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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産品責任二)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二百零三條

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産品的生産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産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産品缺陷由生産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産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産品存在缺陷的,生産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産品責任二)

  本條是關于産品責任中被侵權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生産者、銷售者追償權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在大陸以往的法律中,《産品品質法》第43條規定:“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産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産品的生産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産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産品的生産者的責任,産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産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産品的生産者追償。屬于産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産品的生産者賠償的,産品的生産者有權向産品的銷售者追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0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于生産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産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産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産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産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産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産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原《侵權責任法》在《産品品質法》第43條規定的基礎上,對生産者與銷售者之間的外部責任以及内部責任承擔作了更為明确的規定,即“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産品的生産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産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産品缺陷由生産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産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産品存在缺陷的,生産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本條基本沿用了原《侵權責任法》第43條的規定,除了将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具體到“造成他人損害”,還将原來的3款合并為2款,由第2款統一規定追償權問題。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産品責任二)

本條是對産品責任中之不真正連帶責任的規定。

不真正連帶責任是多數人侵權行為承擔的一種責任形态,其基本規則是:

(1)中間責任規則: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數個責任人都有義務對受害人的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最終責任規則: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最終責任,終須全部歸結到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最終責任人,而不是在數個責任人之間進行配置設定。

(3)追償權規則:承擔中間責任的責任人如果不是最終責任人而是中間責任人,在承擔了中間責任後,有權向最終責任人追償,追償的範圍是全部賠償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與連帶責任相比較,差別主要在于最終責任的分擔:連帶責任的最終責任一定要分給每一個責任人,而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最終責任一定要歸屬于最終責任人一人而不分份額。

産品責任就是不真正連帶責任,其具體規則是:

(1)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産品的生産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産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這是不真正連帶責任的中間責任規則,是無過錯責任,被侵權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2)最終責任由造成缺陷的生産者或者銷售者承擔。通常情況

下,缺陷是由生産者造成的,生産者是最終責任人;如果是銷售者的過錯使産品存在缺陷,銷售者就是最終責任人,應當最終承擔侵權責任,且為全部賠償責任。

(3)通過行使追償權實作最終責任的歸屬,即産品缺陷由生産者造成的,則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産者追償,使生産者承擔最終責任;若是銷售者的過錯使産品存在缺陷,則生産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使銷售者承擔最終責任。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産品責任二)

鄱陽縣蘆田鄉某商店訴包某敏等産品責任糾紛案

案情:包某敏在将從鄱陽縣蘆田鄉某商店購買的煙花在院子裡燃放,點燃煙花引線後煙花卻沒有響。幾分鐘後包某敏再次點燃引線,煙花突然從筒中沖出,包某敏躲避不及被煙花擊中,包某敏眼睛受傷并昏迷。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産品責任糾紛,肇事煙火與原告包某敏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肇事煙花點着後發生熄引可以推定煙花存在黴變、空引或者藕節等缺陷,屬于缺陷産品,而且肇事煙花沒有進貨來源,煙花産品包裝沒有生産廠家的條形碼,沒有産品合格證,可以推定煙花産品品質不合格,存在品質缺陷。缺陷産品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被告鄱陽縣蘆田鄉某商店作為煙火銷售商應承擔賠償責任。燃放煙花系危險作業,原告包某敏燃放煙火時沒有閱讀燃放說明,在煙火第一次熄火後繼續點燃煙火,并且原告包某敏沒有按照燃放說明要求進行燃放操作,對于事故的發生原告包某敏有較大的過錯,原告包某敏自己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二審維持原判。

五 解 析

本案為産品責任案件。産品責任的構成要件之一即為産品存在缺陷。從本案煙花點着後發生熄引可以推定煙花存在黴變、空引或者藕節等缺陷,足以認定其構成産品缺陷。而且本案煙花沒有進貨來源,煙花産品包裝沒有生産廠家的條形碼,沒有産品合格證,可以推定煙花産品品質不合格。

當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時,銷售者與生産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其中,銷售者就缺陷産品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過錯責任,生産者承擔無過錯責任。是以,本案中鄱陽縣蘆田鄉某商店作為缺陷煙火的銷售者應承擔侵權責任。而且,鄱陽縣蘆田鄉某商店無法指明肇事煙花的生産商或供貨商,故無法向缺陷煙花的生産者追償,其作為銷售者承擔的侵權責任即為最終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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