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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都冠生園”侵犯商标專用權,被判賠償“上海冠生園”50萬元

作者:周到用戶端

在考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侵權行為的性質等因素後,法院判決被告“新都冠生園”需停止商标侵權行為,并向上海冠生園賠償損失50萬元。

原告“上海冠生園”建立于1918年。後來,冠生園陸續在南京、重慶、昆明等地創設分店,各地分店均隸屬于地方,與“上海冠生園”再無關系,隻有“冠生園”字号被保留。1997年上海冠生園公司成立。2000年後,“冠生園”商标被國家商标局認定為馳名商标、中華老字号。2012年,“上海冠生園”取得“冠生園”系列商标。

另一邊,1997年,重慶冠生園公司與新杜蕊春園簽訂《聯營協定》,成立新都冠生園食品聯營廠,“新都冠生園”至此成為了該企業的企業名稱。2012年,“新都冠生園”被認定為成都市著名商标。

上海冠生園食品有限公司認為,“新都冠生園”作為同業競争者,在原告“冠生園”字号及商标已具有極高影響力的前提下,将“冠生園”登記為自己的企業字号,易使相關公衆産生混淆誤認,攀附惡意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争。同時,被告在其産品、官網、微信公衆号上突出使用“新都冠生園”、“新都冠生園出品”等字樣的行為,亦構成商标侵權。

是以,上海冠生園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其注冊商标專用權行為;停止使用并登出網站域名www.xdgsy.com.cn;停止使用“冠生園”作為企業字号的不正當競争行為,并限期更改企業名稱;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00萬元。

成都“新都冠生園”侵犯商标專用權,被判賠償“上海冠生園”50萬元

配圖,圖文無關

被告成都市新都區冠生園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則認為,該企業行為并不構成商标侵權,也不構成不正當競争。

新都冠生園企業字号中“冠生園”的淵源是與重慶冠生園的聯營,後沿用至今,并非攀附故意。新都冠生園名下的兩個商标“新冠”和“禧月坊”在四川乃至西南地區都創造了一定的知名度,其中“新冠”商标被評為成都市著名商标,在品牌發展順利的情況下,被告企業也無需傍名牌。

普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取得“冠生園”字号自有其曆史淵源與時代背景,企業與新都縣冠生園食品聯營廠具有承繼關系,其注冊、使用“冠生園”字号時間早于上海冠生園公司取得“冠生園”字号時間,亦早于“冠生園”商标被認定為馳名商标、中華老字号時間。

同時考慮到,一個傳統老字号因曆史原因形成一脈相承之下多個老字号經營主體并存的情況并不少見,在這種情況下,各個經營主體都不具有惡意,形成的字号權具有其正當性。

被告在當地經營多年,具有一定的規模與生産能力,如果完整規範地使用企業名稱,并不會引起相關公衆的混淆誤認,故不構成不正當競争。

與此同時,法院認為,兩家企業同屬食品行業競争者,被告應當知曉原告“冠生園”商标具有較高知名度,亦知曉聯營合作結束後不得再使用冠生園牌名、商标和包裝,應當在相關辨別的使用上予以合理避讓。

然而,被告不規範使用企業名稱,在産品、官網、微信公衆号上突出“新都冠生園”、“新都冠生園出品”等字樣作為産品推薦之用,難謂正當。

在本案中,“冠生園”既是原告的馳名商标、中華老字号,又是原告及其關聯公司的字号,相關公衆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況下,亦無法區分被告的該種使用方式系指向企業名稱還是指向商标,該種使用方式易使相關公衆将上述辨別與原告的涉案商标産生混淆誤認,構成商标侵權。

綜上,法院在考慮了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實施的涉案侵權行為的性質、過錯程度、侵權持續時間及其他侵權情節等因素後依法酌情确定賠償數額,判決被告停止商标侵權行為,并向原告賠償損失50萬元。目前,判決已生效。

來源: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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