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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産折舊年限,殘值(率)的确定和變更,加速折舊等(一)

作者:安博士講财稅

有時候一些企業會變更會計折舊年限,當然往往是延長會計折舊年限,這一般情況下是出于增加利潤的考慮,比如,進行一些并購重組、貸款等業務,會對利潤有所要求。有時财務人員會采取這樣一些措施,那麼固定資産折舊年限,殘值(率)是否能夠變更?

一、影響折舊年限和殘值(率)的因素

折舊年限和殘值(率)的确定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并協調各方面的關系,否則顧此失彼,會造成會計和(或)稅務方面的影響,不利于規範處理。

考慮要點一:

同行業固定資産折舊會計估計情況。對于拟IPO公司來說,同行業可比是很重要的,如果本公司折舊年限長,說明利潤存在虛增的可能性,會計估計不謹慎;如果折舊年限短,則對公司的利潤不利。總之,一句話,要保證同行業的可比性。

考慮要點二:

會計估計畢竟是估計,不可能完全跟實際情況一緻,固定資産折舊提完,資産還在使用,以及提前報廢是常見情況,在合理的估計期間内,要盡量保持與稅務要求的一緻性。

《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六十條 關于固定資産折舊年限的要求如下:除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産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産裝置,為10年;

(三)與生産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裝置,為3年。

考慮要點三:

以上兩點是确定固定資産折舊估計的重要參考依據,但最重要的還是根據本公司資産的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的估計。比如雖然同行業的某類固定資産折舊普遍是10年,但本公司所持有的資産建造價值高于同行業,品質更好,比同行業有較長的折舊年限也屬合理。

二、會計折舊年限滿足稅法要求的影響

稅法的基本邏輯是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目的是防止企業制定的折舊年限過短,抵扣所得稅過快,影響稅源,當然,這點由一系列的加速折舊政策進行調整,這個後文再論述。

是以,通常來說企業折舊長于稅法規定時,稅會一般是一緻的,短于稅法規定的,則需要納稅調增。這一點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也有具體規定:

(一)企業固定資産會計折舊年限如果短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按會計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高于按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部分,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固定資産會計折舊年限已期滿且會計折舊已提足,但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尚未到期且稅收折舊尚未足額扣除,其未足額扣除的部分準予在剩餘的稅收折舊年限繼續按規定扣除。

(二)企業固定資産會計折舊年限如果長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折舊應按會計折舊年限計算扣除,稅法另有規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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