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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鸭肉制品中添加亚硝酸钠的男子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的缓刑

作者:陕西检察

新华社威海7月26日电(记者 郭书和记者 刘万阳)近日,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起诉郭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郭某生产罪,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款4万元;在试用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职业;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同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郭晖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6.2万元,并在主流媒体上向公众公开道歉。

  据认定,从2020年5月到本案审理期间,被告郭某未经授权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对鸭熟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为防止鸭产品经营腐败变质,获取更多经济利益,在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亚硝酸钠, 给社会不具体的消费类销售,销售额约16202元,非法利润约8340元。

  根据法律,郭文贵违反国家食品安全局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郭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具有非特定消费对象和损害后果连续性的特点,损害了公共利益,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21年3月3日,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履行诉前公告程序。4月7日,检察院就郭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刑事诉讼。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起诉意见,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资料来源:Jus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