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和大劉同居期間,大劉向小美名下銀行賬戶轉賬5萬元,并備注“結婚彩禮”,但同居僅4個月二人就因性格不合分手了,大劉訴請小美返還這筆彩禮,能得到法院的支援嗎?
——原則上應予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确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大陸法律對于彩禮問題的處理,總的指導思路,是根據雙方最終的實作結果來确定是否返還:沒有形成婚姻關系的,彩禮應當以返還為宜。本案屬于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雙方已實際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的情形,如果能夠認定大劉是根據當地民間習俗給付的彩禮,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并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确定是否返還及具體返還的金額。
《民法典》——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來源:原創·吉林新聞綜合廣播
編輯:郭岚、王浩懿
稽核:郝滋麗
監制:趙敏 鐘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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