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後果特别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那麼,在本案中,戚某在加工制作熟食品豬頭肉中超量使用的亞硝酸鈉到底是什麼物質?

亞硝酸鈉其實是一種食品添加劑,它大範圍的被添加在肉類食品中,主要作用有兩個,一是讓腌制肉食類食品看起來色澤更鮮豔。 二是防止鮮肉在空氣中被逐漸氧化成灰褐色的變性肌紅蛋白,而使肉制品保持鮮紅色。 但是,在食品中超量使用亞硝酸鹽會使亞硝酸鹽殘留進入人體,進而與人體的其他物質互相作用生成亞硝胺。亞硝胺的産生會給消費者的健康帶來不可逆轉的危害,嚴重的還會緻癌。

經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加強食品安全品質管控具有重要意義。除此之外,在市場中的經濟主體也要承擔起自己的社會責任,經濟利益的增長不應以無視他人生命健康為前提。有序良性的競争應該是在保證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合法合規提升經濟效益。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