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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外包裝标簽含有“亞硝酸鈉”男子向賣家索賠一審被駁回

作者:安徽網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渦陽一男子崔某某從淘寶上購買了一款肉脯後,發現其外包裝标簽上載明該食品含有“亞硝酸鈉”,遂舉報店家,并起訴至法院要求“退一賠十”。不過,店家卻認為經檢測,其所售食品不含“亞硝酸鈉”,外包裝上的食品添加劑标簽屬于列印錯誤,且提出崔某某系以牟利為主的“職業打假人”。4月13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看到,日前,渦陽縣法院已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崔某某因舉證不能,被駁回訴訟請求。

男子網上買肉脯,發現外包裝上載明含“亞硝酸鈉”

崔某某是安徽渦陽人,于2020年8月11日從淘寶網上武漢一賣家的天貓旗艦店購買了70包炭燒多汁肉脯,單價24.50元,共計1695元。

過了幾日,8月18日時,崔某某又下單,從該店購買了100包炭燒多汁肉脯,單價23.50元共計2330元。被告通過快遞将上述食品寄送給崔某某,其均收到。

崔某某訴稱,第二次收到貨,食用後發覺肚子不舒服,其仔細看包裝發現該款肉脯含“亞硝酸鈉”,屬于超範圍違法添加,進而導緻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

2020年8月30日,崔某某通過網上12315平台向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反映被告生産的食品炭燒多汁肉脯配料中含有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鈉。2020年9月7日,該局通過全國12315平台告知崔某某,其投訴符合受理條件決定受理,2021年2月26日,該局對崔某某反映被告生産的“豬肉脯”涉嫌違法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鈉的行為已啟動獎勵程式。

舉證不能,法院一審駁回訴請

庭審中,賣家辯稱,其銷售的商品是符合食品安全、衛生标準的,且經武漢市東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抽樣檢測,已認定案涉商品不含亞硝酸鈉(亞硝酸鹽),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案涉商品外包裝上列印的添加劑亞硝酸鈉,純屬食品添加劑的标簽列印錯誤,系标簽瑕疵,但該瑕疵并未影響食品安全,也不會對消費者造成消費誘導或誤導。崔某某主張的十倍懲罰性賠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賣家還提出,崔某某系“職業打假人”,常年以盈利為目的。

法院認為:崔某某起訴被告要求被告退還貨款并按購物款10倍予以賠償,但崔某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崔某某在食用被告的食品炭燒多汁肉脯後身體出現不适的症狀,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食品存在品質問題屬不合格産品,崔某某舉證不能,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對崔某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遂駁回崔某某的訴訟請求。

儲雯靜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 許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