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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冠生園”

中華老字号曆史悠久、底蘊深厚,憑借世代傳承的産品、技藝或服務,形成了良好信譽和品牌價值。被大衆熟知且認同的老字号商标,一旦被同業競争者侵權,既容易誤導消費者,也給原老字号帶來影響和損害。當“上海冠生園”撞上“新都冠生園”,你以為一母同胞的兩家企業對峙法庭,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案 情 簡 介

真假“冠生園”

原告上海冠生園食品有限公司認為:

被告作為同業競争者,在原告“冠生園”字号及商标已具有極高影響力的前提下,将“冠生園”登記為自己的企業字号,易使相關公衆産生混淆誤認,攀附惡意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争;

同時,被告在其産品、官網、微信公衆号上突出使用“新都冠生園”、“新都冠生園出品”等字樣的行為,亦構成商标侵權。

故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其注冊商标專用權行為;

停止使用并登出網站域名www.xdgsy.com.cn;

停止使用“冠生園”作為企業字号的不正當競争行為,并限期更改企業名稱;

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00萬元。

被告成都市新都區冠生園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辯稱:

首先,不構成商标侵權。被告未将冠生園作為商标使用,産品标注的是自己的商标“新冠”和“禧月坊”。生産産品外包裝上的“冠生園”與原告商标也不相同。産品外包裝上醒目位置均标注自己的商标及生産廠家,盡到了嚴格的告知義務,普通大衆可以分辨出産品品牌和生産者,不易造成混淆。對于大衆來說,被告企業官網域名中的字母“gsy”與“冠生園”商标中的“gsy”不具有必然的對應關系。

其次,不構成不正當競争。被告企業字号中“冠生園”的淵源是與重慶冠生園的聯營,後沿用至今,并非攀附故意。被告名下的兩個商标“新冠”和“禧月坊”在四川乃至西南地區都創造了一定的知名度,其中“新冠”商标被評為成都市著名商标,在品牌發展順利的情況下,被告企業也無需傍名牌。

綜上,不同意原告所有的訴訟請求。

本 案 主 要 争 議 焦 點 :

一、被告将“冠生園”作為字号注冊為企業名稱并完整規範使用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争。

法院認為:被告取得“冠生園”字号自有其曆史淵源與時代背景,企業與新都縣冠生園食品聯營廠具有承繼關系,其注冊、使用“冠生園”字号時間早于上海冠生園公司取得“冠生園”字号時間,亦早于“冠生園”商标被認定為馳名商标、中華老字号時間。同時考慮到,一個傳統老字号因曆史原因形成一脈相承之下多個老字号經營主體并存的情況并不少見,在這種情況下,各個經營主體都不具有惡意,形成的字号權具有其正當性。被告在當地經營多年,具有一定的規模與生産能力,如果完整規範地使用企業名稱,并不會引起相關公衆的混淆誤認,故不構成不正當競争。

二、被告使用“冠生園”、“新都冠生園”、“新都冠生園出品”等字樣以及注冊使用“xdgsy.com.cn”域名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标專用權的侵害。

法院認為:同屬食品行業競争者,被告應當知曉原告“冠生園”商标具有較高知名度,亦知曉聯營合作結束後不得再使用冠生園牌名、商标和包裝,應當在相關辨別的使用上予以合理避讓。然被告不規範使用企業名稱,在産品、官網、微信公衆号上突出“新都冠生園”、“新都冠生園出品”等字樣作為産品推薦之用。根據被告的舉證,其自有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企業字号本身的知名度卻未涉及,然從其實際使用的方式包括産品的辨別位置來看,其“新都冠生園”資訊更為突出。且“冠生園”部分以不同字型、不同大小的方式予以呈現,較易使相關公衆将注意力着重放于“冠生園”三個字上,難謂正當。而本案中,“冠生園”既是原告的馳名商标、中華老字号,又是原告及其關聯公司的字号,相關公衆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況下,亦無法區分被告的該種使用方式系指向企業名稱還是指向商标,該種使用方式易使相關公衆将上述辨別與原告的涉案商标産生混淆誤認,構成商标侵權。至于被告注冊使用“xdgsy.com.cn”域名,因字母組合“xdgsy”讀音和含義不具有唯一性,難以認定其與“冠生園”存在對應關系。且原告主張的3個涉案商标中僅有一個包含“g.s.y”字樣,從中國消費者的閱讀習慣來看,該商标主要識别部分仍為“冠生園”中文字樣。難以認定“xdgsy”與3個涉案商标構成相同或近似。故注冊使用該域名的行為不構成商标侵權。

綜上,法院在考慮了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實施的涉案侵權行為的性質、過錯程度、侵權持續時間及其他侵權情節等因素後依法酌情确定賠償數額,判決被告停止商标侵權行為,并向原告賠償損失50萬元。現判決已生效。

法 官 評 析

“冠生園”作為知名民族品牌、中華老字号的代表,其傳承中華傳統文化,同時亦是中華民族曆史的載體,具有極大的凝聚力和感召力,保護中華老字号是知識産權保護的應有之義。但實踐中,一個傳統老字号因曆史原因形成一脈相承之下多個老字号經營主體并存的情況并不少見。在這種情況下,各個經營主體都不具有惡意,形成的字号權具有其正當性,完整規範地使用企業名稱并不構成不正當競争。同時亦要考慮到,注冊商标專用權保護與尊重中華老字号傳承之間的利益平衡關系。當“冠生園”商标專用權已明确歸一經營主體享有時,其他經營主體若再有意識地突出使用相關字樣,顯然難謂正當,構成商标侵權。

本案系一起由中華老字号引起的商标侵權及不正當競争糾紛案件,與普通的此類案件相比,其不同之處在于既要給予中華老字号強有力的法律保護,又要尊重其曆史傳承與時代背景,平衡好兩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如果按照傳統的侵權案件思路審理本案難度較大,尤其是對被告企業名稱完整規範的使用不構成不正當競争的抗辯難度更大。本案被告取得“冠生園”字号具有其曆史淵源與時代背景,主觀上并無摹仿、攀附惡意,如能完整規範地使用其企業名稱屬于合理使用範疇;而如有意識地突出使用相關字樣,則存在主觀惡意,構成商标侵權。商标侵權及不正當糾紛案件,往往并不是非黑即白,需要考慮很多因素,本案最重要的是案件的定性,而非賠償金額。這樣的司法裁判結果為中華老字号的保護提供了一種全新的思路,具有示範指引作用。

法官簡介

李霞,女,法學碩士,現任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審判庭審判員,二級法官。

曾多次獲得上海公務員嘉獎、上海法院嘉獎、普陀法院辦案之星等榮譽。主審的案件被評選為中國外商品保委年度知産保護十佳(非刑事)案例、上海知産法院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上海市版權局年度十大版權典型案例、上海法院“四個一百”精品案例、優秀裁判文書、示範庭審等。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

(六)賠償損失;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

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産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争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産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争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産、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号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第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争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不正當競争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确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确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标、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 被訴企業名稱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或者構成不正當競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确定被告承擔停止使用、規範使用等民事責任。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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