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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四條(産品責任三)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二百零四條

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産品的生産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四條(産品責任三)

  本條是關于第三人過錯緻使産品存在缺陷緻人損害的侵權責任及追償規則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關于産品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承擔責任的規則,原《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因産品品質不合格造成他人财産、人身損害的,産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産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原《侵權責任法》在此基礎上進行了細化,在第44條規定:“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産品的生産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本條保留了這一規定。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四條(産品責任三)

本條是對産品責任中的第三人責任的規定。

在典型的産品責任中,承擔産品責任中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的主體是生産者和銷售者。除此之外,在産品責任中要承擔責任的責任主體就是第三人,即在産品責任中,除生産者、銷售者之外其他對産品存在缺陷有過錯、造成受害人損害,而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責任主體。本條列舉了運輸者和倉儲者,以此為例,凡是符合這樣要求的責任主體,都是産品責任的第三人,例如原材料提供者等。

第三人承擔産品責任的構成要件是:(1)争議的産品存在缺陷;(2)該産品缺陷不是生産者、銷售者造成的,而是第三人造成的;(3)第三人使産品存在缺陷,在主觀上有過失;(4)存在缺陷的産品是造成被侵權人損害的原因,具有因果關系。符合上述要件,即構成産品責任中的第三人責任。

産品責任中的第三人責任是一種先付責任,是因為在不真正連帶責任中,數個責任主體都是要承擔中間責任的,被侵權人作為請求權人可以向任何一方請求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但是,第三人責任的規則特殊,即須先向無過錯的生産者、銷售者要求賠償,在它們承擔了賠償責任之後,由它們再向第三人追償。

這種不适用不真正連帶責任一般性規則而适用有先後順序,且須由承擔中間責任的主體先承擔責任的規則,稱為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先付責任,是不真正連帶責任的一種變形形态。故在産品責任的第三人責任中,被侵權人應當先向生産者或者銷售者請求賠償,在生産者或者銷售者承擔了賠償責任之後,由他們去向第三人追償。

這一規則的優勢在于有利于被侵權人的索賠,因為第三人隐藏在表面法律關系之後,被侵權人對其過失很難證明。規定先付責任,友善被侵權人行使請求權,救濟更加便捷。不過,這樣的規則有一個風險,就是生産者、銷售者都喪失賠償能力時,按照本條規定,被侵權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對此,被侵權人可以直接依照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的過錯責任原則,向第三人行使賠償請求權。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四條(産品責任三)

天元公司訴齊魯公司産品責任糾紛案

案情:天元公司專業生産棚膜和鹽膜。天元公司陸續接到全國各地經銷商報告,使用“田園牌”棚膜的一些菜農聲稱其種植的大棚蔬菜出現了嚴重死亡現象。經專業調查分析,該現象是棚膜的生産原料中摻入了有害物質,揮發有害氣體所緻。原告的棚膜的生産原料從齊魯公司處購買,經調查齊魯公司提供的原料合格,但在運輸途中運輸者将合格原料偷換為含有害物質的原料并傳遞給天元公司。一審法院認為:雖然齊魯公司提供的質檢報告表明齊魯公司生産的二辛酯均為合格産品,但能夠認定被告齊魯公司生産銷售給原告的二辛酯産品系被告指派謝某忠給原告送貨,最終造成提供給原告天元公司的二辛酯産品存在缺陷。原告因生産銷售缺陷産品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承擔。被告認為運輸者謝某忠對産品品質負有責任,可以另行主張。二審維持原判。

五 解 析

本案中,天元公司為棚膜和鹽膜的生産者,其生産的“田園牌”棚膜因含有有毒物質而存在制造缺陷,進而導緻購買和使用其棚膜的菜農聲稱種植的大棚蔬菜出現了嚴重死亡現象。天元公司作為棚膜的生産者,已經對其産品給菜農造成的損害承擔了賠償責任。天元公司在向菜農承擔了産品責任後,可以向造成其棚膜存在缺陷的原材料供應者齊魯公司和原材料運輸者謝某忠追償。至于兩名最終責任人之間的責任分擔,運輸者謝某忠擅自在原材料中摻雜有毒物質的行為是主要原因,原材料供應者齊魯公司未對運輸者盡相應的監督、管理職責,對于缺陷的造成也有一定的過錯,二者應按照過錯和原因力程度确定各自的責任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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