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和大刘同居期间,大刘向小美名下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并备注“结婚彩礼”,但同居仅4个月二人就因性格不合分手了,大刘诉请小美返还这笔彩礼,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原则上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大陆法律对于彩礼问题的处理,总的指导思路,是根据双方最终的实现结果来确定是否返还: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以返还为宜。本案属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已实际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的情形,如果能够认定大刘是根据当地民间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金额。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审核:郝滋丽
监制:赵敏 钟晓
戳右下角小花分享给更多人