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解讀民法典】已辦理結婚登記僅有短暫同居經曆,分手後彩禮需要返還嗎?

作者:吉林之聲
【解讀民法典】已辦理結婚登記僅有短暫同居經曆,分手後彩禮需要返還嗎?
【解讀民法典】已辦理結婚登記僅有短暫同居經曆,分手後彩禮需要返還嗎?

小芳和大林辦理結婚登記後開始籌備婚禮,大林給了小芳50萬作為彩禮,不足三個月,二人就因籌備婚宴等事宜産生沖突,協定離婚。離婚後小芳應當返還這筆彩禮嗎?

——應酌情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援。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确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本條未就共同生活時間進行規定,而是指引法官根據個案具體情況綜合認定。本案中,雙方共同生活時間不足三個月,不宜認定為共同生活,彩禮數額較高,如果有證據證明彩禮已被用于置辦酒席或已在共同生活中消費的,應在返還時扣減相應數額,即返還剩餘部分以及扣除對方收益部分。

《民法典》——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解讀民法典】已辦理結婚登記僅有短暫同居經曆,分手後彩禮需要返還嗎?
【解讀民法典】已辦理結婚登記僅有短暫同居經曆,分手後彩禮需要返還嗎?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來源:原創·吉林新聞綜合廣播

編輯:郭岚、王浩懿

稽核:郝滋麗

監制:趙敏 鐘曉

【解讀民法典】已辦理結婚登記僅有短暫同居經曆,分手後彩禮需要返還嗎?

戳右下角小花分享給更多人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