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五條(産品責任四)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二百零五條

因産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産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産者、銷售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五條(産品責任四)

  本條是關于生産者、銷售者承擔預防型民事責任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産品品質法》第44條規定了産品責任的損害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在傳統民事救濟方式中,損害賠償居于最為重要的地位,在産品責任中也不例外。原《侵權責任法》第45條規定了預防型民事責任的承擔規則,該條規定:“因産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産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産者、銷售者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本條規定基本沿用了這一規定,隻是在具體責任承擔方式上增加了“停止侵害”這一類型。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五條(産品責任四)

本條是關于産品責任中的侵權禁令的規定。

這一規定與民法典第1167條規定的内容是一緻的,都規定了侵權行為的禁令,隻是在産品責任中特别強調這一救濟方法。

申請産品責任之侵權禁令的要件是:(1)一個或者一種産品存在缺陷;(2)這種有缺陷的産品有危及他人人身、财産安全的危險;

(3)實際上該缺陷産品尚未造成對他人人身或者财産的損害。符合這些要件的,可能受到危及的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産品的生産者、銷售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民事責任。

由于這種有可能危及他人人身财産安全的侵權行為尚未造成後果,是以申請禁令是有風險的。為避免錯誤申請而造成對生産者、銷售者的損害,申請人在申請這種禁令時應當提供擔保。

這種産品責任尚未造成實際損害,不存在實際的受害人,可以起訴的人隻能是可能受到損害的人。這樣的案件符合公益訴訟的特征,消費者權益組織或者檢察機關對這類案件有公益訴訟的起訴權,主張行使該禁令,保護不特定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和财産安全。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五條(産品責任四)

盧某焱等訴鴻潤公司産品生産者責任糾紛案

案情:盧某全、盧某焱系父女關系,二人在建房過程中在鴻潤公司處購買磚塊,後經檢測,磚塊有尺寸偏差、放射性物質共2項不合格,故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經檢驗黏土磚放射性物質超标,系不合格産品存在缺陷。盧某焱、盧某全雖未居住,也未遭受實際人身損害,但存在潛在危害,現房屋主體完工,鴻潤公司已不能修理、更換、退貨此産品,緻使盧某焱、盧某全所建房屋不能居住,隻能拆除重建。鴻潤公司出售給盧某焱、盧某全的黏土磚放射性物質超标,緻使所建新房不能居住,盧某焱、盧某全要求鴻潤公司賠償房屋拆除重建的損失和在外租房費用的請求,應予以支援。二審維持原判。

五 解 析

如果産品雖存在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産安全,但尚未造成實際損害的,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益、财産權益,民法典第1205條(《侵權責任法》第45條)提供了預防性的保護措施,即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産者、銷售者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本案中,磚塊存在尺寸偏差、放射性物質兩項問題,故該産品為不合格産品。現房屋主體完工,盧某全、盧某焱尚未居住,是以還未産生實際的人身損害。但用存在産品缺陷的土磚修建的房屋在安全性上存在潛在危害,尤其是産品存在放射性物質超标的問題,若盧某全、盧某焱長期居住,則其健康權可能遭受損害。目前,對盧某全、盧某焱之人身權益的損害尚未實際産生,僅存在緻害的可能性,是以,盧某全、盧某焱可以通過防禦性請求權,要求缺陷産品的生産者、銷售者承擔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進而防止人身損害的實際發生。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