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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报废固定资产,残值如何界定?

作者:办税总动员

固定资产报废,看似很简单,操作实际,但却不容易,尤其与新年报废有关。在以下情况下,纳税人正在经历逐年报废。

我公司2020年报废一批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370万,剩余价值105万,2021年7月处置收入300万,根据《2011年企业资产亏损所得税条例》第25号——《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 如果固定资产报废或损坏,其账面净值余额在扣除剩余价值和责任人赔偿后,2020年所得税汇款结算时,能否扣除307-105s.265万税前?对2021年收到的处置收入作为当前收入征收所得税?

跨年报废固定资产,残值如何界定?

案例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税务服务平台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5b51b9cf3b6455dac4ab0fd179843fa

分析:

纳税人所称的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二十五条第三条,将固定资产损失分为两类:

实际资产损失

法定资产的损失

其中,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和转移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应当实际发生并已对其进行会计处理的损失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政策确认的损失,尽管上述资产尚未被企业实际处置或转让。对于法定资产的损失,应当保留相关证据资料,以证明该资产已符合确认法定资产损失的条件,并应当进行年度申报扣减,并对其在会计中处理损失。

(编者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留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相关信息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2018年第15号调整)

虽然该公司的固定资产在2020年被报废,但并未实际处置或转让,因此无法根据实际资产损失进行扣除。

如果企业确实需要在2020年扣除,则需要在2020年进行会计处理,以识别损失并保留以下信息:

(一)固定资产税基的有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相关责任认定和注销信息;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识别材料;

(四)涉及赔偿责任的,应当说明赔偿情况;

(五)损失数额较大或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固定资产损坏、报废的,应当由具有法律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者专项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第三十条)

如何处理会计?

1)转移固定资产清理:

借款: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结转损益

借款:业务停业费用

贷项:固定资产清理

本案中,纳税人提到,报废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为370万元,因为没有实际处置,纳税人也未提及是否存在减值或负债赔偿,因此我们可以拖欠所有370万转入停业费用。

假设纳税人能够提供上述参考资料并进行上述会计处理,符合基于"法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多少金额?对于纳税人来说,这是265万美元。为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2011年第二十五条第30条"固定资产损失应为扣除剩余价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账面净值余额",在未向责任人赔偿的情况下,损失金额应为账面净值减去剩余价值。在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

(一)资产实际处置的,即从实际资产损失中扣除的,固定资产报废损失的剩余价值按报废资产的处置收入计算;

如果资产未实际处置,则用于计算固定资产报废损失的剩余价值是从法定资产损失中扣除时的估计净剩余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估计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为105万美元,因此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金额自然为265万美元......真的那么简单吗?

让我们看下面的比较:

1) 扣除法定资产损失

到2020年结算时,亏损额为265万元;

2021年7月,处置固定资产收益为300万元,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期后的调整,计入本期营业外营业外收入。

从企业持续经营来看,企业因报废固定资产而产生的总收入为300-265 s 35万元。

2) 扣除实际资产损失

假设企业在2021年7月没有处置固定资产,而是在2020年12月处置,获得300万元的处置收入,就符合扣除实际资产损失的条件,允许扣除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为370万元净值300万元, 导致净亏损70万元。

发生了什么事???

刚过一年,不算时值的币值,也收到了300万元的处置收入,为什么一种方式给企业带来了35万元的收入,而另一种方式给企业造成了70万元的亏损?

是的,这个正负值只是预计净残差金额的105万。

我们似乎有必要对"剩余价值"有一个很好的理解。

会计原理(John F. Kennedy)J Wilder等人,由崔雪刚翻译,将剩余价值定义如下:

剩余价值(价值、残值、残值或报废价值)是预计在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返还的剩余价值,即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可以处分资产的价格。如果资产在预期到期的预期到期后可以兑换成新资产,则其剩余价值等于预期要交换的资产的价值。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直接使用"估计净剩余价值"而不是"剩余价值":

估计净剩余价值是指假设固定资产的预期使用寿命已经完成,并且在使用寿命结束时处于预期状态,则企业从该资产处置中扣除估计处置费用后目前收到的金额。

根据上述定义,在没有处置成本的情况下,本案中固定资产的残值应为300万元,但由于购置时固定资产不能准确预测其处置收入,企业在收购时估算的净残值必须与实际残值收入相差。

那么,预期净残值能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估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除非它符合本指南第19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至少每年年底审查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估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预计净剩余价值估计数与原估计数相差的,应当调整估计的净剩余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估计净残值。固定资产净残值估计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可以看出,虽然会计中的预期净残值不能随意改变,但如果在审查中发现差异,则应进行调整,而税法中估计的净剩余价值绝对是"不变的"。

这样,无论企业是否进行了会计变更,只有最初确定的预定净残值才能在税法中确认。但是,深思熟虑的小伙伴会问以下问题:

即使企业能够准确预测在购买点处置固定资产时将产生的收入,也无法解决新年退休扣除的问题。

是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的净残值是300万而不是一开始的105万,那么2020年税前可以扣除的法定资产损失为3.7-30万s 70万元 由于收到处置收入而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的金额也是300万元, 假设企业所得税为25%,企业将额外缴纳300×25%的企业所得税75万元。显然,这是非常不合理的。

如何修复此问题?

方案 1:一年前扣除

在2020年及时处置时,按实际资产损失370-300s70万S节税前扣除,节省70×25%的17.5万元企业所得税。

方案2:扣除后一年

由于扣除法定资产损失的条件之一是"亏损核算",那么如果企业在2020年不进行会计处理,而只在2021年7月企业实际处置固定资产时将损益结转,那么企业在2021年仍可进行税前扣除70万元的实际资产损失。

情景 3:预计净残值为 0

在购买固定资产时,估计净残值确定为0的情况下,年度扣除不会对企业的实际税负产生影响。如果企业在2020年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为370万元,2021年7月收到的300万元总资产损失仍为70万元。

方案4:实质

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在2021年7月处置的资产300万元,有105万元作为2020年"处置收入",以弥补其账面净值370万元的报废亏损,企业2021年应真正确认收入实际为3-105的195万元。结果,企业确认2020年亏损265万元,2021年收入195万元,造成共亏损70万元,未改变实际税负。

总结:

场景1和场景2的区别在于,2020年扣除一个,2021年扣除一个,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场景3要看净残值预计是否为0是否合理,一些固定资产如破旧的桌椅,一旦报废,甚至可能更清洁的阿姨懒得回收利用;无论是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估计净残值,都要求"合理"而不是"准确"。

选项4取决于税务机关是否批准它,这取决于企业的沟通技巧。毕竟,对于美国国税局2011年第25号公告中提到的"剩余价值"是实际处置收入还是预计净剩余价值,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政策。

跨年报废固定资产,残值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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