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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條(産品責任六)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二百零七條

明知産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産、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條(産品責任六)

  本條是關于産品責任懲罰性賠償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大陸以往的懲罰性賠償主要适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和産品責任領域。此前的懲罰性賠償均未以受害者的實際損失為計算基數,也未将損害後果作為适用條件。例如,199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2009年《食品安全法》第96條第2款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本條規定源自原《侵權責任法》第47條,該條規定:“明知産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産、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本條在這一規定的基礎上對懲罰性賠償的适用情形作了進一步細化,增加了“沒有依據前條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的情形。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條(産品責任六)

本條是關于惡意産品侵權責任适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

目前在大陸侵權懲罰性賠償責任主要适用于三種情形:(1)産品包括食品惡意造成消費者損害;(2)惡意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3)惡意侵害他人知識産權造成損害。本條規定的是第一種情形。

本條規定了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适用範圍,比《侵權責任法》第47條規定的要寬,在惡意生産、銷售産品之外,增加了跟蹤觀察缺陷中的惡意侵權。

适用懲罰性賠償責任的産品責任構成要件是:(1)産品存在缺陷;(2)生産者、銷售者明知該産品存在缺陷;(3)生産者、銷售者對該缺陷産品繼續進行生産、銷售;(4)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受損害。

跟蹤觀察缺陷中的惡意侵權适用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

(1)産品存在缺陷,投放市場時因科技水準所限不能發現;(2)生産者、銷售者對已經投入流通的産品已經發現有缺陷;(3)生産者、銷售者沒有按照法律規定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的有效補救措施;

(4)該缺陷産品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受損害。

符合上述要件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被侵權人可以請求其在承擔實際損害的賠償責任之外,再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具體計算方法是,一般的産品造成損害符合懲罰性賠償責任構成要件的,承擔實際損失的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責任;食品造成損害符合上述規定的,承擔實際損失的三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條(産品責任六)

朱某偉訴福瑞商行産品責任糾紛案

案情:朱某偉在福瑞商行處購買紅酒若幹,購買後發現上述酒品的酒瓶外包裝說明書上均是英文,沒有中國代理商的名稱、位址及聯系方式,也沒有檢驗合格證書等資料。一審法院認為:涉案紅酒産品為預先定量包裝的進口酒品,産品沒有中文标簽,違反《食品安全法》關于進口預包裝食品的标簽規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産品。朱某偉在發現酒品存在沒有中文标簽的問題後,仍繼續購買并向本地法院提起訴訟,已不能被界定為法律意義上的“消費者”,不适用懲罰性賠償。二審法院認為:消費者有權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為由向商家10倍索賠,但食品的标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案涉紅酒雖無中文标簽,但朱某偉并未提供證據證明案涉紅酒存在食品安全問題,其亦确認未飲用,并未是以造成損害,故對懲罰性賠償不予支援。

五 解 析

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主要目的在于對侵權人進行懲罰、遏制,進而彌補補償性損害賠償責任在威懾與遏制功能上的不足。在本案中,涉案紅酒産品的酒瓶外包裝上沒有中文标簽,違反《食品安全法》(2015年)關于進口預包裝食品的标簽規定,故涉案紅酒産品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産品。銷售者對于進口産品的标簽不符合法律規定應當是明知的。根據《食品安全法》(2015年)第148條第2款的規定,消費者有權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為由向商家10倍索賠,但食品的标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案涉紅酒的标簽雖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但并未對朱某偉造成人身損害。換言之,案涉紅酒沒有中文标簽僅僅構成辨別有瑕疵,而該瑕疵并不影響食品安全。但是,産品責任中懲罰性賠償責任适用的前提是“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本案因不符合該構成要件而無法适用懲罰性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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