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類合同中,經常會遇到固定人在簽訂合同後因某種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的情況。承包商在困難情況下要求繼續履約的,一般要求承包商承擔違約責任或損失賠償責任,此時承包商已投資成品半成品/裝置的成本,甚至成品/裝置的處置和價值的确定, 成為一個不可避免的問題。

一、所有權
1 .當然,如果争議各方能夠同意,最好确認半成品裝置/成品裝置是由一方處理的,但顯然這隻是理想的狀态,半成品裝置/成品裝置很難同時吸引固定者和承包商,否則不會有争議。
2 .半成品/裝置。如果承包商尚未完整完成成品/裝置,法院傾向于将半成品/裝置轉介給承包商,同時考慮到半成品/裝置目前仍在承包商手中,以避免運輸,倉儲等二次費用,并且承包商顯然更有可能重複使用半成品。
3 .成品/裝置。如果承包商已經完成了成品,即基本完成了合同義務(大多數合同要求承包商履行安裝、調試、維護等義務),法院也可以将成品判決給業主,這樣最大的好處就是保護承包商的信任利益,裁判員不需要考慮剩餘價值。
二、剩餘價值
從理論上講,任何半成品裝置/成品裝置都有一定的殘值,既然存在殘值,如果半成品裝置/成品裝置的所有權屬于承包商,那麼承包商在計算損失或獲得購買價格的同時扣除相應的剩餘價值,如果歸于該人,承包商的損失或付款不需要考慮剩餘價值的扣除, 否則,承包商将獲得雙倍利潤。
關于剩餘價值的計算,現行法律中很少有詳細的規定,大緻有兩種司法解釋可以參考(正如《民法典》及其附帶的解釋已經到位,司法解釋的效力不可用,這裡隻讨論了擷取價格的方法):
一、最高人民法院對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當雙方不能就夫妻共同财産中房屋的價值和歸屬達成協定時,人民法院應當分别處理下列案件: (一)雙方主張取得房屋所有權并同意拍賣取得的,應當允許拍賣;;(3)任何一方均未主張對房屋所有權的,應根據雙方拍賣房屋的申請進行分割。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法的解釋》第二十三條,承租人與出租人在訴訟期間對租賃财産價值有争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融資租賃合同協定确定租賃财産的價值;承租人、出租人認為依照前款确定的價值嚴重偏離租賃财産實際價值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委托有條件的機構對該财産進行評估或者拍賣。
這兩條規定合同剩餘價值損失雖然有一定的參考作用,但非常有限,畢竟半成品裝置/成品裝置不同于不動産的結合,不動産作為社會生活幾乎最有價值的财産,争議雙方均表示,無論其歸因如何,"佛教徒"的态度幾乎不存在, 此外,與融資租賃合同不同,半成品裝置/成品裝置剩餘價值協定的合同往往是空白的,在實踐中,司法機關确定殘渣價值的方式主要有三種:
1 .共識。雖然實作良好願望的可能性極低,但不可否認,這是确定剩餘價值的首選方法,司法當局非常高興。
2 .價格評估。這是訴訟中用于确定剩餘價值的最常用的計算方法。具有司法鑒定資格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可以大大降低裁判員面對不同标的的難度。但是,鑒定機構的認定依據和方法未必能反映材料的真實價值。在司法實踐中,一些評估機構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進行折舊會計。作者認為,這種做法是可以讨論的。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除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産折舊計算的最短期限如下:(1)房屋、建築物20年;(2)房屋、建築物20年;(2)房屋、建築物20年;(2)房屋、建築物20年;(2)房屋、建築物20年;(2)房屋、建築物20年;(2)房屋、建築物20年;(2)房屋、建築物20年;(2)房屋、建築物20年;(20年);(20年);(2)房屋、建築物20年;(20年)房屋、建築物20年;(2)房屋、建築物20年;(20年)房屋、建築物20年;(2)房屋、建築物20年;(等生産裝置10年;(3)與生産經營活動有關的電器、工具、家具等5年;(四)航空器、火車、船舶以外的運輸工具,年限4年;(5)電子裝置3年。但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是針對稅前扣除的,并非旨在計算裝置的剩餘價值。折舊,也稱為平均年限法,是一種根據固定資産在預期使用壽命内的平均年限來平衡各時期折舊的方法。使用此方法計算的每個期間(年、月)的折舊是等效的。實踐中,很明顯,機械裝置的折舊率與使用頻率、維護方法和操作習慣密切相關,新費率簡單機械,裝置的剩餘價值無法準确判斷。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企業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的通知》明确,裝置等固定資産可以縮短折舊期限或者采用加速折舊。此外,2015年9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釋出《2015年第68号公告》,關于進一步完善企業所得稅加速折舊固定資産政策,明确界定了2015年1月1日以後為四大重點行業(以下簡稱四大重點行業)企業購置的新固定資産(含自建,下同)。 例如輕工業,紡織,機械和汽車,允許減少折舊年或加速折舊方法,用于2015年1月1日之後購買的新固定資産。最低折舊期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期限的60%,購置的用固定資産的最低折舊期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期限的60%,減去使用壽命後的剩餘期限。遺憾的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裝置和産品新稅率的評價意見比比皆是。
是以,即使委托鑒定機構對産品裝置進行價格評價,司法機關和當事人也不應掉以輕心,應注意其評價方法和依據,酌情采納并提出異議。必要時,司法機關可以向鑒定機構、鑒定機構主管機關提出司法建議,建議改進鑒定方法,提升考核流程,提高司法鑒定機構的準入門檻,避免考核值與實際值不合理偏差,也有助于司法機關減輕裁判負擔, 確定審判結果更符合公正,更接近公平。
3 .法院有其自由裁量權。在某些情況下,由于标的物的損壞或難以識别等原因,對于剩餘部分難以确定,但價值是客觀的,僅憑此才能拒絕當事人的要求或不确定無疑的不公平,在這種情況下,裁判員必須自行決定剩餘價值, 但酌處權決定不是任意的,一般以相應的事實依據為依據。
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2018) Su0621民事判決1160号認為,伊魯公司确認該豎井為50噸,為其上述損失的佐證,該豎井應返還海健公司,但軸系被宜魯公司員工出售,隻留下一小部分,沒有辦法完全退還在億路公司的原因。加之各方對廢鋼價格約2000-2300元,軸承壓路機價格較低報表,酌情按2150元/噸計算軸殘值,共計10.75萬元。
在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年)民事判決0028号中,法院認為,就16台起重機的剩餘價值而言,法院委托評估機構對16台起重機的剩餘價值進行評估,而評估機構對16台起重機鋼結構的剩餘價值僅評估1709072元, 而其他購買沒有經過評估。其他采購是為16台起重機購買的配套産品,至少一年以上,因為它有相應的保修期,如果再利用處理,其拆除,返廠等成本較高,則不宜按購買價格計算其價值。這16台起重機都是定制産品,規格、型号都有特殊要求,根據目前市場情況短期内很難轉售其他,而且起重機改裝成本高,可能沒有其他買家願意購買改裝産品。根據Glitter公司确定的16台起重機的殘值減去鋼結構評估殘值,得到的餘額是其他購買的剩餘價值(2463494元-1709072元×754422元),法院在通路後認為在合理限額内。雖然Global提出異議,但并未證明16台起重機的剩餘價值高于Gretel自認價值,Global不願接收裝置,在法律上确認16台起重機的殘值為2463494美元。
結語
對于法院來說,産品裝置剩餘價值的确定,可謂是一個難題,因為當事人和代理商應盡量用價格來支援法官,如制造成本、預期利潤、市場狀況、行業資料、上下遊價格等,同時進行價格評估不可信, 多方論證,并作為法官應注意識别和自由裁量靈活使用,在判決中盡可能保護公平正義,一次性解決争議。
來源:試驗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