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椰姐姐說法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普法課堂(三):家務也有“價”,離婚應補償

作者:海南省婦聯
椰姐姐說法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普法課堂(三):家務也有“價”,離婚應補償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普法課堂系列課程

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實施。其中第五編“婚姻家庭編”以原《婚姻法》《收養法》為基礎,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事法律規範,在堅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前提下,結合社會發展需要,針對目前婚姻家庭領域的新情況新問題,對《婚姻法》等法律作出了修改和完善,回應了時代的需求和群眾的期盼,為塑造健康和睦的婚姻家庭關系,提供了強大的法律保障。

為深化“建設法治海南·巾帼在行動”法治宣傳,引導廣大婦女和家庭尊法、學法、知法、用法、守法,切實提高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海南省婦女聯合會推出椰姐姐說法之《民法典》系列普法課堂,圍繞常見的婚姻家庭法律問題,通過典型案例進行剖析解讀、釋法明理,供大家學習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等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本期【椰姐姐說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普法課堂(三):家務也有“價”,離婚應補償,與大家一起學習關于離婚時家務補償的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椰姐姐說法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普法課堂(三):家務也有“價”,離婚應補償

案例

楊某與妻子結婚多年,育有一雙兒女。因楊某在外地工作繁忙,妻子便做起家庭主婦,負責照顧子女和老人。後楊某以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妻子認為其放棄工作照料家庭、犧牲較多,要求楊某給予補償。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由楊某支付經濟補償金5萬元。

椰姐姐說法

離婚時家務補償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定;協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上述法條中可以明确适用家務勞動經濟補償的條件包括:

1.以離婚為前提條件。即雙方不離婚不能要求對家務勞動予以經濟補償。

2.一方從事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家務勞動較多,即無論是照顧、教育子女,看護、照料老人,還是為另一方準備起居飲食、協助工作等無酬勞動,都可以認定為廣義上的家務勞動,且一方因負擔家務勞動較多,而導緻自身人力資本貶損或另一方人力資本增值。

符合上述條件者,無論采取何種夫妻财産制度,均可請求對家務勞動予以經濟補償。

椰姐姐說法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普法課堂(三):家務也有“價”,離婚應補償

家務補償制度條件有哪些?

(下列條件缺一不可)

01

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歸各自所有的離婚夫妻。

隻有夫妻約定财産歸各自所有,實行本别财産制時才适用家務補償制度,而實行夫妻共同财産制或部分财産共同制離婚時,要依法分割共同财産,沒有必要再适用家務補償制度。

02

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

如果雙方都盡了或都沒有盡家庭義務,或都協助或都沒有協助對方工作,就不再适用該制度。隻有一方盡了較多義務,另一方收益了,才适用家務補償制度。

03

離婚時由其本人提出。在平時不能提出,要在離婚時提出,離婚後也不能提出。但如果是未盡或較少盡義務的一方提出離婚,盡義務的一方在離婚時沒有提出,離婚後在1年内是否可以再提出,民法典沒有做出規定。但民法典規定,過錯方提出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在離婚後1年内提出損害賠償之訴。

承認家務勞動的價值,允許付出方提出經濟補償,實則是保護家庭生活中承擔主要家務勞動的女性。那麼,實務中該如何認定誰是對家務勞動付出較多的一方?

一般來說,按照“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作為家務勞動付出較多一方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比如撫育陪伴子女,照料年邁老人、料理家務等方面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人證言等),當然同時可以參考對方因家務勞動價值而獲得的利益(如學曆、職業、收入、社會身份等)綜合考量。

比如:(1)家務勞動記錄。日常的家務勞動記錄,如購物清單、孩子的學習與生活安排等,都是證明你承擔了較多家庭義務的有力證據。(2)家庭支出證明。儲存家庭日常支出記錄、銀行流水、發票等,可以證明你在家庭經濟方面的付出。(3)親友證言。親友的證言也能作為輔助證據,證明你為家庭的付出和努力。

家務做的多,離婚就有補償,那麼補償金金額到底有多少?

因目前法律條文暫未有計算家務勞動補償金的規定,為了使家務勞動補償轉換為貨币補償,勞動補償标準可以參照家庭經濟情況結合市場行情和相關因素,計算出家務勞動補償的具體數額,進而實作訴訟的目的。

如何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

(一)及時尋求法律援助:一旦意識到婚姻出現問題,應及時尋求律師的幫助,以便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

(二)儲存相關證據:始終保留與家庭責任相關的證據,如郵件、短信、電話記錄等。

(三)協商解決:在律師的協助下,盡量與對方進行協商,以和平方式解決争端。

椰姐姐有話說

家務勞動看似平常瑣碎、微不足道,但卻是家庭生活的基石,應獲得價值認可。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女方為了撫養孩子、贍養老人、幫助丈夫、照顧家庭,放棄了工作,《民法典》規定了家務補償制度,展現了公平,保護了弱方利益。希望在面臨離婚時,夫妻雙方應盡早了解自己的權益。特别是對于那些在家庭中承擔了較多義務的一方,應積極争取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夫妻雙方應盡量通過協商解決财産配置設定問題,以減少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

在現實生産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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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海南省婦聯權益部彙總編輯文字:房麗麗稽核:王楚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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