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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建立初期,通過各種政策來調整社會秩序,進而鞏固政權

公元1368年,朱元璋在元末戰争的廢墟上建立明朝。建國伊始,整個社會經濟凋敝不堪,人口稀少,土地荒蕪。一些大的郡縣也近城之地多荒蕪。

浙江名鎮烏程,也是民廬、寺觀、書館舉為煨燼。全國各地民毋甯居,連年饑馑,田地荒蕪。社會生産破壞嚴重。但是這也為發展提供了契機,人少地多意味着人均可配置設定的資源也更多。

在這個前提下,明政府通過各種政策來調整社會秩序、恢複社會生産,以達到政權的鞏固,而這些政策與社會資源的占有是緊密聯系的。這是因為對社會資源的占有,是社會生産過程中的重要環節,是國家調劑資源和調整配置設定政策的基礎。

明朝建立初期,通過各種政策來調整社會秩序,進而鞏固政權

明初的政策調整,是建立在政府行政職能和經濟職能的統一性下,使國家幹預社會經濟産生了可能性,才能夠在生産力水準較低的情況下,集中力量進行社會管理。

有明一代,國家通過合法的和非法的手段占有社會資源。合法的占有手段是建立在有效、合理的行政立法之上,通過政府征收機構和社會基層組織,對物質财富和人力資源等進行占有。對物質财富采取稅收的征收方式,對人力資源則通過差役獲得,而非法的占有,則是利用手中的權力進行各種資源進行不合理的占有。

明朝建立初期,通過各種政策來調整社會秩序,進而鞏固政權

在明初,國家通過行政手段,宏觀占有及配置社會資源。在元末藩鎮割據的基礎上,政府掌握有大量的國有土地,其中又以荒閑無主的土地居多,構成土地國有制的主體。作為至高無上的帝王,朱元璋擁有很大的權力對之進行配置設定。

明政府也将之劃分為兩大塊,即官田和民田,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也就是國有土地和私有土地兩大類。官田所占比例、規模很大,為曆代所未有。洪武二十六年,官田占到全國土地的七分之一。

明朝建立初期,通過各種政策來調整社會秩序,進而鞏固政權

官田的成分很多。官田,主要是元代遺留下來的軍屯和民屯土地,以及蒙古貴族和官僚地主,遺留下來的莊田等土地。沒官田主要是,因罪犯之名而被沒收為國有的土地。

元末年,土地兼并嚴重,大量土地資源集中在少數貴族和大地主手裡,這是元王朝動蕩的一個很大因素,朱元璋正是看到了這一點,采取了打擊豪族地主大量占用土地的政策,洪武二十四年,命選取各處富民充實京師。

元末明初戰争中,曾為張士誠割據的江南地區的功臣子弟、地主豪紳所擁有的土地,在明初沒收為官田。松江一府就沒收了路、曹、瞿、台、陶、金、倪等數家大地主的土地。此外,寺院也占有較多的土地資源,明初對在戰争中毀的寺院占有的土地改為官田。

明朝建立初期,通過各種政策來調整社會秩序,進而鞏固政權

在明初,官田中的很大部分被用作軍屯,軍屯的規模占到官田的四分之七。軍屯的人數約在一百八十餘萬人,屯田數額約為九十萬三千三百一十三頃九十五畝零。軍屯的土地資源是以分為機關的,一分五十畝。

當然這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土地的肥瘠程度來劃分。一名軍士一分,同時授予戶由,也稱由帖或票,作為授給屯軍土地的憑證,形同戶帖。對軍屯的管理以屯為機關。之上則是千戶所、指揮所。

而政府通過小旗、總旗、百戶、千戶、屯指揮、管屯都指揮等負責管理屯田事務,并且還通過律法來禁止官田的買賣,典賣官田五十畝以上,實主、買主如系軍戶,發邊衛充軍;如系民人,發口外為民。

明朝建立初期,通過各種政策來調整社會秩序,進而鞏固政權

這在明初嚴刑峻法的環境下,應該是得到很好的執行的。這樣國家就牢牢把這部分土地資源掌握在手中,通過土地和重要資源的國有化,這對明初社會經濟的恢複發展是重要的,在這一時期很有典型性。

在江南地區,官田也是土地資源主要的形式。江南地區富庶,寸土寸金,是國家稅收的重要來源地;蘇、松、常、湖等地是元末張士誠的割據範圍。朱元璋為了強有力的控制江南,就必須絕對控制江南的土地資源,進而造成了江南官田的比例很大。

明朝建立初期,通過各種政策來調整社會秩序,進而鞏固政權

洪武十二年,蘇州府全部土地為,六萬六千七百二十七頃,而官田就占四萬六千七百八十四頃,占全府田土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弘治十五年(公元1502年)曾核實當時田地畝數,蘇州官田為九萬七千七百八十六頃。松江府官田所占的比例還要高。

明代江南官田,除繼承宋元遺留下來的官田外,還有部分還官田、沒官田、斷入官田和荒閑地等。曾為張士誠部及支援過張士誠的富豪大地主等,所擁有的土地都被籍沒。還官田是賜田複歸于國家,洪武十年,僅蘇州府的還官田就有二百一十八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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