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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承揽案件中定作物的残值认定

作者:济南中院

在合同类合同中,经常会遇到固定人在签订合同后因某种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的情况。承包商在困难情况下要求继续履约的,一般要求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失赔偿责任,此时承包商已投资成品半成品/设备的成本,甚至成品/设备的处置和价值的确定, 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

谈谈承揽案件中定作物的残值认定

一、所有权

1 .当然,如果争议各方能够同意,最好确认半成品设备/成品设备是由一方处理的,但显然这只是理想的状态,半成品设备/成品设备很难同时吸引固定者和承包商,否则不会有争议。

2 .半成品/设备。如果承包商尚未完整完成成品/设备,法院倾向于将半成品/设备转介给承包商,同时考虑到半成品/设备目前仍在承包商手中,以避免运输,仓储等二次费用,并且承包商显然更有可能重复使用半成品。

3 .成品/设备。如果承包商已经完成了成品,即基本完成了合同义务(大多数合同要求承包商履行安装、调试、维护等义务),法院也可以将成品判决给业主,这样最大的好处就是保护承包商的信任利益,裁判员不需要考虑剩余价值。

二、剩余价值

从理论上讲,任何半成品设备/成品设备都有一定的残值,既然存在残值,如果半成品设备/成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承包商,那么承包商在计算损失或获得购买价格的同时扣除相应的剩余价值,如果归于该人,承包商的损失或付款不需要考虑剩余价值的扣除, 否则,承包商将获得双倍利润。

关于剩余价值的计算,现行法律中很少有详细的规定,大致有两种司法解释可以参考(正如《民法典》及其附带的解释已经到位,司法解释的效力不可用,这里只讨论了获取价格的方法):

一、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当双方不能就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的价值和归属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应当分别处理下列案件: (一)双方主张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同意拍卖取得的,应当允许拍卖;;(3)任何一方均未主张对房屋所有权的,应根据双方拍卖房屋的申请进行分割。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承租人与出租人在诉讼期间对租赁财产价值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协议确定租赁财产的价值;承租人、出租人认为依照前款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财产实际价值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条件的机构对该财产进行评估或者拍卖。

这两条规定合同剩余价值损失虽然有一定的参考作用,但非常有限,毕竟半成品设备/成品设备不同于不动产的结合,不动产作为社会生活几乎最有价值的财产,争议双方均表示,无论其归因如何,"佛教徒"的态度几乎不存在, 此外,与融资租赁合同不同,半成品设备/成品设备剩余价值协议的合同往往是空白的,在实践中,司法机关确定残渣价值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 .共识。虽然实现良好愿望的可能性极低,但不可否认,这是确定剩余价值的首选方法,司法当局非常高兴。

2 .价格评估。这是诉讼中用于确定剩余价值的最常用的计算方法。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可以大大降低裁判员面对不同标的的难度。但是,鉴定机构的认定依据和方法未必能反映材料的真实价值。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评估机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折旧会计。作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可以讨论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折旧计算的最短期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20年;(2)房屋、建筑物20年;(2)房屋、建筑物20年;(2)房屋、建筑物20年;(2)房屋、建筑物20年;(2)房屋、建筑物20年;(2)房屋、建筑物20年;(2)房屋、建筑物20年;(2)房屋、建筑物20年;(20年);(20年);(2)房屋、建筑物20年;(20年)房屋、建筑物20年;(2)房屋、建筑物20年;(20年)房屋、建筑物20年;(2)房屋、建筑物20年;(等生产设备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电器、工具、家具等5年;(四)航空器、火车、船舶以外的运输工具,年限4年;(5)电子设备3年。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针对税前扣除的,并非旨在计算设备的剩余价值。折旧,也称为平均年限法,是一种根据固定资产在预期使用寿命内的平均年限来平衡各时期折旧的方法。使用此方法计算的每个期间(年、月)的折旧是等效的。实践中,很明显,机械设备的折旧率与使用频率、维护方法和操作习惯密切相关,新费率简单机械,设备的剩余价值无法准确判断。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的通知》明确,设备等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期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此外,2015年9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5年第68号公告》,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加速折旧固定资产政策,明确界定了2015年1月1日以后为四大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大重点行业)企业购置的新固定资产(含自建,下同)。 例如轻工业,纺织,机械和汽车,允许减少折旧年或加速折旧方法,用于2015年1月1日之后购买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期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期限的60%,购置的用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期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期限的60%,减去使用寿命后的剩余期限。遗憾的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设备和产品新税率的评价意见比比皆是。

因此,即使委托鉴定机构对产品设备进行价格评价,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也不应掉以轻心,应注意其评价方法和依据,酌情采纳并提出异议。必要时,司法机关可以向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主管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建议改进鉴定方法,提升考核流程,提高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门槛,避免考核值与实际值不合理偏差,也有助于司法机关减轻裁判负担, 确保审判结果更符合公正,更接近公平。

3 .法院有其自由裁量权。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损坏或难以识别等原因,对于剩余部分难以确定,但价值是客观的,仅凭此才能拒绝当事人的要求或不确定无疑的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裁判员必须自行决定剩余价值, 但酌处权决定不是任意的,一般以相应的事实依据为依据。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2018) Su0621民事判决1160号认为,伊鲁公司确认该竖井为50吨,为其上述损失的佐证,该竖井应返还海健公司,但轴系被宜鲁公司员工出售,只留下一小部分,没有办法完全退还在亿路公司的原因。加之各方对废钢价格约2000-2300元,轴承压路机价格较低报表,酌情按2150元/吨计算轴残值,共计10.75万元。

在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民事判决0028号中,法院认为,就16台起重机的剩余价值而言,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16台起重机的剩余价值进行评估,而评估机构对16台起重机钢结构的剩余价值仅评估1709072元, 而其他购买没有经过评估。其他采购是为16台起重机购买的配套产品,至少一年以上,因为它有相应的保修期,如果再利用处理,其拆除,返厂等成本较高,则不宜按购买价格计算其价值。这16台起重机都是定制产品,规格、型号都有特殊要求,根据目前市场情况短期内很难转售其他,而且起重机改装成本高,可能没有其他买家愿意购买改装产品。根据Glitter公司确定的16台起重机的残值减去钢结构评估残值,得到的余额是其他购买的剩余价值(2463494元-1709072元×754422元),法院在访问后认为在合理限额内。虽然Global提出异议,但并未证明16台起重机的剩余价值高于Gretel自认价值,Global不愿接收设备,在法律上确认16台起重机的残值为2463494美元。

结语

对于法院来说,产品设备剩余价值的确定,可谓是一个难题,因为当事人和代理商应尽量用价格来支持法官,如制造成本、预期利润、市场状况、行业数据、上下游价格等,同时进行价格评估不可信, 多方论证,并作为法官应注意识别和自由裁量灵活使用,在判决中尽可能保护公平正义,一次性解决争议。

来源:试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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