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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迪嫖娼引热议,公众人物不应该向法律索要特权

作者:老方同志

文艺人生产精神食粮,做文艺人,先做高尚人;公众人物理应成为公众遵纪守法的标杆和道德典范,否则它还有什么存在的意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依法治国必须坚守的基本原则和底线,容不得随意突破。“国际钢琴家、重庆政协常委、全国青联常委、香港青联副主席”李云迪因嫖娼受到行政拘留处罚,这是实实在在的违法行为,不是所谓的“过错行为”,有人居然呼吁“饶恕”、“法外开恩”。果真如此,今天出了个李云迪,明天就会出现张云迪、赵云迪……嫖娼不受罚岂不成了某些特殊群体的特权?

李云迪嫖娼引热议,公众人物不应该向法律索要特权

隐私权也要讲究“比例原则”。诚然,嫖娼违法是种特殊的违法行为,它涉及的不仅是法律,还与个人隐私、家庭感情、社会稳定等相关。对此,实践中执法者已经充分给予了“兼顾”,比如法定的“通知亲属”环节,不通知配偶,而通知违法者“信任”其他亲属。同样,朝阳警方通报中对涉案者的姓名也给予回避。然而有人却称“刑罚”失去了“比例”。如公众人物的年龄,身体特征,婚恋情况,嗜好等隐私都不能被公众知晓,他何以成为公众人物?公众人物的荣誉、收入优于常人的地位是哪里来的?要名时恨不得全国人人记得他,赞扬他;要利时恨不得全国人人掏钱买票看他表演……触犯法律底线了,理当让在他知名范围内公众知晓,这才是“比例原则”。而不是希望公众原谅他,将影响缩到最小。

李云迪嫖娼引热议,公众人物不应该向法律索要特权

“做官和做老师的要做道德楷模,这三类人可以高标准要求,嫖娼事件不可饶恕!”真是奇谈怪论!法律原来是可以 “见菜下饭”、量人定制的。“做官和做老师”的以外人群就可以“饶恕”、“低标准”,那《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要这个法条做什么?直接在《公务法》、《教师法》中明确就是了。做官的无法发声参与讨论,不知道老师们对此高论有何看法?

嫖娼没有伤害他人,就应该放过一马吗?卖淫嫖娼表面上看“你情我愿”,确实互不伤害,但是它违反了法律这个基本的社会准则,违反了公序良俗,违反了社会管理秩序,孰轻孰重?司机闯红灯多数也没有伤害他人,是不是也不该处罚?

李云迪嫖娼引热议,公众人物不应该向法律索要特权

“单身,荷尔蒙过剩”也成为嫖娼的理由,那么穷人盗窃、抢银行是不是也可以原谅?那些长年分居的夫妻是不是也可以去卖淫嫖娼?“荷尔蒙过剩”是音乐人特别的生理现象有科学依据吗?老虎咬死人,法律不会判它死刑,因为它不是人,是人就要具备人的基本理智和克制能力,无论什么人。

确实,“培养一个世界水准的钢琴家不容易”,失去他是个损失,但是,因此而使得法律失去公平正义的特有属性,损失更大。当然,舆论也要有底线,应当就事论事,李云迪嫖娼就应该依法处理。无中生有地添油加醋,墙倒众人推,加速其“社死”也应该坚决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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