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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條(産品責任五)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二百零六條

産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産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擴大的,對擴大的損害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據前款規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産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是以支出的必要費用。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條(産品責任五)

  本條是關于生産者、銷售者跟蹤觀察義務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原《侵權責任法》第46條規定:“産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産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後,2013年修正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9條明确規定了經營者對存在缺陷的産品和服務及時采取措施的義務,該條規定:“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産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産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其第33條第2款又進一步規定:“有關行政部門發現并認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産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産或者服務等措施。”《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在總結以往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在本條對産品跟蹤觀察義務作了明确規定,相較于原《侵權責任法》第46條的規定,本條在第1款增加了“停止銷售”這一補救措施,将原來的“造成損害”修改為“造成損害擴大”,另在“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之前增加了“對擴大的損失也”。這裡的“也”字展現了還要對此擴大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此外,本條新增第2款内容,明确規定了“依據前款規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産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是以支出的必要費用”。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條(産品責任五)

本條是對産品責任中之跟蹤觀察缺陷的規定。

如前所述,産品責任中的缺陷,包括設計缺陷、制造缺陷、警示說明缺陷和跟蹤觀察缺陷。前兩種缺陷是産品責任的通常缺陷。對警示說明缺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作了規定。本條對跟蹤觀察缺陷的産品責任作出了規定。

構成跟蹤觀察缺陷産品責任的要件是:

(1)産品在流通前,根據現有科學技術無法發現其是否有缺陷,符合發展風險的要求,可以投入流通。

(2)産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其存在缺陷,生産者、銷售者負有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義務。

(3)生産者、銷售者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4)該産品由于生産者、銷售者未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采取的補救措施不力,而造成了被侵權人損害的擴大。

關于跟蹤觀察缺陷産品責任的賠償規則,本條的規定與《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有所不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為“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條規定的是“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擴大的,對擴大的損害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條規定實際上是将發展風險抗辯與跟蹤觀察缺陷産品責任作了适當區分,即:發展風險規則是産品責任的免責事由,即《産品品質法》第41條第2款第3項關于“将産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準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規定。符合這種要求的投入流通的産品發現缺陷已經造成了損害的,可以免責;在發現了缺陷後,生産者、銷售者就負有警示、召回義務,避免繼續造成損害。未盡警示、召回義務,從又造成損害這個意義上說,就是擴大的損害。

按據本條規定,跟蹤觀察缺陷出現之前造成的損害是免責的,在缺陷發現後未盡警示、召回義務造成損害的,是本條規定的跟蹤觀察缺陷産生責任。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條(産品責任五)

吳某芹訴一汽-大衆汽車有限公司等公司産品責任糾紛案

案情:死者張某在新泰公司處購買奧迪轎車一輛,登記在吳某芹名下。張某飲酒後駕駛該小型轎車沿某縣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沣京路十字處時,操作不當,車輛與廣告牌發生碰撞,安全氣囊未打開,張某當場死亡。經鑒定,在本次事故中該車正面氣囊具備了打開的條件,然而該車正面氣囊沒有打開,說明系統工作不正常,但無法确定是否存在缺陷。一汽-大衆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已通知吳某芹召回車輛。一審法院認為:死者張某飲酒駕車、操作不當是造成其當場死亡的主要因素,事故車輛在撞擊時正面氣囊具備打開條件但并未打開,是造成張某死亡的次要因素,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酌情認定張某應自行承擔60%的責任,車輛的生産者或銷售者應對張某的死亡承擔40%的賠償責任。二審維持原判。

五 解 析

本案中,吳某芹之子張某駕駛存在産品缺陷的奧迪A4L汽車,在發生嚴重的交通事故後,因安全氣囊全部未打開,造成駕駛人張某直接死亡的損害後果。本案涉案汽車在一汽-大衆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在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産品管理中心官網上釋出的“一汽-大衆汽車有限公司召回部分進口奧迪A4和國産奧迪A4L汽車”的通知中的召回範圍内。一汽-大衆公司作為缺陷産品的生産者,負有對涉案車輛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的積極作為義務,未盡該義務則應承擔侵權責任。新豐泰公司作為缺陷産品的銷售者,不能證明其已經通過群發短信、電話、通知、公告等多種方式向吳某芹或其子張某履行了警示、召回等補救義務,因而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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