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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樹律師:網絡表情能否直接成為“呈堂證供”?

作者:春樹律師
春樹律師:網絡表情能否直接成為“呈堂證供”?

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春樹律師,最近很多人熱議網絡表情能否作為呈堂證供。

我認為,網絡表情能否被作為“呈堂證供”要根據具體的案件并結合具體的案情而定。以微信為例,現代社會快節奏生活,很多人收到對方的消息之後往往沒有仔細看,但出于禮貌而用一個網絡表情作為回應,雙方一旦發生糾紛一方拿出帶有網絡表情的聊天記錄作為核心證據,顯然不妥。

但舉證質證是雙方當事人的權利,一方用帶有網絡表情的聊天記錄作為證據進行舉證,另一方予以否認的,這時候将網絡表情作為證據的一方,就應該再用其他的證據加以佐證所主張的事實真實性,否則很難被稱為定案的直接證據。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認定張輝鋒送出的微信記錄,沒有得到闫浩的明确認可就是最好的見證。

在實踐中,倘若一方用帶有網絡表情的聊天記錄進行舉證甚至僅以此起訴被告,那麼在沒有其他證據或者其他聊天記錄予以佐證的情況下,審判人員不能僅憑網絡表情斷案,因為一旦這樣就會給人一種審判人員存在“主觀臆斷性”的行為,甚至有靠猜測斷案的嫌疑。

當然,在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中,不排除用暗号、暗語或者網絡表情當做接頭或者實施犯罪活動的行為,但是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定罪量刑的事實更要有證據鍊加以證明,定案的證據必須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很顯然,僅憑網絡表情一定不能直接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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