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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产品责任二)

作者:法易说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一、本条主旨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产品责任二)

  本条是关于产品责任中被侵权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及生产者、销售者追偿权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在大陆以往的法律中,《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原《侵权责任法》在《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的基础上,对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外部责任以及内部责任承担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本条基本沿用了原《侵权责任法》第43条的规定,除了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具体到“造成他人损害”,还将原来的3款合并为2款,由第2款统一规定追偿权问题。

三、条文解读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产品责任二)

本条是对产品责任中之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定。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多数人侵权行为承担的一种责任形态,其基本规则是:

(1)中间责任规则: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数个责任人都有义务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最终责任规则: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最终责任,终须全部归结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最终责任人,而不是在数个责任人之间进行分配。

(3)追偿权规则:承担中间责任的责任人如果不是最终责任人而是中间责任人,在承担了中间责任后,有权向最终责任人追偿,追偿的范围是全部赔偿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相比较,区别主要在于最终责任的分担:连带责任的最终责任一定要分给每一个责任人,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最终责任一定要归属于最终责任人一人而不分份额。

产品责任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其具体规则是: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这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中间责任规则,是无过错责任,被侵权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最终责任由造成缺陷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通常情况

下,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生产者是最终责任人;如果是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销售者就是最终责任人,应当最终承担侵权责任,且为全部赔偿责任。

(3)通过行使追偿权实现最终责任的归属,即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则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使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若是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则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使销售者承担最终责任。

四 案例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产品责任二)

鄱阳县芦田乡某商店诉包某敏等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情:包某敏在将从鄱阳县芦田乡某商店购买的烟花在院子里燃放,点燃烟花引线后烟花却没有响。几分钟后包某敏再次点燃引线,烟花突然从筒中冲出,包某敏躲避不及被烟花击中,包某敏眼睛受伤并昏迷。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肇事烟火与原告包某敏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肇事烟花点着后发生熄引可以推定烟花存在霉变、空引或者藕节等缺陷,属于缺陷产品,而且肇事烟花没有进货来源,烟花产品包装没有生产厂家的条形码,没有产品合格证,可以推定烟花产品质量不合格,存在质量缺陷。缺陷产品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鄱阳县芦田乡某商店作为烟火销售商应承担赔偿责任。燃放烟花系危险作业,原告包某敏燃放烟火时没有阅读燃放说明,在烟火第一次熄火后继续点燃烟火,并且原告包某敏没有按照燃放说明要求进行燃放操作,对于事故的发生原告包某敏有较大的过错,原告包某敏自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五 解 析

本案为产品责任案件。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即为产品存在缺陷。从本案烟花点着后发生熄引可以推定烟花存在霉变、空引或者藕节等缺陷,足以认定其构成产品缺陷。而且本案烟花没有进货来源,烟花产品包装没有生产厂家的条形码,没有产品合格证,可以推定烟花产品质量不合格。

当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时,销售者与生产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其中,销售者就缺陷产品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过错责任,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本案中鄱阳县芦田乡某商店作为缺陷烟火的销售者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且,鄱阳县芦田乡某商店无法指明肇事烟花的生产商或供货商,故无法向缺陷烟花的生产者追偿,其作为销售者承担的侵权责任即为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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