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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如何多繼承房産份額?普通人有智商,但不多

作者:仁心法侃
案例分享,如何多繼承房産份額?普通人有智商,但不多

案情簡介:

小藍去世前留下公證遺囑,去世喪葬費,由她外甥女小青全權處理,房産一半均屬于她。小藍2018年12月9日報死亡。小藍家屬未告知小青小藍去世消息。

2019年1月6日,小青生育一子小黃。19年春節,小青打電話拜年才得知小藍去世消息。同年3月6日,小青至公證處出具聲明書一份,言明願意接受小藍的遺贈。同年4月26日,小青向公證處申請接受遺贈公證。同年8月13日,公證處出具《不予辦理公證決定書》一份,載明因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争議,故不予辦理該公證事項。

争議焦點:接受遺贈起算時間為被繼承人去世之日起還是受遺贈人知道或應當之日?

注:法律受遺贈人沒有在法定期限(二個月)内接受遺贈的,則視為放棄遺贈,遺産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産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另外,最新《民法典》對此規定進行了适當修改,把兩個月改成了60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産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法院如何裁判?

法院認為,

作為受遺贈人小青是否在法定時間内做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一審法院已經查明小青于2019年3月才從大白處得知小藍過世的情況,是以,一審法院認定受遺贈人小青自知道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在法定期間内作出了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是以将A房屋中屬于小藍一半份額的折價款判歸小青所有并無不當,上訴人大白要求不支付折價款的上訴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援。

案例來源:(2021)滬01民終4595号

楊欽仁律師點評,

很多人不是不懂法,是不完全懂法。本案中,小藍親屬主要就是大白不告訴小青小藍過世消息,他大機率是懂一點法律的,知道遺贈超過法定期限沒有主動表示接受,那麼法律會替對方選擇不接受。另外,小青不知小藍死訊,從某種程度上還存道德瑕疵,不關心小藍的身體狀況。但大白他又是不完全懂法律的,法律規定是從知道之日起計算2個月,而非被繼承人過世時起算兩個月,隻要有合理的理由,比如本案中的懷孕臨盆,法律會不計算時間。

你以為的小絕招,不過是别人看過百遍的老黃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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