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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雲迪嫖娼引熱議,公衆人物不應該向法律索要特權

作者:老方同志

文藝人生産精神食糧,做文藝人,先做高尚人;公衆人實體應成為公衆遵紀守法的标杆和道德典範,否則它還有什麼存在的意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依法治國必須堅守的基本原則和底線,容不得随意突破。“國際鋼琴家、重慶政協常委、全國青聯常委、香港青聯副主席”李雲迪因嫖娼受到行政拘留處罰,這是實實在在的違法行為,不是所謂的“過錯行為”,有人居然呼籲“饒恕”、“法外開恩”。果真如此,今天出了個李雲迪,明天就會出現張雲迪、趙雲迪……嫖娼不受罰豈不成了某些特殊群體的特權?

李雲迪嫖娼引熱議,公衆人物不應該向法律索要特權

隐私權也要講究“比例原則”。誠然,嫖娼違法是種特殊的違法行為,它涉及的不僅是法律,還與個人隐私、家庭感情、社會穩定等相關。對此,實踐中執法者已經充分給予了“兼顧”,比如法定的“通知親屬”環節,不通知配偶,而通知違法者“信任”其他親屬。同樣,朝陽警方通報中對涉案者的姓名也給予回避。然而有人卻稱“刑罰”失去了“比例”。如公衆人物的年齡,身體特征,婚戀情況,嗜好等隐私都不能被公衆知曉,他何以成為公衆人物?公衆人物的榮譽、收入優于常人的地位是哪裡來的?要名時恨不得全國人人記得他,贊揚他;要利時恨不得全國人人掏錢買票看他表演……觸犯法律底線了,理當讓在他知名範圍内公衆知曉,這才是“比例原則”。而不是希望公衆原諒他,将影響縮到最小。

李雲迪嫖娼引熱議,公衆人物不應該向法律索要特權

“做官和做老師的要做道德楷模,這三類人可以高标準要求,嫖娼事件不可饒恕!”真是奇談怪論!法律原來是可以 “見菜下飯”、量人定制的。“做官和做老師”的以外人群就可以“饒恕”、“低标準”,那《治安管理處罰法》還要這個法條做什麼?直接在《公務法》、《教師法》中明确就是了。做官的無法發聲參與讨論,不知道老師們對此高論有何看法?

嫖娼沒有傷害他人,就應該放過一馬嗎?賣淫嫖娼表面上看“你情我願”,确實互不傷害,但是它違反了法律這個基本的社會準則,違反了公序良俗,違反了社會管理秩序,孰輕孰重?司機闖紅燈多數也沒有傷害他人,是不是也不該處罰?

李雲迪嫖娼引熱議,公衆人物不應該向法律索要特權

“單身,荷爾蒙過剩”也成為嫖娼的理由,那麼窮人盜竊、搶銀行是不是也可以原諒?那些長年分居的夫妻是不是也可以去賣淫嫖娼?“荷爾蒙過剩”是音樂人特别的生理現象有科學依據嗎?老虎咬死人,法律不會判它死刑,因為它不是人,是人就要具備人的基本理智和克制能力,無論什麼人。

确實,“培養一個世界水準的鋼琴家不容易”,失去他是個損失,但是,是以而使得法律失去公平正義的特有屬性,損失更大。當然,輿論也要有底線,應當就事論事,李雲迪嫖娼就應該依法處理。無中生有地添油加醋,牆倒衆人推,加速其“社死”也應該堅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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