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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侖與他的法典

馬建紅(法學博士)

1821年5月5日,拿破侖·波拿巴在大西洋上的聖赫勒拿島病逝,結束了他波瀾壯闊的一生。被囚禁在孤島上五年半的日子裡,拿破侖雖然過得既不舒服也不愉快,但他并沒有消極沉淪,而是開始口述他的回憶錄。本來就有極高超演講技藝的拿破侖,開始每天對他的随員們講述那些發生在過去的事情,據說有時候他能一天講十二個小時。在他去世兩年後,谙熟文秘技能的埃瑪紐埃爾·德·拉斯卡斯侯爵出版了拿破侖口述的内容,這就是四卷本的《聖赫勒拿回憶錄》。在拿破侖複述的自己的人生中,他誇大自己的成就,淡化潰敗的情形,有給自己貼金的地方,也有故意對他人的抹黑,被史學家認為其中虛構和真實的事實在書中占有同等的分量。

盡管拿破侖在回憶錄中對他所參與的曆史事件的自我評價高下不同,但他對自己在法制方面貢獻的評價卻被認為是客觀的,這就是外法史學者都很熟悉的一句話,“我真正的榮耀并不是打了四十場勝仗,滑鐵盧一役就能抹去所有的回憶。但有一樣将永遠流傳下去的,那就是我的法典。”直到今天,《拿破侖法典》不僅依然是法國現行的民法典,而且在比利時、盧森堡、模裡西斯、摩納哥等依然有效,同時,世界上四分之一的法律體系都保留了它的部分内容。

雖然拿破侖執政時制定了《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商法典》《刑事訴訟法典》《刑法典》等一系列部門法典,不過,一般說到《拿破侖法典》時,主要指的是1804年開始生效的《法國民法典》。制定該法典一大原因主要在于,在法國的舊王朝時代,有着與其相比對的一系列“舊制度”,在大革命前後的法國,有效的地方法典就至少有360多部,另外,在法國北方主要适用習慣法,而在南方,其法律原則的體系則主要建立在羅馬法的基礎上,完全不同于地方法典。不僅如此,大革命以來的諸政府還制定了1.4萬多條法令、法律及42部不同的地方法典,這種法律的亂象,既不利于國家及社會秩序的形成,也給群眾的生活帶來諸多不便。是以,拿破侖在執政初期的1801年即開始了其雄心勃勃的法律改革計劃,以此來确立法律系統标準和司法公正的準繩。

拿破侖的法律改革主要仰賴一批優秀的法學人才。專門起草法典的這些人都是當時法國最傑出的法學家、政治家、律師。他們前後共開了107次全體會議,而拿破侖則至少主持了55次,每次開會時間都很長,有時候甚至從中午開始的會議,會一直開到深夜才結束。他們的讨論也很深入,拿破侖經常會參與讨論,還會問問題“這公平嗎?這有用嗎”。在法典的語言風格上,拿破侖要求制定出來的法典必須适合法國農民在忙碌了一天之後,還有興趣在燭光之下閱讀,是以,最後形成的法典文本,其簡潔性與清晰度可謂無與倫比。對于普通群眾來說,完全可以把法典當做一本口袋書,随時掏出來翻一翻,看一看。

拿破侖除了在文風上給出一些訓示外,他還要求把當時法國的法律法令凝合成一套适用于全體公民的一進制的法律體系,要規定普遍的原則,給予法官以廣泛的裁判空間。當民法典最終通過的時候,其體量之大超乎想象,1804年生效的法國民法典竟然長達2281條、493頁。

拿破侖法典最重要的貢獻是它确立了民法的三大原則。一是公民(在當時隻是指男性)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該原則的實施強烈地動搖了法國社會的等級架構,也改變了個人的社會地位;二是私有财産神聖不可侵犯原則,保護私有财産的安全;三是自由締結的合法契約神聖不可侵犯。不過,這部法典也不可避免地帶有其時代的“局限性”,如其對男性家長的帶有偏向性的保護 ,“夫應保護妻、妻應遵從夫”的規定,導緻妻子對丈夫的過度依賴;而法律規定的不準婦女締結合法契約、參與訴訟、出庭作證等方面的内容,也明顯展現了男女的不平等。好在随着社會的發展與進步,這些帶着時代印記的不合時宜的規定早已進行了修改,這筆賬倒也不必記在法典冠名者拿破侖的頭上了。

比較有意思的是,1821年的4月,當拿破侖久病不愈而立下遺囑時,卻處分了許多不屬于他的财物。不知道在那個時候,他是否想到了他的這部法典。無論如何,拿破侖及他的法典并沒有因為他的病逝而湮沒在曆史的塵埃中。在他身後200多年的時間裡,人們依然在講述他的故事,而他的法典也依然在法國及法國之外的許多地方發揮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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