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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萬房産贈與水果攤主:遺贈扶養協定背後的故事

作者:老梁演武堂

一位88歲的獨居老人馬某,将他的300萬房産贈與了家附近的水果攤主劉某。這個消息一經傳出,立刻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人們紛紛議論,這是怎麼回事?馬某為何要将房産贈與一個與他并無血緣關系的水果攤主?

300萬房産贈與水果攤主:遺贈扶養協定背後的故事

事情還要從2017年說起。那時,馬某的妻子和獨子相繼去世,他獨自一人居住在案涉房屋内。家附近的水果攤主劉某對他頗為照顧。2017年,馬某與劉某簽訂了一份《遺贈扶養協定》,約定馬某在離世後将房産、存款等财産贈與劉某,由劉某負責馬某的吃、穿、住、行、醫療、養老等扶養義務。2019年3月,馬某與劉某就《遺贈扶養協定》到上海某區公證處辦理公證。

然而,馬某去世後,劉某與馬某的親屬就《遺贈扶養協定》的效力問題産生了争議,繼而引發了訴訟。一審法院認為,無證據證明馬某在簽訂《遺贈扶養協定》期間已經處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也無證據證明《遺贈扶養協定》并非馬某真實意思表示,故該協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依法具有法律限制力。同時,一審法院認定劉某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其在與馬某簽署遺贈扶養協定後,按照約定履行了對馬某生養死葬的義務。故一審法院判決支援了馬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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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某的家屬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人類的衰老是一個持續和漸進的過程,老年癡呆的病程也是如此。

本案中,依據現有的醫學診斷和病史資料,并不足以認定馬某在簽署協定時欠缺足夠清楚的精神狀态和認知水準。結合當時馬某親屬在與馬某交往中所反映出來的對馬某精神狀态和認知狀況的判斷,以及與馬某相接觸的社會一般人對馬某精神狀态和認知狀況的判斷,均難以得出馬某缺乏足夠清楚的精神狀态和認知水準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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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馬某而言,與劉某建立遺贈扶養關系,是其自行為自己安排生前照顧和扶養的人,并處分其死後财産的一種方式,這種法律關系所包含的權利義務關系并未超出馬某當時的了解和認知範圍。且馬某所從事的簽署遺贈扶養協定的行為是雙務法律行為,并非隻是其單務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本身并未對馬某具有不利性。故上海二中院确認《遺贈扶養協定》反映了馬某與劉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内容未違反法律規定,也不影響他人權利義務,具有法律限制力。

劉某在與馬某共同生活期間,盡到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贍養,并在馬某死後為其操辦後事,已履行了《遺贈扶養協定》約定的義務。綜上,上海二中院判決駁回馬某親屬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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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例引起了我們對遺贈扶養協定的思考。遺贈扶養協定的設立目的主要是為了使那些沒有法定贍養義務人,或雖然有法定贍養義務人但無法實際履行贍養義務的孤寡老人和無獨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該協定是一種賦予自然人對自己身前身後事進行意思自治的制度安排。根據法律規定,遺贈扶養協定具有優先于法定繼承、遺囑繼承的效力。是以,一些人擔心這種協定可能會被有心人利用,損害其他法定繼承人的權益。故在簽署遺贈扶養協定時,雙方都需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確定協定内容公正合理,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特别需要確定遺贈人即老人的真實意願得到充分尊重和展現。

同時,遺贈扶養協定也是雙務有償行為,當事人雙方都負有互相對待給付的義務,任何一方享受權利都是以履行相應的義務為對價。扶養人應當忠實履行遺贈扶養協定義務,對遺贈人的照顧應當符合社會對老人贍養的一般要求和普遍期待,保障被扶養人安享晚年生活,不得侵害被扶養人的人身健康和财産安全。

300萬房産贈與水果攤主:遺贈扶養協定背後的故事

本案中,肯定馬某與劉某簽署之《遺贈扶養協定》的有效性以及劉某履行協定的行為,理由主要在于本案在案證據及各方陳述所反映的事實,符合遺贈扶養協定的制度規定和制度宗旨。馬某已經故去,希望本案各當事人從尊重逝者的角度去了解和尊重馬某生前的選擇。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作為社會的一份子,應該尊重每個人的選擇,無論是生前的選擇還是死後的選擇。同時,

也應該關注那些孤獨的老人,給予他們更多的關愛和幫助。隻有這樣,我們的社會才能更加和諧,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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