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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晃倒电动车是谁的责任?专家详解无接触交通事故

作者: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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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消息(记者/杨绎霏):因一位电动车车主在自己驾驶车辆的附近“无接触式”摔倒,杨女士被对方要求赔偿。

杨女士表示,她在十字路口右转时,一位电动车驾驶人突然在自己车后方摔倒。“一位骑电动车的阿姨一下子坐到地上。我查看了一下发现车辆没有损伤,便询问阿姨具体碰撞点在哪里,但阿姨说她站不起来了,也记不清当时是否真的撞到车辆,于是我让她缓一下后再报警处理。”

隔日,杨女士前往交警中心处理事故。监控视频显示,双方车辆并未发生碰撞接触,但是交警表示在行驶过程中右转应该礼让直行,于是杨女士被认定为全责。

“我的行车记录仪显示的内容太偏了也不清晰,但可以看到当时阿姨骑车超过了两个电动车后摔倒在路口,她也有可能存在变速行驶的问题。”杨女士说,“开了7年车第一次出事故,双方都没发生接触,真的觉得很冤枉。”

机动车晃倒电动车是谁的责任?专家详解无接触交通事故
机动车晃倒电动车是谁的责任?专家详解无接触交通事故

(受访者提供)

来自北京的迟女士也曾遭遇无接触交通事故。迟女士向《新闻+》记者回忆道:“2023年12月的一个下雪天,一辆机动车以比其他车辆都快的速度在路上行驶,我当时预判如果对方不刹车,以他的速度肯定会撞到我,我急忙刹车却打滑摔倒,晃倒我后他扬长而去。”

迟女士说,自己在遭遇该类事件之前并不了解无接触交通事故,事发时只当自己倒霉。“后来我家人提醒我,我的事故情况可能符合无接触交通事故发生的条件,于是我想到报警处理,维护自己的权益。但经过相关负责人查询监控认定,机动车离我当时摔倒的地方太远,无法认定车主责任。无接触事故维权太难了。”

因事发突然,迟女士也并未获得其他证据用以佐证,此事只得不了了之。

“接触”不是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前提条件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郑翔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无接触交通事故指的是车辆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之间并没有产生接触,但是事故仍然发生的情况。

“这种情况通常是由于车辆或是行人在道路通行的过程中形成了道路障碍,受害人感受到了障碍,受到惊吓或者刹车不及时,造成了自身损害,从而产生事故。”郑翔解释道,“接触并不是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事故的发生强调当事人在因果关系中具有主观过错,过错当然包括故意或过失。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该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无接触交通事故应如何定责?

郑翔认为,无接触事故的定责标准与一般性的道路交通事故一样,即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在此类事件中,需要结合案情、证据,考量事故方的过错程度以及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综合认定。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应该根据事故双方对交通事故的注意义务大小、机动车危险程度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损害后果。

“在这个过程中,机动车是否遵章行驶是判断标准之一。例如,行人或非机动车车主突然在机动车道停下来,而机动车车主是正常通行,其责任相对就会减轻一些。但是如果机动车车主本身也存在过错,虽然已经慢慢停下来了,但因为突然停下形成了通行障碍,此时机动车车主也属于违章停车,也要承担相应责任。”郑翔说。

“此外,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间的事故,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没有过错,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有过错的,应该根据过错程度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若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过错,但是考虑到公平原则,也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也是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体现。”

但这项原则也引发了大众对于“碰瓷儿”问题的担忧。

在郑翔看来,“谁更有能力防止事故发生,就承担更多的事故责任”这一侵权责任判定基本原则具体运用到道路交通事故领域,更有利于受害人能够获得更好的救济,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但这并不意味着机动车车主完全处于弱势的地位,如果认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故意造成的,则机动车一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无接触交通事故属于保险理赔范畴

据过往案例,无接触事故发生后,部分保险公司会以未发生车辆实质损伤、伤者受伤与当事人无关等理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郑翔表示,若发生无接触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保险的赔偿顺序也有相关规定。“如果车主同时投保了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按照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首先是由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但因强制保险有限额,如果还有其他损失,超过限额的部分可以由商业保险来承担。若商业保险的额度还不够,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若对无接触交通事故的结果产生异议,应如何处理?

郑翔认为,对于无接触交通事故,最重要的是双方都要保留相关证据,尽量还原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通过证据帮助交警理解交通事故原因的构成,分清因果关系。

另外,已经拿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但仍有异议的一方,仍然可以继续提起诉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的文书资料。它是一个依据,但是不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它本身也不是一个行政决定,对侵权责任的判断以及所涉法律依据都有所不同。”郑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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