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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開展新能源與智能汽車相關領域獎勵申報工作

易車訊近日,從四川省經濟和資訊化廳獲悉,其釋出了《關于做好新能源與智能汽車相關政策獎勵申報工作的通知》。新能源與智能汽車相關政策獎勵設定了新能源汽車新車型獎勵、新能源汽車市場開拓獎勵、新能源與智能汽車展會活動支援、智能汽車公共平台支援、新能源與智能汽車研發支援、關鍵零部件支援等,符合條件的均可進行申報,原文如下:

四川:開展新能源與智能汽車相關領域獎勵申報工作

各市(州)經濟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有關機關: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号)及省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支援新能源與智能汽車産業發展若幹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發[2020]16号)精神,按照《四川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川财建[2019] 296号),現就新能源與智能汽車相關政策獎勵申報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援範圍

(一)新能源汽車新車型獎勵。支援省内企業新開發的新能源乘用車、客車、貨車和氫燃料電池汽車産品。申報車型應在 2020 年 9 月 30 日以後進入工業和資訊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新釋出車型,且在進入目錄後一年時間内銷量分别達到 1000 輛、200 輛、500 輛、50 輛(往年已取得此項支援的車型不予重複支援)。

(二)新能源汽車市場開拓獎勵。支援省内整車企業提升産品品質、擴大銷量。申報企業 2021 年新能源乘用車、貨車、客車産品年銷量應分别達到 10000 輛、5000 輛、3000 輛,且年銷量同比增長 10%以上。

(三)新能源與智能汽車展會活動支援。支援 2021 年舉辦的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新能源與智能汽車産業相關展覽展示、産品大賽、産業大會等活動。

(四)智能汽車公共平台支援。支援國内領先的,投資大、 産業帶動強的智能汽車研發創新、技術認證、測試場等公共平台 建設。

(五)新能源與智能汽車研發支援。支援取得重大技術突破的新能源與智能汽車産業關鍵核心技術研發項目(往年已取得相關支援的項目不予重複支援)。

(六)關鍵零部件支援。鼓勵省内動力電池、氫燃料電池生産企業提升産品競争力,加大與整車企業配套力度。申報企業動力電池和氫燃料電池 2021 年供貨量應分别達到 5GWh 和 10MW。

二、基本條件

(一)新能源與智能汽車展會活動支援申報機關應為活動或展會主辦機關或承辦機關。其他方向申報機關需在我省登記注冊、依法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是央屬、省屬及其他大型企業集團在我省依法納稅的非獨立法人機構。

(二)申報機關應依法經營,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我省産業布局,具有較高的技術水準,行業帶動性較強,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良好,遵守安全生産、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近 3 年未發生重大安全、環保事故。

三、申報流程

(一)申報機關自行選擇申報方向(單個機關最多可同時申報兩個方向),按照申報資料清單準備(詳見附件 1)相關資料并裝訂成冊。

(二)新能源與智能汽車展會活動支援由活動或展會主辦機關或承辦機關直接向經濟和資訊化廳申報,申報材料應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前以正式檔案的形式報經濟和資訊化廳。

(三)其他方向由申報機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當地經濟和資訊化主管部門申報。央屬、省屬國有企事業機關申報材料需所在市(州)經濟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初審後推薦上報。

(四)各級經濟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于2022年1月11日前以正式檔案的形式推薦上報經濟和資訊化廳。

四、工作要求

(一)積極組織有關機關申報,落實專人負責、專人管理、 專人稽核,嚴格執行申報稽核等相關要求,重點審查申報材料是否完整齊全真實有效、是否符合申報條件、是否存在重複申報等, 并出具稽核推薦意見。正式推薦上報經濟和資訊化廳時,需抄送同級财政部門。

(二)壓實主體責任。申報機關應按要求提供申報材料,對申報内容的真實性、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準确性、申報項目的重 複性負主體責任。如發現申報機關有弄虛作假行為,一經核實 3 年内不得申報省級工業發展資金。

(三)嚴格申報紀律。各地經濟和資訊化主管部門要切實做好資料申報、推薦等組織工作,不得設定高于本通知要求的限制條件或要求有關機關提供本通知要求之外的材料,不得弄虛作 假、玩忽職守、敷衍塞責。

(四)申報時間要求。各級經濟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和各申報機關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相關要求按時向經濟和資訊化廳上報相關資料,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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