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機動車晃倒電動車是誰的責任?專家詳解無接觸交通事故

作者:央視網

視訊加載中...

央視網消息(記者/楊繹霏):因一位電動車車主在自己駕駛車輛的附近“無接觸式”摔倒,楊女士被對方要求賠償。

楊女士表示,她在十字路口右轉時,一位電動車駕駛人突然在自己車後方摔倒。“一位騎電動車的阿姨一下子坐到地上。我檢視了一下發現車輛沒有損傷,便詢問阿姨具體碰撞點在哪裡,但阿姨說她站不起來了,也記不清當時是否真的撞到車輛,于是我讓她緩一下後再報警處理。”

隔日,楊女士前往交警中心處理事故。監控視訊顯示,雙方車輛并未發生碰撞接觸,但是交警表示在行駛過程中右轉應該禮讓直行,于是楊女士被認定為全責。

“我的行車記錄儀顯示的内容太偏了也不清晰,但可以看到當時阿姨騎車超過了兩個電動車後摔倒在路口,她也有可能存在變速行駛的問題。”楊女士說,“開了7年車第一次出事故,雙方都沒發生接觸,真的覺得很冤枉。”

機動車晃倒電動車是誰的責任?專家詳解無接觸交通事故
機動車晃倒電動車是誰的責任?專家詳解無接觸交通事故

(受訪者提供)

來自北京的遲女士也曾遭遇無接觸交通事故。遲女士向《新聞+》記者回憶道:“2023年12月的一個下雪天,一輛機動車以比其他車輛都快的速度在路上行駛,我當時預判如果對方不刹車,以他的速度肯定會撞到我,我急忙刹車卻打滑摔倒,晃倒我後他揚長而去。”

遲女士說,自己在遭遇該類事件之前并不了解無接觸交通事故,事發時隻當自己倒黴。“後來我家人提醒我,我的事故情況可能符合無接觸交通事故發生的條件,于是我想到報警處理,維護自己的權益。但經過相關負責人查詢監控認定,機動車離我當時摔倒的地方太遠,無法認定車主責任。無接觸事故維權太難了。”

因事發突然,遲女士也并未獲得其他證據用以佐證,此事隻得不了了之。

“接觸”不是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前提條件

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鄭翔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财産損失的事件。無接觸交通事故指的是車輛與行人或者非機動車之間并沒有産生接觸,但是事故仍然發生的情況。

“這種情況通常是由于車輛或是行人在道路通行的過程中形成了道路障礙,受害人感受到了障礙,受到驚吓或者刹車不及時,造成了自身損害,進而産生事故。”鄭翔解釋道,“接觸并不是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的前提條件,事故的發生強調當事人在因果關系中具有主觀過錯,過錯當然包括故意或過失。隻要當事人的行為與該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就要承擔相應責任。”

無接觸交通事故應如何定責?

鄭翔認為,無接觸事故的定責标準與一般性的道路交通事故一樣,即考慮當事人的過錯。在此類事件中,需要結合案情、證據,考量事故方的過錯程度以及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綜合認定。如果雙方均有過錯,應該根據事故雙方對交通事故的注意義務大小、機動車危險程度以及危險回避能力的優劣配置設定損害後果。

“在這個過程中,機動車是否遵章行駛是判斷标準之一。例如,行人或非機動車車主突然在機動車道停下來,而機動車車主是正常通行,其責任相對就會減輕一些。但是如果機動車車主本身也存在過錯,雖然已經慢慢停下來了,但因為突然停下形成了通行障礙,此時機動車車主也屬于違章停車,也要承擔相應責任。”鄭翔說。

“此外,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到機動車和非機動工廠中的房間的事故,如果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沒有過錯,則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能夠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有過錯的,應該根據過錯程度來适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若機動車一方完全沒有過錯,但是考慮到公平原則,也要求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這也是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的展現。”

但這項原則也引發了大衆對于“碰瓷兒”問題的擔憂。

在鄭翔看來,“誰更有能力防止事故發生,就承擔更多的事故責任”這一侵權責任判定基本原則具體運用到道路交通事故領域,更有利于受害人能夠獲得更好的救濟,有利于問題的解決。但這并不意味着機動車車主完全處于弱勢的地位,如果認定事故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故意造成的,則機動車一方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無接觸交通事故屬于保險理賠範疇

據過往案例,無接觸事故發生後,部分保險公司會以未發生車輛實質損傷、傷者受傷與當事人無關等理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鄭翔表示,若發生無接觸事故,保險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并且保險的賠償順序也有相關規定。“如果車主同時投保了強制保險與商業保險,按照我們國家現行的法律規定,首先是由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承擔,但因強制保險有限額,如果還有其他損失,超過限額的部分可以由商業保險來承擔。若商業保險的額度還不夠,由侵權人承擔責任。”

若對無接觸交通事故的結果産生異議,應如何處理?

鄭翔認為,對于無接觸交通事故,最重要的是雙方都要保留相關證據,盡量還原交通事故的真實情況,通過證據幫助交警了解交通事故原因的構成,厘清因果關系。

另外,已經拿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書但仍有異議的一方,仍然可以繼續提起訴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交通法規對交通事故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以及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定性的文書資料。它是一個依據,但是不作為民事侵權損害責任配置設定的唯一依據。它本身也不是一個行政決定,對侵權責任的判斷以及所涉法律依據都有所不同。”鄭翔說。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