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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产品责任一)

作者:法易说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本条主旨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产品责任一)

  本条是关于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大陆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规范此前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均有规定。1986年原《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其后部分省市和经济特区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产品责任(或产品质量)条例。在总结上述立法及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1993年施行的《产品质量法》在第四章“损害赔偿”等部分对产品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其第29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侵权责任法》在总结以往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专章规定了产品责任,其中第41条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保留了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生产者关于产品责任承担的规则。

三、条文解读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产品责任一)

本条是关于产品责任中的生产者责任的规定。

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生产、销售者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是:

(1)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一般是产品中存在的不合理危险。(2)被侵权人受了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3)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是产品缺陷引起的,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即构成产品责任,生产者对其生产的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缺陷有四种类型:(1)设计缺陷,是指在产品的设计中就存在不合理危险。(2)制造缺陷,是指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在产品中留下的不合理危险。(3)警示说明缺陷,是指产品中存在合理危险,可以流通、使用,但是对其存在的合理危险应当予以警示,说明怎样使用才够避免危险发生。未作警示说明或者警示说明不充分,都构成警示说明缺陷。(4)跟踪观察缺陷,是指在产品生产完成后,依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无法发现其是否存在缺陷,可以将产品投放市场流通,但生产者须承担跟踪观察义务,发现有缺陷时,应当及时进行警示说明或者召回。未履行警示说明或者召回义务,为跟踪观察缺陷。

这里涉及产品自损是否可以一并起诉的问题。在传统的产品责任法中,产品责任的损害不包括产品自损,只包括人身损害和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产品质量法》第41条对此作了清楚的规定。在制定《侵权责任法》过程中,立法者考虑到,因同一个行为发生的损害,不必折腾受害人分别起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个诉,因而将产品责任的损害只规定为“损害”,就是为了使该“损害”包含产品自损。故在产品责任诉讼中,被侵权人可以提出产品自损的损害赔偿请求,不过这是两个诉的合并。

四 案例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产品责任一)

王某诉东风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情:王某从淮安市华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东风牌仓栅式运输车一辆,其雇员戴某长驾驶该车过程中车辆发生火灾,造成车辆及车上承运家具烧毁。经消防部门调查,起火原因是车辆发动机漏机油,机油滴落至排气管,排气管过热引燃机油,进而导致车体燃烧后火灾扩散至车后所拉家具。王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经生效判决认定,涉案车辆存在发动机漏机油的质量缺陷,车辆存在的发动机漏机油质量缺陷与火灾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东风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生产者应当对车辆缺陷造成的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因火灾遭受的合理损失包括:车辆损失、购车融资租赁贷款利息、营运损失。二审维持原判。

五 解 析

在本案中,王某驾驶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火灾,造成车辆及车上承运家具烧毁,而起火的原因是车辆发动机漏机油,机油滴落至排气管,排气管过热引燃机油,进而导致车体燃烧后火灾扩散至车后所拉家具,起火部位为发动机下方排气管附近,起火点为发动机下方铝质管件。产品应当具有消费者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对于车辆而言,其发动机为核心部件,该部件的质量问题直接影响到消费者在驾驶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发动机漏机油,已经构成发动机的严重故障,足以构成产品缺陷。因此,东风公司作为缺陷车辆的生产者,应当对车辆起火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案中,缺陷产品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不仅包括车辆上所承运的家具损失,还包括车辆自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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