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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外包装标签含有“亚硝酸钠”男子向卖家索赔一审被驳回

作者:安徽网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涡阳一男子崔某某从淘宝上购买了一款肉脯后,发现其外包装标签上载明该食品含有“亚硝酸钠”,遂举报店家,并起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十”。不过,店家却认为经检测,其所售食品不含“亚硝酸钠”,外包装上的食品添加剂标签属于打印错误,且提出崔某某系以牟利为主的“职业打假人”。4月13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日前,涡阳县法院已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崔某某因举证不能,被驳回诉讼请求。

男子网上买肉脯,发现外包装上载明含“亚硝酸钠”

崔某某是安徽涡阳人,于2020年8月11日从淘宝网上武汉一卖家的天猫旗舰店购买了70包炭烧多汁肉脯,单价24.50元,共计1695元。

过了几日,8月18日时,崔某某又下单,从该店购买了100包炭烧多汁肉脯,单价23.50元共计2330元。被告通过快递将上述食品寄送给崔某某,其均收到。

崔某某诉称,第二次收到货,食用后发觉肚子不舒服,其仔细看包装发现该款肉脯含“亚硝酸钠”,属于超范围违法添加,从而导致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020年8月30日,崔某某通过网上12315平台向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反映被告生产的食品炭烧多汁肉脯配料中含有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2020年9月7日,该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崔某某,其投诉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2021年2月26日,该局对崔某某反映被告生产的“猪肉脯”涉嫌违法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的行为已启动奖励程序。

举证不能,法院一审驳回诉请

庭审中,卖家辩称,其销售的商品是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的,且经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样检测,已认定案涉商品不含亚硝酸钠(亚硝酸盐),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案涉商品外包装上打印的添加剂亚硝酸钠,纯属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打印错误,系标签瑕疵,但该瑕疵并未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消费诱导或误导。崔某某主张的十倍惩罚性赔偿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卖家还提出,崔某某系“职业打假人”,常年以盈利为目的。

法院认为:崔某某起诉被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按购物款10倍予以赔偿,但崔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崔某某在食用被告的食品炭烧多汁肉脯后身体出现不适的症状,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属不合格产品,崔某某举证不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崔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驳回崔某某的诉讼请求。

储雯静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许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